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建筑物的符号化地图与权利秩序——宅基地测量与不动产登记中的乡村空间现代性

问题的提出:空间现代性的另一种实践

对城乡空间秩序的现代性塑造,在城市表现为功能片区的空间规划,在乡村表现为新农村建设、易地搬迁及美丽乡村建设等。这些实践不仅是国家实现城市与乡村现代化的手段,也是国家治理乡村和塑造城乡空间秩序的途径。在乡村,它突出表现为国家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将原本混乱无序的乡村与农户建筑的空间秩序,以符号图注的抽象化、标准化形式呈现于图纸与卫星地图之上,以实现国家对乡村空间的现代化治理。这一过程已然不同于传统乡村社会农户实践的空间秩序,它不仅在地图上重塑了乡村社会农户建筑的空间秩序,也在现实中确定了农户的居住范围和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亦决定了农户在这一地图空间中的行动。

2020年7—8月,笔者参与到不动产登记小组对一个西北乡镇农户宅基地的测量和登记工作中,跟随登记小组成员进入农户家中测量、登记及在电脑上绘图。宅基地测量和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在确定农户宅基地面积和不动产情况后为农户颁发一张“集宅基地和不动产权利为一体的证书”。在入户测量和绘图过程中笔者发现,虽然测量基于农户已有的宅基地和实际建设的房屋建筑,但测绘员所施行的测量范围、测量标准均为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最终绘制在图纸上的农户宅基地与建筑物并非农户日常生活实践的空间秩序,而是一个个标准化、规范化及静态的符号图像,并且这些对应于每家每户实际生活空间的图像,确定了农户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和将来的行动范围。一次看似简单的不动产登记,实际上也牵涉国家对乡村社会在空间上的规范与治理,最终基于绘制的建筑物地图制作的证书,确定了农户宅基地和不动产权利的边界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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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空间现代性的塑造实践被广泛解读为外部力量或内生力量对空间中实体秩序的重塑,如打造卫生城市、建设城市商贸区、街道整治和打造城市功能片区,对乡村的整体搬迁和土地整治,是以空间实体秩序的重构实现对内部经济秩序、权利秩序及生活秩序的重构等。在跟随登记小组入户测量和登记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空间现代性不一定要借助对实体秩序的重构来达到目的,而是通过一种基于实体秩序在地图上的抽象化和符号化重构便可实现。在这一过程中,空间实体秩序并没有发生实际重构,但空间中的权利秩序、经济秩序及生活秩序可能发生重构。

中国在农村地区实施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就是一种对农村固有秩序的抽象化和符号化重构,这套现代性逻辑立足于,国家在对乡村社会伸出现代国家治理之手的同时,还要对农村传统和固有生产生活秩序加以保护。而实现乡村空间现代性的复杂性在于,不像城市中以楼和街道为单位的相对固定的空间秩序,农村的空间秩序往往基于特定自然地理环境,以零散和动态的家户为单位。在地形复杂的山区农村,农户居住分散、道路崎岖,在条件既不符合空间实体重构,又要实现乡村现代化的情况下,对乡村空间秩序的抽象化和符号化重构便成为一种可取手段。在测量和登记过程中,农户和测绘员之间会产生大量“斗智斗勇”现象,其围绕国家“一户一宅”政策与农户“N户N宅”之间的矛盾,以及测绘员依照技术标准对建筑物结构的归类与农户实践类型之间的矛盾展开。这些矛盾反映了因空间秩序的抽象化和符号化重构而导致的空间中实际权利秩序的变化,也体现了农户对自己不动产权利的认知逻辑与国家技术标准逻辑之间的差异。农户对自家宅基地和建筑物权利的认知逻辑是复杂的,它不只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市场经济语境下的权利范围,还包括许多地方性因素。

目前,立足于建筑环境的政治经济学对空间与权力关系的研究,多从“国家—地方”的分析路径出发,讨论空间重构过程中国家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国家权力的动态变化;或是从“物质—权属—组织”的视角,研究国家通过空间治理塑造乡村空间秩序的作用机制。这些研究提供了空间与权力关系的宏观、微观框架来解释国家对地方的权力介入,但很少涉及国家空间治理的技术手段——加诸政策规定上的技术工具和标准——本身所具有的塑造空间秩序的能力,也较少考虑到地方权利的动态,而地方权利动态往往反映在空间中生活的行为主体采取相应行动背后的文化机制中。斯科特认为,用几何学和标准化对城市和乡村的现代性塑造,是为了实现国家对地方的有效统治,但这样的空间治理项目因未考虑地方实践知识而失败;在国家对地方自上而下的治理过程中,在一定意义上存在地方“弱者的武器”式的对抗行为。

国家通过宅基地测量与不动产登记,塑造了符号化的地图式空间秩序。测量与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测绘员与农户之间的争论,呈现了国家力量进入农村后带来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对抗,但这种对抗不会让测量与登记过程终止。它既反映了国家通过技术手段重塑的符号化的空间秩序,改变了农户实际的权利秩序,也反映了农户对自己“庄”与“家”的建筑物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表达。在入户时,即使测绘员澄清自己普通“测绘局员工”之身份,农户仍将测绘员视为“国土局”“派下来的干部”,这与农户个体对自身权利的认知有关。测绘员入户时所带来的国家政策、测量标准与农户的生产生活实践不同,农户对建筑物所代表的权利有自己的一套认知逻辑,当国家政策与技术标准试图变更农户日常实践的建筑空间秩序时,便引发了争议。不动产登记中发生的争议,本质上是在场农户代表的家庭与测绘员代表的国家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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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考虑到“庄”作为地方文化规范下的空间范围和“家户”作为乡村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本文将重点从“国家—地方/家户”的分析路径出发,探讨国家对乡村人居空间秩序的抽象化和符号化重构,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地方/家户之间的对立背后所反映的农户对自己权利的认知逻辑。同时,借助哈耶克的外部秩序与内生秩序概念,来解释测量与登记过程中“国家—地方/家户”两套塑造建筑物空间秩序的逻辑。哈耶克认为,外部秩序是某个最高权力机构的意志,为统治者的目的服务;内生秩序“源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产生于应对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这些规则满足某种功能,并构成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宅基地测量和不动产登记遵循的是一套代表国家的权力秩序,其目的是加强国家对农村的管理和统治;农户对“庄”与“家”的建筑物空间的塑造,是基于村落文化传统、家户经济和日常生活实践的自生自发秩序,其内部各要素的意义在于维系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和满足家户经济需求。影响农户认知其建筑物财产权利的文化和经济因素,也构成“庄”与“家”空间内生秩序中看似无序的规则。

