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差异的由来

以往的社会科学研究,将各种社会现象进行分门别类,单独加以研究,却忽略了各种社会现象彼此的内在联系。

比如婚姻制度,如果按照现有的分析范式,我们很难解释不同婚姻制度的由来,以及它的演变逻辑。以收继婚制为例,收继婚又称“寡妇内嫁制”或“转房婚”。按照伦理辈分可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祖父亡,孙辈纳庶祖母为妻,这种收继婚形式古代称之为“因”。二是父亡,子纳庶母为妻,古代称之为“烝”。或叔伯死,子侄辈纳婶母为妻,古代称之为“报”。但古代说的“烝报”,有时也指弟娶寡嫂。即第三种平辈之间的收继婚,兄弟死,弟娶寡嫂;或弟死,兄娶弟妇。

秦以前,汉族也存在收继婚制,曾经发生过孙娶祖母的事情,如周襄王之妹,嫁给宋襄公,是为襄夫人,宋襄公死后,襄夫人看上了宋襄公之孙公子鲍。利用公子鲍谋取国君之位的心理,资助公子鲍,并帮他最终夺王位。后来二人成婚,这种做法在当时并没有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到了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帝国的建立,各种典章制度逐步完善,中国婚姻的风俗形式也被确定下来。婚姻“六礼”成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百姓共同的伦理规范。贞节观念得到加强,主张“女不二嫁”,鼓励“从一而终”。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盛行的烝报等原始遗俗予以取缔,违反者还要绳之以法。

但在北方游牧民族中,还长期盛行收继婚制,“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娶其妻妻之”(《汉书·匈奴传》)。直到宋元和明清之际,蒙古人和满族人在入主中原之前,也都盛行游牧民族的收继婚制。即使是王公贵族,也是如此。例如汉武帝遣江都王刘建之女细君为公主,与乌孙王和亲。后来乌孙王年老,又让细君下嫁给它的孙子岑陬。细君公主不愿下嫁,向汉武帝上书苦苦哀求,汉武帝下诏让她“从其国俗,欲与乌孙共灭胡”(《汉书·西域传》)。细君只好又下嫁给自己的庶孙岑陬,并生了一女。南北朝时,北周宇文氏与突厥和亲,遣赵王招之女奉为千金公主,嫁突厥的他钵可汗。他钵可汗死后,千金公主又被其子菴逻收继为妻;菴逻死后,千金公主又先后被菴逻的两个儿子收继为妻。

南北朝时,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又将子纳父妾的习俗也带了进来,到隋代,隋炀帝纳隋文帝的宣华、容华夫人;唐初,高宗纳太宗妃武才人为皇后,都是子继父妾的例子。但这些都是个别现象,并且为中原文化的主流观念所诟病。

随着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由游牧改为农耕,收继婚制也被不再被认为是理所应当。例如蒙古族在入主中原之后,伴随着生存模式的改变,蒙古族也接受了汉族礼法文化的内容,在法律上作出“守志妇不得收继”的规定。《元史·列女传》记载,有个叫脱脱尼的蒙古女子嫁给哈喇不花为妻,哈喇不花死后,其前妻有两个儿子,想以本俗收继之。脱脱尼誓死不从,并怒斥其二子说:“欲妻母也,若死,何面目见汝父于地下!”两个儿子诚惶诚恐向脱脱尼谢罪。后来元朝皇帝也发布诏令:“色目人勿得妻其叔母”。

由此可见,不同的婚姻制度需要从不同的生存模式中寻找根源,不能轻易从道德层面做出判断。当各种社会现象的内在联系被打通之后,才能窥见社会现象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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