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不判离,是全国普遍现象吗?

案例一全文:

一、原告说被拐卖,被告说是经人介绍,法院认定是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

二、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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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全文:

一、原告说被拐卖,被告说经人介绍,还说原告把儿子给卖了,法院同意认定了经人介绍,但没有认定卖儿子。以上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邢金芝(女儿)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二、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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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全文:

两名被告是夫妻,给儿子买老婆,不满意是精神病妇女,多次转卖,自己赚了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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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的原文地址: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37212167357133

三份判决都不长,为什么中国经济周刊就截那么一点?你截全点让大家看清楚不是更好?

案例一、二都说是经人介绍,这个“人”是拐卖人还是村镇长期存在的那种金钱婚姻中间人,还是这位答主所说的软性拐卖 ?案例二女儿的意见是否重要?

案例三的上线有没有找到?判决书里书里写拐卖妇女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两夫妻多次转卖,为什么判的这么轻?

这里还有其他案件案例:(都是江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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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现像是全国普遍现象还是江苏那边的特殊现像呢?还是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查看,以同样也是拐卖婚姻的重灾区之一的安徽做例子!(不截图了,依照案号写)

PS:被拐重灾区是云贵川,而买老婆的重灾区是江苏、安徽、河北、山东等这些华北、华东地区。北京的两个与拐卖无关,上海的那个南方是安徽的,法院也没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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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骆某与解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22民初2703号 准许离婚(起诉了三次,第一次撤回、第二次间隔时间短被驳回、第三次准许)

2、何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0122民初3101号 不准离婚

3、毛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1324民初1533号 准许离婚 (起诉两次,第一次不准,第二次准)

4、郑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1124民初1722号 不准离婚

5、蔡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1182民初1845号 准许离婚

PS:这个判决书上写了: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属事实婚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调解和好不成,依法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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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1821民初805号 准许离婚(起诉两次,第一次不准,第二次准)

7、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1523民初1284号 准许离婚

8、杨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皖1126民初90号 准许离婚

PS:这个案件和案5一样,同样是事实婚姻。根据法律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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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某甲诉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75号 准许离婚(起诉两次,第一次不准,第二次准)

10、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805号 不准离婚

我只看了前三页的10个案子,可以看到以事实婚姻判定的两个直接判定离婚,丰县的那个案例一就是事实婚姻但没判离婚,其中几个被告没出席的也是判离,但被告出席的话,即便普遍是分居很长一段时间,但基本上第一次都不会判离婚,这离婚难才是全国普遍问题,这种长时间分居的还有拐卖嫌疑的婚姻还需要多次起诉才能离婚,实在是有点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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