本文首先将从介绍宅基地测量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情况着手,包括论述测量和登记工作的过程和目的,登记小组基本情况,国家政策和技术标准,以及实操过程。接着介绍在当地农村实践中,农户如何构造自己的“庄”和“家”的空间秩序。之后以民族志的形式呈现一系列测绘员与农户之间围绕矛盾焦点展开的“斗智斗勇”场景,来理解符号化的空间现代性对实际空间秩序重塑所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一方面试图重新理解国家的空间现代性——国家通过技术手段对乡村空间实体秩序符号化、抽象化和标准化的地图式重塑,也是一种通过空间治理构建新的空间权力秩序、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空间现代性的形式;另一方面,通过对农户塑造“庄”与“家”的空间秩序及与测绘员争论场景的民族志书写,重新认识乡村现代化过程中农民对自身财产权利的意识和观念。

宅基地与国家想象:地图上的空间重构

测绘员带着国家、政府与公司的政策规定、新的测绘工具和测绘标准进入调查区域,并按照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对当地农村的宅基地进行测量登记。测绘员入户时所携带的国家法律规定、科技加持下的测量工具、以城市建筑空间为标准的规范、计算机符号语言等,是重塑农户建筑物空间秩序与财产权利秩序的重要因素。以外地人为核心的登记小组严格依赖技术手段展开测量和登记工作,并通过“打点”和“上图”的技术程序将农户的建筑物空间以抽象化和符号化的形式绘制成建筑物地图。在此过程中,农户“庄”与“家”的空间秩序被技术化的手段和程序所重构。

(一)“拉庄子”:测绘员入场

笔者加入的是甘肃省定西市HZ镇不动产登记小组,对6个村农户的宅基地进行测量和登记。据测绘员介绍,此次宅基地测量属于全国第三次农村不动产普查登记项目。在笔者加入前,小组已完成8个村的测量和登记工作。其目的是按照国家“一户一宅”政策,测量和登记农户宅基地和不动产情况,为农户颁发集宅基地权和不动产权为一体的权利证书。小组共7人,其中1人负责内务:材料收集和汇总整理;6人负责外务:入户测量、登记和绘图。小组成员除笔者外均为外地人,6个山东人,1个河南人。其中3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28岁。测绘员所属公司为甘肃省庆阳市某地质局,受定西市“国土局”委托实施当地农村宅基地测量和不动产登记。据组长TG介绍,进入HZ镇前,镇政府已经收到不动产登记的官方通知,登记小组在入村前告知镇长,由镇长通知各村主任,然后直接入村。在与镇政府对接工作时登记小组获得各村主任联系方式,入村前,组长提前打电话或开车当面通知村主任,由村主任次日安排各社长带领测绘员入户测量和登记。外务测绘员分3组,每组2人,笔者与拥有大学学历的ZSB一组。入村后,每组成员分摊村内几个社的测绘和登记任务。

测量和登记所使用的技术工具主要包括:笔记本电脑、CASS软件、RTK测量仪、手簿/手机、激光测距仪、A4纸及碳素圆珠笔。测绘和登记流程为:使用RTK测量仪、手簿/手机及激光测距仪对农户住宅建筑物每个角做定位和测量,测绘员将这一过程称为“打点”。“打点”时由一人在A4纸上手绘出农户住宅平面图,并根据RTK和手簿/手机“打点”在手绘图纸上按顺序标注每个点的编码,同时标注农户每间房屋的建筑结构、建造时间、檐廊深度和户主等信息。“打点”完成后,测绘员回到驻地依照“打点”数据和手绘图纸在电脑上用CASS软件绘制标准的农户住宅平面图,测绘员称之为“上图”。测绘员通常白天入户“打点”,晚上回到驻地“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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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测绘员均为外地人,测量和登记前期小组成员均面临语言和文化差异的情况。笔者加入小组后发现,他们已经能够听懂测量过程中当地农户的一些日常用语。比如,“拉庄”本为当地方言,意指宅基地测量,当地传统测量方式为干部手持皮尺丈量,“拉”在方言中有两人将皮尺合力拉长以丈量之意,当地人将宅基地测量过程称为“拉庄”,将测绘员称为“拉庄的(人)”。入户过程中测绘员学会了这种说法,在入户向农户介绍来意时会说“拉庄子”。农户一听便知,测绘员不需要过多解释便能够得到农户的许可和配合。但测绘员对农户口中“庄”所代表的地方性空间秩序并不清楚,他们仅按照政府规定、企业规章和技术工具开展工作。

(二)“打点”与“上图”:建筑物空间秩序的符号化过程

“打点”和“上图”是测绘员生产农户建筑物空间秩序的过程,“打点”和“上图”过程遵循政府与企业的规定、标准及技术手段,包括规定农户宅基地数量的“一户一宅”国家政策,规定建筑物面积和结构属性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下文简称《规范》)和CASS软件设定的建筑物地图绘制标准的符号语言。通过“打点”,农户日常生活中的“庄”被测绘员以技术手段录入RTK并绘制在草纸上;经过“上图”,“庄”被进一步以标准化、规范化的计算机符号绘制出来,成为国家话语中的宅基地和不动产。

“打点”过程以技术手段确定了农户家庭的宅基地和不动产情况,包括宅基地和每间人居房的数量、面积、建筑结构、使用时间等。这些信息均与农户建筑物的经济价值挂钩,关涉农户的财产权利。测绘员“打点”的范围首先限于国家“一户一宅”规定,即一个户口簿只能对应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为当地农户家庭的人居空间,包括由院墙围起的院落和院落中每间房屋,不包括人居空间之外的其他建筑。院落面积以墙体地基外围为界,房屋面积以建筑物墙体外围地基为准。“打点”时,测绘员通常以墙体和房屋屋顶四角为基点架设RTK。RTK架设位置与最终核算的建筑物面积相关,测绘员如何架设RTK与他们的经验相关,也受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标准之规约。

