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真相
一、法官常挂在嘴边的两句话是:1、法官说了算(注意:不是法律说了算);2、得看法官怎么理解(注意:不是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二、有的法院要求申请强制执行前须由承办法官出具判决书生效证明,本来败诉方必须在上诉期内交纳上诉费和递交上诉状才算提起了上诉,可实际上败诉方只需递交上诉状不需要交费,书记员就可以以败诉方已上诉为由拒绝出具判决书生效证明,也不向中院移送案卷,案子就这可以被无限期搁置。
三、败诉方递交上诉状后,法院应该向上诉人发送交费通知书,但是因为法律并没有对何时发出交费通知书的时限做出具体规定,所以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就可以拖着不发出交费通知书,就可以将案件无限期搁置,导致胜诉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法律规定,在被告常住地起诉必须提供被告在该地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可法院立案庭为了拒绝立案,就要求原告提交自己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这种利用普通百姓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歪曲或编造法律规定,刁难当事人的司法腐败不只在立案环节存在,在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也都存在。
五、本来有明文规定,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未主动告知法官已变更送达地址,即使被告以后再拒收判决书,也视为已送达。但法官常会强迫原告交费做送达公告(期限为三个月),这样可以增加法院的收入。但却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也增加了诉讼时间。
六、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时限是简易程序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半年,如果案情复杂可根据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可即使案情并不复杂,承办法官也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擅自决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一个案子拖个一两年也不结案是常有的事,必须严格遵守审判时限的规定形同一张废纸。
七、其实很多执法案件几分钟就可以执行到位,所谓的“执行难”并不是因为真的难以执行,而是执行法官故意不给执行。只有执行法官才有权力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这种单向透明的做法使得执行申请人对执行法官的这种腐败行为毫无办法,一个执行案件拖个十年八年不执行也并不少见。
八、不要以为有了法律规定和充足的证据就肯定能胜诉,法官可以不采信你的证据,也可以采信被告提交的假证据(法官说不负责验证证据的真伪)。即使被告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官也可以把法律规定扔在一边,只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做出判决,甚至依据没有证据证明的单方面陈述来做出判决。
九、有些执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判决并向执行法官提交了已履行的证据,竟然还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而为了刁难当事人,法官会撒谎说解除消费限制必须由最高法院批准,其实承办法官几分钟就可以解除那个限制。
十、
书记员在庭审时并不会把当事人的陈述原封不动地记录下来,有时会故意遗漏甚至故意弄出一堆错别字来,使得庭审记录上反映出来的意思与当事人想要表达的意思有很大的差异,甚至完全相反。并且还不许在这个庭审笔录上进行修改,顶多同意当事人在空白纸上另外修改,随后这张纸就可能被撕掉。
十一、表面上看,各种监督部门有很多,可根本起不到任何监督作用。检察院对法院的违法违纪只发没有强制作用的检察建议,对抗诉申请也基本都是驳回。中级法院基本都是维持原判,高级法院对再审申请也基本都是驳回,根本不管一、二审判决存在多么严重的错误。存在这么严重的司法腐败,社会的公平正义毫无保障,百姓苦不堪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