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确实是有一个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本文来自《柏浪涛|丰县八孩妈妈事件: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石云
  • 我一直以为,在法律上有“追诉期”这个东西殊为可笑,正义不管到了什么时候都必须维护,过了某个人为设定的期限就不能起诉了,可不可笑啊!

《刑法》中确实是有一个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在孙卓被拐案中,这个犯罪行为其实已经有10多年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它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所以它的追诉时效仅仅只有5年。但其实在《刑法》第88条又规定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中,当时孩子一丢失之后,从监控里面就看到了是有一个大人把这个孩子给抱走的,所以这个孩子的父母当时应当是予以立案的。虽然说当时立案之后没有能够具体锁定犯罪嫌疑人,但是这件事情当时是予以立案的,而立案应当针对的是事而不是具体的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

买家在这个孩子带回来之后,也帮他办理了异地落户,而且声称这个孩子是自己的。这一系列行为其实也可能涉嫌逃避侦查,所以这个案件不应当受到法定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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