“上图”过程以符号图注确定了农户家庭宅基地的权利空间,包括符号化的宅基地空间秩序和权属范围。CASS软件中有设定的绘图工具对应于不同结构和类型建筑物,如农户宅基地中的实际房屋在绘图软件工具中有对应的“房屋图标”,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有其相应的“房屋图标”,院墙有“院墙图标”,不同结构的院墙有不同的“院墙图标”,门有“门图标”等。“上图”时,软件中的工具图标要与农户实际建筑类型一一对应。“打点”时测绘员手绘农户宅基地平面图,并在图上标注出每间房屋的建筑结构,以便“上图”时参考之用。图1中“土”的标注指房屋为土坯房,若标注为“砖”则为砖房。土坯房和砖房在CASS软件中均有相应的工具图标指代和绘制。绘制完一户农户的宅基地地图后,测绘员按照要求用一条蓝色“权属线”围绕农户宅基地最外围“圈”起,并在地图内部用白色加大号字体标注出编号、户主姓名和年份。测绘员对农户宅基地和建筑物空间秩序的生产,受到“打点”和“上图”两个过程互相嵌套的影响,最终在CASS软件中生产出一个抽象化和符号化的农户宅基地和建筑物空间秩序,以及农户的财产权利空间。如下展示三个“打点”过程中被测绘员严格把控的权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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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檐廊:一堵墙下的财产权利空间

“打点”时,檐廊作为建筑物不动产组成部分被测绘员严格把控。所谓檐廊,即“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依测绘员“打点”过程中的话语,檐廊应该是一幢建筑房檐伸展出的部分,在房屋两侧有墙体支撑,与房屋前墙、房檐共同组成一个半封闭空间。测绘员界定一间房屋有无檐廊取决于两个条件,即挑檐和挑檐两侧墙体(柱),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房屋才有檐廊。有挑檐无墙体(柱),则房屋没有檐廊。测绘员手绘图时用虚线表示一间房屋有檐廊,无檐廊则没有虚线。如图1所示:编号1253与1250之间的虚线,表示房屋“土”有檐廊,数字0.65表示该房屋檐廊深度为0.65米。有檐廊说明在数字1253与“土”房前墙之间建有墙体。而图2中左侧虚线填充区域为房屋檐廊一个侧面的墙体,宽度为0.65米,这个空间将被计算在不动产之内。如果一间房屋只有挑檐,两侧无墙体,图2右侧房檐下方所示为无檐廊结构,这一空间则不能作为建筑面积和不动产。实际测量中,有檐廊的房屋在“打点”时将RTK放置于房檐与两侧墙体靠外侧的交点,即图2中A点位置。无檐廊则将RTK放置于房顶与房屋墙体交接点,即图2中B点位置,此时挑檐部分将被忽略。农户房屋挑檐下的墙体界定了房屋结构中有无檐廊的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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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米”与“320平方米”:建筑物高度与面积设定的权利空间

许多农户院角中建有用于储藏物品的房屋,这些房屋要么依标准建筑结构建造,要么用保温板和钢架搭建。“打点”时这类建筑经常在是否计算建筑面积的边界线左右摇摆,这一边界即为测绘员口中的建筑物高度标准2.2米。测绘员介绍,“按照国土局规定,建筑物高于或等于2.2米才能够算作建筑面积和计入不动产,低于2.2米则不能算作建筑面积和计入不动产”。绘图时测绘员将不足2.2米高的建筑绘制于草图上,并标注“不足2.2”。图1左上角1252与1261编号间的房屋为高度不足2.2米的一间土房。如果这些建筑物为保温板和钢架搭建的彩钢房,且无前墙,则会被测绘员标注为“棚”。“上图”时测绘员参考手绘图纸标注,再在软件中绘制宅基地和建筑物标准图。

320平方米为测绘员所说的宅基地最大面积标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这一标准由各地方出台规定自行制定。由于当地农户宅基地均已建成和使用多年,各家各户宅基地面积大小不同。测绘员并无在图纸上“裁剪”农户宅基地的权利,“打点”时测绘员会告知农户政府规定的宅基地最大面积标准,并依经验告知农户超出标准部分将来要向政府缴钱,每平方米7元左右。农户对此一般并无多大反应,相对于缴费,农户更在意现有面积的宅基地,他们通常回以“缴就缴吧”。宅基地最大面积标准真正发挥限制功能的情形在于,“打点”过程中遇到符合新宅基地要求的农户提出“画”新宅基地时,测绘员会告知农户新宅基地最大面积,并让农户依标准为自己的新宅基地“画”出长和宽。对现有宅基地,测绘员依农户宅基地实际大小进行“打点”和“上图”,对现“画”的新宅基地,测绘员按照农户所提的长宽度要求“打点”和绘制草图,并做标注“新增”。

3.高房下的建筑:“能不能装东西”界定的建筑面积

有些家庭建有“高房”,所谓“高房”即类似于二层楼房的建筑,第一层通常为土夯的类似窑洞的建筑,有些为夯实的实体土堆,然后在上面搭建第二层建筑,供人居住。测绘时,如果一层建筑为实体(筑体内部不能用于装东西),则不能算作建筑面积,测绘员按照第二层建筑测量,将第一层筑体计算为二层房屋的“台阶”;如果一层建筑内空,可用来装物品,则算作建筑面积。“打点”时测绘员将可算作建筑面积的第一层标注为“土1”,将第二层标注为“土2”;若第一层不能算作建筑面积,则将其与楼梯台阶连为一体,作登上“土2”建筑的台阶计算,标注为“台阶”,“上图”时用软件中的“台阶”工具绘制。图3所示“高房”,第一层指可用来储藏物品的建筑类型。“台阶”与“土1”是测绘员依照相关规定塑造的农户“高房”建筑的空间秩序,两种标注背后所隐含的建筑物经济价值存在巨大差异,与农户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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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地图:符号化的建筑物空间与财产权利

“上图”完成后登记工作基本宣告结束。“上图”的结果以建筑物地图的形式将各村农户的建筑物空间秩序呈现出来,并以符号化的标准图建构出农户“庄”与“家”的空间秩序和财产权利秩序。测绘员按照CASS软件工具栏中的图标,对照“打点”阶段的手绘图纸将农户的建筑物绘制于地图上。“打点”过程有卫星定位系统配合,测绘员将“打点”数据导入计算机软件后,软件中生成一幅对应于卫星地图上农户“庄”与“家”空间位置的“点位群”,“上图”工作即参照手绘图纸并借助软件工具图标将各点连接,绘制出农户宅基地和建筑物的标准图。各类建筑物在计算机软件工具栏中均有与之对应的图标,建筑物地图上农户宅基地与建筑物均由各类图标组合而成。工具栏中的图标既对应不同建筑物类型,也对应建筑物不同结构和性质,如标明一间房屋是土坯房、砖房抑或简单房。绘制完一户家庭宅基地与建筑物地图后,测绘员按照规定在宅基地地图上对户主即宅基地权属人进行编号,以标明地图上不同宅基地空间是否属于某一户家庭。最后,用一条蓝色“权属线”将农户建筑物地图绕最外围“墙体”“圈”起来,明确农户宅基地的权利空间。当测绘员以家为单位将所有点位连接和绘制完毕,形成整个社、村及乡镇农户的宅基地与不动产地图后,“国土局”再依照地图为农户制作和颁发权利证书。

