刚性与温度: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如何看待司法判赔5万元
这几天,“女士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一事在社交平台发酵,引发网友热议,属于典型的“法理情”舆论综合体,耐人寻味。
围绕该事件,衍生多个次级热搜,是是非非,总讨论近25万人次,值得关注。
据介绍,重庆的王女士在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时,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买家邵某举报为“三无产品”,告上法庭。近日二审结果出炉,王女士败诉,要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总结起来,网友集中争议的大概有如下几个问题:
1,案涉食品是否三无产品?危害多大?
2,错与罚是否得当?
3,店主是否值得同情?“知假买假”的举报人是否“以恶制恶”?利弊如何?
4,民以食为天。如何更好地依法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整体来看,这不是一个什么了不起的大事;案涉标的也很小,只有5万块钱。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却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以案普法”的民间好教材。
有意思的是:相对其他热点,这届网友发言还算“理性平和”,比较少“造谣引战、侮辱对骂”的现象,倒是个非常好的网络进步,值得鼓励。
首先,民以食为天。法律是严肃的。舌尖上的安全,任何严格规范、要求都不会为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多方面就食品标准与标签作出严谨又务实的规定,经营者无论大小,都应尊重。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所以,二审法院在事实的认定上,是没问题的。也就是说150碗熟肉,没有标签,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这方面不应再多纠结。
道理很简单,因为健康与生命是唯一的。一旦发生事故,就难以逆转。
作为经营者,有条件的,严格遵守;没条件的应及时补救。比如:发现疏忽遗漏了食品标签,可及时通知消费者召回或与其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其次,关于部分网友提到的店主身份问题。
其实,毛妈妈特产店及其创始人在当地是个品牌,拥有广阔发展前景。
据2020年7月29日人民网的一篇报道《“大道康庄”人民网全媒体调研行走进重庆
“毛妈妈”的老味道这样飘出了山》描述:
一楼300平方米的仓库内,近百个大型瓦罐整齐排开,……走上二楼,200平方米的晒坝上,一排排用于自然发酵的竹编簸箕摆放整齐。“目前我们拥有百余人的微商团队,和淘宝、天猫、京东、抖音、微信等多平台合作,……通过不断发展,“毛妈妈”传统产品2019年的年产量达30余吨,年销售10余吨50余万元,利润25余万元,其中电商上行销售额达35余万元。通过务工、收购农产品等方式,还带动了20余个贫困户脱贫致富。
因此,从纯商业角度来说,毛妈妈店主应沉下心来,踏踏实实完善经营。以更安全、更放心的商品规范获取更多消费者,从而更上一层楼,赚取更大的阳光下利润。
不应受他人误导,用偏方走偏门,因小失大。
至于有些律师提到的所谓“法庭辩论技巧”,比如:纠缠是否“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坦率地说,这其实是一种自杀式的聪明,无异于饮鸩止渴。
道理很简单,还是那个原因:健康第一,生命第一。
食品标签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主义。从立法设计来说,合格标签既有利于消费知情权,减少误导,也有利于追踪召回,预防食品安全隐患,避免扩散人为损失。
因此,对一个想做百年老店的品牌来说,没有最严要求,只有更严要求。财富才会越滚越大。
最后,就是如何对待别样诉讼的问题。
食品企业严格要求自己,当然并不意味任人碰瓷。从辩证的角度,这也是对消费者负责。因为只有作的更好的经营者,才更有利于消费。
如果因为他人碰瓷影响企业声誉,亏损利润,拖垮一个本来有前途的企业,当然也不利于实际消费者利益。
具体到本案来说,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在于你掌握了对方多少证据,联合其他“受害者”反诉之。
有网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支持“知假买假”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首先,规定明确提到并限定的是“食品质量”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诸如腐败变质、过期、污染、假冒伪劣等会直接影响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本体品质。
其次,“以恶制恶”、“以暴制暴”肯定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和宗旨。大前提错误。
再次,我国司法实践上,并非遵循先例,各地司法裁量自由比较大(当然,这一点,也需逐步统一)。
如果没有两高或人大释法,所谓先例并无强制性。
究其原因,部分在于我们本来就是一个日新月异、蓬勃发展的社会,需要不断创新,最后实现法律体系完整。
所以,具体到本案来说,王女士及其律师团队如果能够高屋建瓴,从以上几个原则角度处发,实事求是,理性抗诉,说服、打动法官。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比如,是否应该合理注意现实与可能性间的区别,区分食品标签与食品质量的法律概念。本案案涉无标签熟肉究竟是否涉及实质性质量问题。有无实质后果?
再比如,对方一次性购买150份,究竟算是普通零售消费,还是可认定为批发?或者特殊计划购买?
如果是后两者,那么,买主就应承担相当注意义务。比如,收货时看到没标签,就应当场协商解决,是退回还是降价、销毁等等。
另外,相关报道中提到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的意见,也值得参考。
对本案这种食品安全问题,予以三倍损失赔偿,但损失应当由原告方举证证明,可能更能体现公平。
附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大道康庄”人民网全媒体调研行走进重庆“毛妈妈”的老味道这样飘出了山》 人民网 2020年7月29日 曹昆 刘政宁 李洁 黄亚辉
4,《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法院判赔5万!买家承认是职业打假人》
红星新闻 4月22日 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