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女性患艾滋后卖淫,被控“传播性病罪”

  隐瞒艾滋病,连续两次提供性服务

  撰文 | 汪航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则起诉书,一名67岁女子在明知自己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分别以300元、400元的价格为许某某提供性服务。

  “医学界”从中国检察网获悉,目前该女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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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起诉书

  图片来源:中国检查网

  据起诉书相关信息显示,涉案女子徐某某曾因卖淫于2013年8月23日被警方罚款400元。

  2014年1月3日,经依法审查查明,该女子被确诊为HIV-1抗体阳性(艾滋病),此后便一直按期领取并服用艾滋病阻断药物。

  2021年1月至2月期间,涉案女子并未告知另一人许某某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并由该女子提供避孕套,先后两次为许某某提供性服务。9月12日,许某某艾滋病抗原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法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就此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哪些属于严重性病?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宗丽娜律师认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也包括艾滋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指出: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认定为‘重伤’,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该案并不是个例。

  以“艾滋病”和“传播性病罪”为关键词,截至11月25日14:00,在中国裁决文书网上共检索出336篇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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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索结果

  图片来源:中国裁决文书网

  最新发布的一则文书显示,一38岁男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分别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口交的方式向两人卖淫,最终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定为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医学领域,艾滋病仍不可治愈且无疫苗预防。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此前披露的数据,截至去年10月底,我国共报告现存艾滋病感染者104.5万例,青年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报告数呈增多趋势。

  除血液和母婴传播渠道外,性传播是艾滋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比例在95%以上,其中异性传播占70%以上。

  由于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和人口流动等原因,我国艾滋病传播影响因素复杂,防治任务艰巨。

  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19-2022年)》,对上述行为曾明确指出,要“依法从重打击处理涉及艾滋病传播危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正式施行。

  该条例首次提出,在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拒绝将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的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有权进行告知。

  五十七条则规定: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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