“庄”“家”与家户实践:农户日常生活的空间秩序

宅基地在当地农村是一个“庄”的空间范围,“庄”作为农户“家”的一部分,是供人居住的空间,其空间秩序遵循一套严格的地方文化规范。除人居空间外,“家”还包括“庄”外部的空间,其空间秩序由农户依农牧业生产生活实践所构建。计算“庄”内外建筑面积遵循一套特定的地方知识,只是这些文化规范、生产实践和地方知识在国家主导的不动产登记中多被忽略了。

(一)“庄”:村落文化规范下的人居空间

地方知识中的宅基地是一个被当地人称为“庄”的空间范围,“庄”包括院墙、院落和房屋,其空间秩序由当地文化习俗所规范。“庄”始见于中国南北朝,至唐及五代,“庄”与“田”“园”连在一起,“庄田”“庄园”均指农户田地之意。今天,调查区域的“庄”与“宅”的空间范围相当。一个标准“庄”由当地宗教人物“阴阳”按照“风水”和“八卦”逻辑选址,并依天神文化安排而建造。“庄”由四面院墙封闭,“庄”及其内部建筑拆建有严格规范,拆建日期和位置需要经过“阴阳”“测算”,某年某月某日某个空间可以“动土”有着严格的文化规定和禁忌。未被四面院墙封闭便没有“庄”,无“庄”之地或“庄”外的空间可以随意“动土”。“阴阳”不仅为活着的人规划“庄”址、房屋朝向及大门开位,也为死去的人挑选墓地、坟头朝向和山水位,亦参与庙宇建造。在某个家庭遭难时,阴阳负责将神灵请出庙宇、请进家门协助治疗,将活人和死人的灵魂安置在正确的位置,并将闯进“庄”的野鬼请出大门等。“庄”的方位不当或“庄”内“动了土”,被认为会给一家人招来病痛和不幸。因此,随着时间变化,“庄”的空间秩序虽然因家庭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庄”的空间位置一经确定便不再轻易改变。

“庄”有其特定的文化与实践功能。一座四面闭合的“庄”具有将各种能够带来疾病、痛苦与灾难的鬼怪隔离在外的意义。依“八卦”规划建造的“庄”有神灵庇佑,是一个住着神和人的空间。“庄”外是一个混沌的世界,那里人与鬼同行于大路上。“庄”不仅在混沌世界为人提供安全庇护空间,在现实世界亦有同样功能,人在“庄”围起的高墙内建造房屋,高墙为人提供规避不安全因素的力量。一个“家”的完全分离往往以“新庄”的建立和一部分家庭成员从“老庄”分出进入“新庄”为标志,“新庄”的建立标志着一个原生家庭的分裂和一个新的家户生产单位的建立。“庄”的增加象征着家庭的再生产过程,标志着子家庭与母家庭的完全分离,分“庄”意味着两个家庭财产、权力与伦理的分离。“庄”内,院落既是人的活动空间,亦作为地方生态环境中集雨和筛晒谷物于一体的农业生产空间。房屋通常分为作为“上房”的一间客厅,一两间卧室,一间厨房及一间仓房,由单檐或双檐的土木、砖木或砖混结构建造而成,有些家庭会在院落角落用石棉瓦或保温板等材料搭建堆放杂物的简房,或在某个角落建设两层“高房”,一层储物,二层住人。大门与院墙通常由土夯或砖砌而成,“庄”及内部建筑物的数量和结构,取决于这户家庭的人口和经济状况。

(二)“落水”与“散水”:地方知识中的建筑面积

当地农村有一套计算“庄”及内外部建筑物面积的地方知识,当地人称为“le shui”,对应普通话为“落水”,即天上的雨水垂直落在地面而被房檐遮挡不被打湿的区域为建筑面积,又称“落水面积”。其用几何语言指建筑物在平面上的投影,或一幢建筑物的俯视平面图,计为建筑面积。当地农村一间平房的“落水面积”一般包括整个房屋屋顶的覆盖区域。此外,当地村民将房屋主体前后挑檐对应在地面上的区域称为“san shui”,普通话为“散水”,建造房屋时两个区域被建房者同地基一道夯实加固,在表层用水泥固化,并有一定倾斜度,以防房檐水下滴后聚集渗入房屋地基,造成建筑物垮塌。房屋前墙的“散水”区域被建造为步入房屋的台阶,后墙的“散水”区域则用混凝土铺设。一间标准房屋的“散水”区域被作为房屋建筑整体和建筑面积计入。图4所示为一间房屋侧视图,虚线代表垂直雨线,“落水”为屋顶沿垂直雨线投射到地面上的全部区域;“散水”为挑檐沿垂直雨线投射到地面上的区域。村民WJX介绍,当地农民不论是在农村被雇用建造民房、在集镇建设学校或在城市中建设办公楼和小区,均按“落水面积”购买建筑材料、为工人计算工资及计价销售。需要说明的是,“落水”与“散水”均取自建筑行业用词,“落水”本指建筑物排水的“落水系统”,“落水面积”与《规范》不同,但成为当地农户在日常生活中计算建筑面积的地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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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作为家户生产单位的空间

