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赌场:既有「危」就必然会有「机」

  由行政会发言人、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宣介的,行政会已经完成讨论的《修改第16/2001号法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的内容,与四个月前公布并向公众进行公开谘询的《修改第16/2001号法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谘询文本》相比,有若干重要细节进行了调整,其中一些调整还是「幅度」较大的,可说是「有辣有唔辣」。

  其中让不少博彩业经营者及这次博彩业修订感到大出意外的是,在「谘询文本」言之凿凿,并成为其九个重点改革项目之一(第六项)的「引入政府代表」,竟然「一笔勾销」。张永春的解释是,经分析谘询意见及参考其他地区制度,派驻代表可能会干扰博企运作及独立性,因此决定不在博企派驻政府代表,但会加强监管,包括订明博企作出重要决定或出现影响博企运作的情况时,须主动通知特区政府。

  这当然让博彩业经营者大松一口气,并低调地表达欢迎。不过,张永春又明确表示,法律草案建议加强对承批公司、参与博彩业活动人士及公司的资格审查和监管机制,包括明确受审查对象的范围,订定审查适当资格的标准以及不具备适当资格的后果,藉此强化政府的监管手段。可能是政府将以其他的手段,对博企及其经营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管。

  而「收紧」的,则是对卫星赌场和贵宾厅等中介人的严厉限制。张永春明确指出,现行博彩法并没有「卫星赌场」的规范,未来修法建议,卫星赌场须设于承批公司的不动产内,并设有三年过渡期,以便承批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处理相关问题。至于博彩中介业务,未来拟分两方面跟进,一方面将修法禁止承批公司与博彩中介以任何形式或协议分享内场的收入,禁止承包娱乐场的专营区域;另一方面则拟把第2/2006号《订定博彩中介业务的资格及规则》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完善对博彩中介业务的监管。他强调修改中介法时会考虑澳门的实际情况、博彩业的运营特征及特区公共利益等方面订定。

  而在「谘询文本」的九项改革重点中,其第五项就是「强化对承批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的审查机制」。内文表示,在博彩中介人方面,《中期检讨报告》提及,现行法例对中介人的准入门槛的要求偏低,使各个中介人的财力及素质水平出现参差或悬殊。而且澳门社会上曾出现涉及或利用博彩中介活动而引发犯罪的事件或负面问题,例如非法集资及以不法方式追讨赌债等等。中介活动对社会秩序和安全构成一定程度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对中介人业务活动的规管,

  例如:进一步提升中介人的准入门槛标准、其资本额等。事实上,为使澳门博彩业能全面健康发展,特区政府于二零一六年已开始修订第6/2002号行政法规《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的中介业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提升中介人的准入门槛标准,设立违法的相应处罚制度等。过往亦已向业界作多次谘询,并取得业界的认同。考虑到承批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的审查机制是监管博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及环节,为更有效地确保澳门博彩业在公正、诚实及不受犯罪影响的环境下经营及运作,建议在有需要时,特区政府尚可对承批公司聘请的人员(即使属非

  主要雇员)或与承批公司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士或实体进行资格审查,以及对中介人所聘请的人员、合作人或其他具密切联系的人士及实体进行资格审查。

  按照对「谘询文本」上述文字表述的理解,特区政府当时是承认现存的卫星赌场、贵宾厅等中介人的定位及经营模式的,并将会在新博彩法中给予法律保障,但前提是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而现在,却是对上述承诺予以「一笔勾销」。按照新博彩法的建议,卫星赌场和贵宾厅均将不复存在,成为历史。而其他中介人则仍然可以与博企合作,但经营方式必须进行重大改革,摒弃现在的各种方式,重回二三十年前的「佣金」制度。

  之所以会有如此「逆转性」而且将会影响到博彩业收入及用人「半壁江山」的重大变化,估计是受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十三条新增「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出境赌博罪」的生效,国家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活动,尤其是发生了「周焯华案」的影响。当然,也是为了避免澳门被国家文旅部等部委将澳门纳入「境外赌博城市黑名单」的「避险」行为。

  现在,澳门有十八间卫星赌场,大多位于四星级以上酒店或其他私人物业内。这类赌场是由博企与私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构成,在这种模式中出现了除政府与博彩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博彩服务供应商」亦即「卫星赌场」,也就是物业所有者(通常是酒店业者)。卫星赌场向博企提供博彩市场营销推广方面的服务(包括市场营销、推广、宣传、发展、引入客源及营业场地等),博企则负责赌场的核心营运项目(包括赌枱运作、赌具管理、荷官、监场、帐房、保安、电视房等),卫星赌场依据协议而分占赌场所产生之博彩收入及亏损总额的一部份作为报酬。这些卫星赌场主要集中在几个人的手中,有的还具有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此前,其中有人是把「增发赌牌」诉求叫得震天价响的。

  但是,新博彩法草案的建议规定,可能会令他们「一锅端」,他们曾经赖以仗恃的身份和地位将一夜消失。不过,从逆向思考,有「危」就有「机」,他们同样可以充分利用新博彩法的相关规定,以其现有的酒店及卫星赌场作依托,组合成「旗舰」,并筹足五十亿元资本,成立财团实体,参加新赌牌的竞投。如果提出的投标条件较好,可能会中标。这样,即使是没有「增发赌牌」,他们也可以获得赌牌。

  实际上,卫星赌场的经营者透过参与赌牌竞投跃升为博企业主,是有法律规定作依据,也有实际发展条件空间的。那就是在现有的六个赌牌中,中央不希望美资博企无论是所持有赌牌数量还是其经营业绩收益,都不能「过半」。因此,美资博企持有三个赌牌,似是踩到了「红线」,必有其中一个要退场。而这个「空缺」,正好就是由华资财团补上。而由于卫星赌场的经营者,既拥有酒店,也拥有营赌设施,在投得赌牌后,即可随即开业经营运作并回本,不像二十多年前新赌牌获得批给者需要时间兴建赌场酒店。更重要的是,新博彩法建议规定,此后不再直接批地兴建赌场,这就对其他有意进军澳门的非现成博彩业经营者产生「窒步」作用,因而反过来是有意竞投新赌牌的卫星赌场经营者的「保护伞」。

  或许,新博彩法将会诱使及激励现在拥有多个卫星赌场,或是其卫星赌场其实也已经具有「旗舰」规模的博彩业经营者,正在摩拳擦掌,或是打算自己组织财团,或是纵横捭阖,参加新赌牌的竞投。此态势可以运用上世纪六十年代的一句术语来形容,就是「大动荡,大分化,大改组」。卫星赌场的经营者,未必陷入困境,反而将会凤凰涅盘,在博彩业改革中分到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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