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教育孩子,经常有一句老话:吃的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这话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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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

          在马克思和我于1846年合写的一个旧的、未发表的手稿中,我发现了如下一句话:“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43现在我可以补充几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就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

      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父母照旧为年轻的资产阶级儿子选择适当的妻子,其结果自然是专偶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淫游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天主教会禁止离婚,恐怕也只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相反,在新教国家中,通例是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一定程度的爱可能成为结婚的基础,而且,为了体面,也始终以此为前提,这一点符合新教伪善的精神。在这里,丈夫实行淫游婚并不那么厉害,而妻子的通奸也比较不那么常见。不过,在任何婚姻形式下,人们结婚后和结婚前仍然是同样的人,而新教国家的资产者又大多是些庸人,所以,这种新教的专偶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场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作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聊的婚姻共同体罢了。

      在婚姻问题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让人把他们出于自愿一事正式记录在案,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发生了什么事,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但是,最简单的法制比较,在这里也会向法学家们表明,这种自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在法律保证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得部分,因而不能剥夺他们继承权的各国,——在德国,在采用法国法制的各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中——子女的婚事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在采用英国法制的各国,法律并不要求结婚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在这些国家,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也有完全的遗赠自由,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很明显,尽管如此,甚至正因为如此,在英国和美国,在有财产可继承的阶级中间,结婚的自由在事实上丝毫也不比在法国和德国更多些。

           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事实上来说,就我读马经,和我自己的思考,我认为,人类的私有制,正是从家庭开始的,因为家庭这一单元的存在,人类才从共同协作求生存的原始采集社会演变为人控制人,人驱使人的阶级社会,也就是奴隶社会。

       这世上没有天经地义的事情,任何事情都是发展来的,也必然有消亡的那一天,家庭不是天经地义的东西,他随着人类文明的需求而产生,也必将随着人类文明的更高需求而消失,很多人对没有父母的关爱而觉得匪夷所思,惶惶不可接受,西方心理学甚至很多心理问题都会扯到童年阴影这些鬼扯上去。但实际上,本质来看,一个家庭是否“幸福”,或者一个人的童年是否幸福,父母的爱的本质,不过是提供孩子物质供给的多少,和精神世界构造的引导。

       而这引导,会导致多少种奇奇怪怪的三观,那就各人自己体会了。

       问作者一个问题,很多家庭里,父母教育孩子,经常有一句老话:吃的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这话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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