作为农业生产单位,“家”在我国农村是“家户”的概念,在农村社会有其相对固定和边界清晰的空间范围。家户制由“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它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家庭制度的形态……不是以婚姻为唯一识别标志,而是以户籍制度为标准发育出来”。“家户制已然在实践和制度层面孕育了传统中国农村的基本政治形态以及农民的日常行为逻辑”,今天家户成为中国农村社会农民日常生活实践中行动和利益认同的基本单位。我国物权法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也即确定物的权利归属。确定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作为生产主体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作为生产资料的一切物均为其权属之内。在农村,家户作为生产单位,其物权应包括家户所拥有的全部生产资料中的不动产和动产。图5为当地一户家庭作为传统生产单位的“家”的空间范围,“庄”或“宅基地”为图中右侧供农户家庭成员居住区域,“庄”外空间为其他用途之区域。当地一个日常生活中的“家”指由外围墙体组合而成的扩大的空间范围,包括人居住的“庄”,及周围由农用机械库、牲畜圈舍、厕所、煤柴房、水窖、树木及空地组成的区域。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意义而言,扩大的空间范围中的所有财产均为家户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宅基地之外的房屋及树木等固定在土地之上的物均应作为不动产。在农户日常生活实践中,家户经济中的“家”是一个超越“宅基地”和 “庄”空间范围的扩大的空间,包括两部分:作为人居空间的“庄”,以及“庄”外围的衍生空间。在当地农村,当一个农民告诉对方“我家”或“我屋”时,通常指“庄”扩大的空间范围,而非仅指“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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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空间秩序是一个“自我生成系统的秩序”,它的生成基于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适应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并随社会变迁不断变化,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秩序”。“庄”的衍生空间在农户日常生活中作为家户经济中存放生产资料的空间,其面积、建筑物数量和结构依农户家庭的日常生活实践规划建设。如牲畜圈舍依养殖牲畜数量和活动范围设计建造,农户饲养的牲畜通常包括猪、牛或驴、羊和鸡,一户普通家庭饲养各类动物的数量和用途通常如下:一两头用于自己食用的猪,逢年过节赠送亲友和出售;一两头牛或驴,作生产粪肥和出售赚钱之用;十几只羊,出售获得收入;几只鸡,逢年过节时宰杀食用或赠送亲友。此外,有几间车库,其面积需要能够容纳不同用途的车辆,如拖拉机、微耕机、摩托车及小汽车;两眼水窖,水窖为当地政府为解决农民饮水问题而投资建造;还有厕所和堆放杂物的库房等。以上所有建筑均由农户投资建造,建筑材料因每户家庭的经济条件而异,通常有砖、彩钢和土块三类结构。农牧产品和牲畜粪便需要运出运进,衍生空间中空地的面积需要保证农户家庭最大的机动车辆足以掉头,农户也会在闲置空地上种植花卉、树木和蔬菜。衍生空间中的一切建筑与物均需要农户投入资金和劳力,以维系家户经济正常运转。

空间中的政治:“户口簿”与“庄”之争

正因为“庄”和“家”作为地方性社会空间的重要性,当测绘员带着“一户一宅”政策、技术工具和测量标准进入农户家中后,引发了“弱者的武器”式的“对抗”,反映出测绘员利用现代技术对农户建筑物空间秩序的符号化重构与农户日常实践的建筑物空间秩序的冲突。由于“打点”和“上图”的过程改变了农户对其“庄”与“家”实践的权利秩序,“冲突”广泛呈现于农户与测绘员之间的话语与行动中,双方围绕“户口簿”与“庄”的“斗智斗勇”的情形可以分为四种。

(一) 情形一:有房有户、无庄画庄

许多农户在老宅外新地上建有新房,但新建房无院墙,遇此情况时通常出现三类“抗争”。一是农户对宅基地和不动产权利概念心知肚明,并通过手中的户口簿主动增加自己的财产权利。如果农户家中有两个户口簿,并想借此机会为新建房屋办理“庄本子”,户主通常主动提出为新建房屋画“庄”的要求。测绘员在询问户主家中户口簿数量并确定无误后,告知户主宅基地最大面积规定,然后依户主要求的长宽度为其画“庄”并登记入手绘图纸,注明“新增”。二是农户对政策和宅基地财产权利概念较为模糊,在测绘员解说后逐渐清晰。农户家中有两个户口簿,但户主并不知道测量时可以“新增”宅基地,遇此情况时测绘员通常为农户解释“一户一宅”政策,并询问户主是否要为新房画宅基地。有的农户会选择为新房按照最大标准画一个“庄”,有的农户则不要求画多么标准的“庄”,而让测绘员随意画一个。测绘员通常会在新房外围画一个更大的空间作为象征性的宅基地,而不会仅测量和定位单间或单排房屋。三是面对新老宅取舍时,多数农户选择将老宅作为不动产登记。如果农户只有一个户口簿,测量过程中户主会询问新房是否登记,测绘员会将“一户一宅”政策讲给农户听,并询问户主选择测量登记新房还是老宅作为宅基地和不动产,农户通常选择将老宅作为登记对象,放弃新建房屋。如果老宅中的房屋过于破旧,农户也会选择放弃老宅而为新建房屋画“庄”并作宅基地测量和登记,但这种情况很少。另外,要不要为新房画一个标准宅基地,与测绘员入户时在场成员有密切关系。若在场成员为妇女或老人,对宅基地和房屋建筑的财产权利概念模糊,通常不会询问相关问题或提任何要求。

(二) 情形二:“一户两宅”测两宅

当农户只有一个户口簿,但拥有两处宅基地,这时测绘员与农户很容易产生矛盾。对测绘员而言,矛盾集中于“一户一宅”之规定与农户“一户两宅”之实际间如何选择和测量登记;对农户而言,两处宅基地均为自己付出劳动与资金而拥有的合法财产,两处房产均应登记。比如,当地有些农户在镇上和农村各有一处宅基地,凡镇上有房的农户,其房屋均为2010年至2018年间政府补贴建设的扶贫房,又分为“新农村建设”房和“精准扶贫”房。早期“新农村建设”并无拆除农户老宅的政策,“精准扶贫”时虽有拆除老宅之政策,但因农户耕地远离集镇,拆除老宅的政策遭到农户抵制,许多获得镇上“精准扶贫”房的农户,其老宅只拆除了一部分,留下一两间房屋作为“家”以维持正常的农业生产。这便有了测绘员入村后遇到“一户一宅”之政策与“一户两宅”之实际间的矛盾。“一户两宅”情况下农户呈现出的“对抗”策略有多种,其中不乏撒谎和欺骗。

在农户NJP家,户主NJP因在村里帮别人建房不在家中,测绘员等待许久后他才开车来到家中。NJP来之前,社长已经告知测绘员户主的宅基地情况,测绘员在见到他本人后直接问道:“国家政策是‘一户一宅’,你家里有几个户口簿?”NJP回答:“就一个户口簿。”测绘员又问:“那你是要这个老宅还是要镇子上那个宅子?”NJP回答:“都要啊,都是我的宅子,怎么能不要,农村的房子也在住人的。‘一户一宅’的意思是一个户口簿只能要一个庄吗?”测绘员回答:“是的,一个户口簿只能给你测量一个宅子,你现在有两个宅子,你要登记哪一个?”NJP停了许久后说:“那镇上是不是已经测量登记了?”测绘员说:“是的,那些是最早测量的。”NJP说:“那你把我这个量了吧,镇子那个是我租的房子,是别人家的,那不是我家的房子。”其实在NJP到达前,测绘员已在等他的时候完成了老宅的测量和登记,只是需要等他最终确定选哪一处宅基地作为不动产。

面对“一户两宅”问题,测绘员通常有以下选择:一是,若户主明确说出测量哪一处、放弃哪一处,测绘员便照户主之意测量和登记其需要办理证书的宅基地,另一处便不再测量和登记;二是,户主要求测绘员测量和登记两处宅基地,测绘员便同意测量和登记,并按照提交的材料录入信息和在计算机上绘制标准图。依测绘员ZSB的说法,“我们没有测量哪一处放弃哪一处的决定权,我们告知农户,让农户自己决定,我们做到应测尽测。这种情况我们也没办法,先把宅基地测量登记录入、材料收齐,交给国土局,看他们怎么办吧,我们只是负责测量的”。了解当地情况后,测绘员便不再询问农户的宅基地数量,而是尽量满足农户要求。

(三) 情形三:“两户一宅”画两宅

借助国家政策,将“庄”的衍生部分扩展为宅基地,是当地农民获取不动产权利的另一种策略。这类农户对宅基地象征的财产权利有相当清晰的认知,他们通常有两个户口簿,但只拥有一处宅基地。当农户从测绘员口中得知“一户一宅”政策后,便利用手中多出来的户口簿和宅基地外的建筑为自己画出一个新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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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LY有两个户口簿,一处宅基地。测量当天,LY得知“一户一宅”政策后问道:“那有两个户口簿怎么办?是不是就可以画两个庄?”测绘员回答:“如果有合格的建筑物的话可以画,只要面积不超过国家规定就行。”测量老宅时,由于LY老宅的院墙是弯曲的断壁残垣,得知可以按照标准重画宅基地后,LY在弯曲的残垣断壁外与原有的北侧和东侧房屋墙延长线交点处的地面上画下一个点,并要求测绘员将宅基地院墙按照他画的点来测量。他给出的理由是:“我这庄连个院墙都没有,不能算个庄,而且外围的残墙也是弯的,四方四正才是个庄。”因此他需要画个四方四正的“庄”,并让测绘员放心测量,年底他会按照测量建出院墙。

测量完老宅后,LY将测绘员带到后院饲养牲畜与种植果树的一片地,又拿出两个户口簿说:“我家有两个户口簿,是不是可以有两个庄?”LY还指着地面上两间土房中较新的一间说:“这间房是去年新盖的,应该符合建筑标准,可以按照这间房和后面这片院子拉个新庄。这片地原来是我家的老庄,后来拆了才搬那边去的。现在我弟也要成家,那边庄留给他,我要在这边给自己建房。”他对着测绘员说:“按你刚才说的政策,有两个户口簿,也有标准建筑,是可以画新庄的吧?”测绘员看着小房子点头说:“可以,既然这边也是你原来的老宅,可以画。你画个范围我们给你打点吧。”LY沿着土房长宽两面墙延伸出的直线,跨步丈量出一个新的宅基地,并在地上标出三个点,让测绘员按照他画的点,结合已有的两个土房在图纸上画出一个新的宅基地。测绘员在图纸上标注“新增”,并登记了他的基本信息。

(四) 情形四:闲置庄的测量

恳求当事人帮助和转移责任,是农户获得不动产权利的又一种策略。当地存在许多户口仍在村里但整户长期外出工作、打工或经商的农户,宅基地测量期间家中无人能到场。这类农户通常已离开村庄多年,并在外地安家但未落户。他们在了解了宅基地测量和不动产登记政策后,通常会在恳求社长帮忙的同时,将责任转移给社长和测绘员。由于整户外出情况在当地较为普遍,测绘员通常要求社长将宅基地测量和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电话告知户主,同意其在墙外估计测量或引导社长主动提出翻墙进入测量。测绘员之所以主动提出估计测量的原因在于,他们要在特定时间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工资与工作量挂钩。对于没有留下大门钥匙的住宅,获得户主同意后,测绘员会选择在宅子外围通过在院墙与房屋墙体接点处打点的方式估计测量,或翻墙进入后精确测量;留下钥匙的住宅则待找到大门钥匙后进入测量。测量前,社长与户主反复进行电话沟通,沟通过程冗长和充满“斗争”,焦点集中于“要不要老庄”和“如何测量”。“要不要老庄”的争论源于,农户除政府行政事务和隔几年回家扫墓外,其他日常生产生活完全脱离当地,老宅荒废。对于社长而言,测量和递交材料都有困难,不如不测;但农户在得知与不动产权挂钩后通常会要求社长帮忙照看测量。“如何测量”的争论则源于,农户离开村子时未留下钥匙,两道大门均无法打开进入,有些住宅院墙过高,既无法翻越进入,又无法在墙外估计测量。对社长和测绘员而言,测量这类宅基地费时费力,不测为好。但农户在得知产权信息后同样会告诉社长“帮个忙,想办法拉掉”。这时社长通常会选择将锁砸开,带测绘员进入。

比如,农户ZL于2010年左右整户搬迁至新疆,户口仍在当地。测量当天,社长拨通ZL电话,介绍宅基地测量情况。由于ZL离开前没有留下钥匙,若想获得老宅的不动产证书,就需要测绘员估计或翻墙测量,社长与ZL就这些问题在电话中进行沟通。社长问:“这次拉庄涉及不动产登记,拉完后要办理不动产证书,人家就测量这一次,错过了就得等多少年以后了,你这庄怎么拉?”ZL回:“拉庄的在外面拉了不就行了。”社长解释:“这次是用仪器拉庄,拉庄的人要进入大门拉房子的面积,而且要在房角上打点,不是只拉院墙。”ZL再回:“那我人不在钥匙也没留下,怎么办?”社长答:“你看,让人家翻墙进去给你拉了,你同不同意?如果院墙太高进不去,从外面估计拉行不行?在外面估计拉没有进到里面拉那么标准,可能会少拉面积。你同意就让人家在外面拉了。”ZL终同意:“可以,就那样拉吧。”

社长既作为当地政府代表,带领测绘员入户测量,又作为当地农民,在整个宅基地测量过程中他们会呈现出不同的态度和话语。面对平常农户,社长通常会对着测绘员进行一番说辞,如“人都不在这里了,还拉什么,都不够麻烦的。”“人走了但户口还在的这些户,国家的政策还得享受,每次传达信息和递交材料特别麻烦,电话经常打不通,打通了也说不明白。”“这庄你们看嘛,都破成这样了,能值多少钱。”“不量还不成,量的话又没留下钥匙,翻墙吧万一把大墙弄塌了或里面少了东西,咱们又说不清楚。”而当测量到有地方社会关系的农民,或者与社长有亲属关系或关系亲近的农户时,社长通常会抛下之前说辞,改为“前面也有一户没人的庄,我们过去也给拉了吧。”“虽然他们家人不在,但你们看这大墙和里面的房子都好好的,万一人家回来了,就不好办了。”

建筑物结构与范围:不动产权之边界

(一)棚与玻璃房之争:建筑物结构之权利边界

另一类争论焦点指向建筑物结构与属性,即建筑物由什么材料建造,主体构架属于什么类型。建筑结构与属性直接关系到建筑物本身所涉及的经济价值和农户的财产权利。“打点”时测绘员用特定图形、词汇或单词符号标注不同结构的建筑物,“上图”时测绘员依照手绘图纸,用软件中的工具图标进行标准注释和绘制,最终以软件绘制的标准图为准办理宅基地和不动产权证书。因此,测绘员在入户时对建筑物结构与属性的界定和标注,其实为农户的每间房屋划定了财产权利边界。农户也知道测绘员的标注意味着什么,也因此会为建筑物价值和财产权利作“斗争”。这类争辩集中于人居房之外的其他建筑,如农户在院落中搭建的杂物房或其他用途的房屋,建筑材料有石棉瓦、彩钢、保温板及玻璃。这类建筑一般有两种建造方式:一种借人居房的墙体与院墙搭建,分为有前墙和无前墙两种结构;另一种单独建造,属于标准结构建筑。第二种通常会被测绘员认定为“房”,并依据墙体材料标注房屋结构和属性。

“打点”时农户对测绘员如何架设RTK测量房屋和宅基地面积并不关心,很少看到农户为檐廊、高房一层和2.2米这类标准作出争辩。原因有二:其一,与农户对测绘员手中的仪器不懂有关,每当测绘员将RTK架设在屋顶时,不少农户会问:“还要量房子高度?”在农户眼中,测绘员手中的仪器是测量“高度”的,并不是在测量面积。其二,即使测绘员告知农户在测量房屋面积,一些农户也不会为测绘员因仪器架设不符合自己的“落水面积”而作出反应,这与部分农户认为“农村的房子不值钱”有关。“打点”时,如果房屋结构不小心被测绘员写错,如将“砖”房标注成“土”,或将一间装杂物的彩钢房标注为“棚”,有些农户会在意,并要求测绘员修改;有些农户则不在意,也不要求修改,这与“打点”时在场人员的财产权利意识有关。大多数农户对测绘员如何架设RTK,如何标注建筑物结构与属性并不关心。在所有因建筑物结构和属性标注引发的争议中,前文提到的第一种结构的建筑在测量中最容易引发争议。这里以争辨最为激烈的村民X家新建的“玻璃凉亭”为例。

2020年7月19日,当笔者与测绘员进入村民X家时,X正在为新建宅基地和房屋做装修工作。院落中工人施工,用钢化玻璃和钢架搭建图6中虚线阴影部分。从图中可以看出,玻璃建筑物左右墙体、后墙及前墙左右两端墙体均借助了前后砖房和院落砖结构墙体搭建,顶部和前墙中间部分为钢架结合玻璃建造。当我们用RTK和测距仪为每间房屋打点和测距、绘制草图时,就“阴影部分应该被标注为何种类型的建筑”的问题,测绘员与户主之间发生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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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员将其标注为“棚”,理由是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标准建筑物需要符合四面墙体为砖或土的实体结构,且地面要有地基的夯实基础。而此玻璃建筑仅借助了三间砖房和院墙墙体,且唯一的小段前墙为钢架与玻璃,因此不能算建筑面积,只能算作“棚”。

但户主不同意,要求测绘员用一个能够体现建筑物实际价值的建筑类型的词汇来做标注和登记。户主争论说:“这建筑的玻璃和钢材造价都超过了后面的砖房,怎么能简单地算作棚子?后面的砖房造价才3万多,玻璃房子仅买材料就花去五六万,还不算人工费。肯定不能算作棚子!”

但在测绘员掌握的政府、公司和CASS软件中工具图标赋予各种建筑类型的标准知识中,并不存在一个用来表示农村人借房屋墙体而用玻璃和钢架搭建成的半玻璃式“海景房”的专有名词。双方僵持不下,测绘员表示:“我们也是按照规定标注建筑类型,这种建筑我们也是头一次见到。按照建筑面积标准规定,这建筑不能计算为标准建筑,只能算个棚。”户主坚持自己的观点,因为她知道“棚”所代表的建筑物财产权利之意义,意味着自己的“海景房”建筑物价值远低于实际造价,而此次宅基地测量关系到不动产登记,与自己的财产权利密切挂钩,因此户主坚决不同意测绘员将其标注为“棚”。

经过近半小时争辩,测绘员先作出妥协,提出将该建筑标注为“檐廊”,意味着该建筑物属于后面砖房挑檐的延伸部分,价值与砖房相当,且测绘员在标注时将“檐廊”标注为“玻璃檐廊”,以提升其与“普通檐廊”间的价值区别,在“玻璃檐廊”与“普通檐廊”之间用明确的标注标明二者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户主见测绘员坚决不让步,也作出妥协,同意了测绘员的决定。最终,农户的“玻璃凉亭”以“玻璃檐廊”的身份定格在图纸上。

(二)“外面拉不拉”:测量范围之权利边界

另一类虽无争议却值得思考的现象是,许多农户跟随测绘员在“庄”内“打点”时会问“外面拉不拉”?农户的普遍发问实则反映了他们对“庄”外衍生空间中建筑物价值与财产权利的重视,这种重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农户口中的“外面”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指作为“庄”院墙墙体的外围或外侧,第二层指农户建在“庄”外空间区域的建筑。测绘员理解的“外面”指第二层含义,因此直接回答“外面不量”。当测绘员量完“庄”内开始绕院墙外侧“打点”时,农户会问:“不是说外面不拉吗?”这时测绘员会指着周边建筑说:“那些不量,院墙要量的,要在院墙外取一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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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与测绘员对“外面”一词理解上的差别源于农户站在“庄”所象征的文化空间的角度来区分内外,测绘员站在“宅基地”所代表的财产空间的角度来理解农户口中的内外。对测绘员口中的“外面不量”,农户也不会有过多争议,有的农户会开玩笑说:“外面也是我家,你给我们也量了吧!”这里的“外面”指“庄”衍生空间中的建筑。当地农村在不同年代经历过几次宅基地测量,历史上的测量均限于农户作为“庄”的人居空间部分。过去,“庄”外其他建筑多为用土块、树木、从老旧建筑拆除的旧椽旧瓦搭建而成的“简单房”,甚至在地埂上直接挖制窑洞。建造时通常也不会进行夯实地基的工作或地基夯实简单,建造成本与经济价值极低,因此即使不予测量,农户也不会在意。随着经济发展,农户家庭条件改善,不仅将“庄”建设成砖混结构,许多有条件的农户亦将“庄”外各类牲畜圈舍和车库等建筑建成砖混结构。农户花在“庄”外建筑上的投资和成本增高,其经济价值和象征的财产权利随之而生。因此,“打点”过程中当测绘员在“庄”内测量或测量完“庄”准备离开时,许多农户会问“外面拉不拉”的问题。而测绘员的“外面不量”则是依照政策规定在国家想象中对农户“庄”外财产的“隐身”,即外部力量对农户“家”的空间秩序的建构。

“城乡中国” 与“乡土中国”的张力

不动产登记是登记小组所代表的国家力量对HZ镇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筑空间秩序自上而下的塑造,这一过程依赖于卫星系统、RTK、手簿、计算机及CASS软件等技术工具,测量与登记过程是一个政府与企业联合在地图上用符号图注重构乡村人居空间秩序的过程。虽然整个过程并未使农户“庄”和“家”的实体建筑空间秩序发生改变,但它重塑了农户实际建筑空间的权利秩序、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实现了国家对乡村空间的现代性重构。“打点”与“上图”过程严格依照国家“一户一宅”政策和一系列技术标准,最终在地图上绘制出一幅由符号图标组成的建筑物标准地图。国家依照建筑物地图为农户制作和颁发权利证书,亦规划和规定农户在建筑物地图空间中的行动边界,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空间治理。杜赞奇认为,封建国家对乡村社会政权渗入的目的在于征收赋税和稳定税源。在社会主义中国,征收赋税不再成为国家强化乡村政权之目的,随着人口增多,生态环境和农业耕地承受了前所未有之压力,生态恢复和耕地保护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现代化语境。与自然生态和谐相处需要人类作出让步和妥协,维持耕地红线也是维持人类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因此,限制人类在生态环境中的行为和保护特定数量之耕地,成为现代国家控制和管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动力之一,利用现代技术、制定法律和制度规范以划定农民行为之权利边界,成为现代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手段。

国家基于技术手段对乡村实施的空间治理,主要通过塑造标准化和符号化的空间秩序来构造整体社会的空间现代性,技术手段的应用重塑了乡村社会农户的日常生活。斯科特认为,这种从“国家的视角”出发自上而下推行的现代化,因未考虑治理对象生活秩序的多样性、动态性和复杂性而趋于失败。正如国家在农村实施的宅基地测量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现代技术对生活秩序的介入通常以抽象化的形式呈现出来,它并不能反映出集文化、经济等领域为一体的复杂的日常生活。但技术化的治理方式毕竟以设计者的意志为出发点,通常以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尺度介入治理对象的日常生活,而将治理对象内生的意志与规范置之度外,从而生产出一个看似合理、实则与治理对象生产生活秩序有差异的社会空间,甚至使治理对象的日常生活陷入困局。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筑空间秩序的地图式重构,体现了一种国家力量的“强”在场,反映出对乡村社会农民财产权利空间秩序的国家想象。国家对农村人居环境的空间治理主要是基于资本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逻辑,并通过技术手段对农户建筑物进行标准化和细致入微的价值拆分,但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忽略了乡村社会农户“家”和“庄”的文化秩序和自然权利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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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依照城市空间对乡村空间秩序的想象和重构,体现了“城市中心主义”的国家治理逻辑。“打点”与“上图”过程塑造出农户宅基地的空间秩序,其权利秩序是一套国家建构的社会权利,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城乡中国”的不动产权利。它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乡土社会“庄”与“家”作为农业生产单位的文化和经济实践。“庄”和“家”的财产权利源于农户日常实践的自然权利,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乡土中国”的财产权利观念。两种权利观念交织,反映了农民处于“乡土中国”与“城乡中国”张力中的矛盾心态。作为“乡土中国”的农民,通过“落水”与“散水”计算住房面积,通过建新“庄”实现分家,通过“庄”外部空间满足农牧业生产需要。“我家”或“我屋”体现了农户对自己建筑物财产权利边界的认知。作为“城乡中国”的农民,他们清楚“农村的房子不值钱”,即使测绘员依照技术标准而忽略“落水面积”来测量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甚至无意中将农户的住房结构标注错误,不少农户也不会在意。但“户口簿”与“庄”之争、棚与玻璃建筑之争,依然体现了处于“乡土中国”与“城乡中国”张力中的农民的焦虑,即使明知“农村的房子不值钱”,也要抓住机会争取更多的“庄”,使超出国家法律标准的“庄”维系现状,以及通过争辩维护自己建筑的经济价值。因为在农民心中同时存有一个“万一哪天征用”的想象,房地产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使农民开始关注自己的“庄”与“家”作为房产的经济价值。

在“城乡融合”的现代化语境下,乡村与城市的空间治理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模式。现代化都市是一个以工业为主体、追求效率与标准生产的空间,企业组织是基本生产单位,它的设计与建构很大程度上是在规避大量可能阻碍生产效率和效益的不合理因素。而中国大量的乡村依然是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空间,“家户”作为核心生产单位,其空间秩序的建构不仅要考虑自然生态环境,还要考虑生产需要、宗教信仰、宗族文化,以及农户自身的经济条件和生产生活便捷性等诸多因素。因此,国家在对乡村采取技术化治理手段时,亟待进一步完善技术本身对乡村的适用性,而针对乡村社会的一系列技术设计也是值得大做文章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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