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赠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近日发生件令人愤慨的事情。据荔枝新闻报道,3年前,苏州陆英老人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

奶奶将房产留给孙女,孙女承担赡养义务,这本是个好事,不成想,得到房产后的孙女李某对奶奶不闻不问,奶奶生病期间连医药费也不愿意出。老人没人照顾,无奈自己住进了养老院,但自己的养老金又无法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于是老人将自己居住的那套房产出租出去,用租金来补贴养老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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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到此,已经很令人气愤了,没想到李某贪心不足蛇吞象,做了件更令人大跌眼镜的事情。李某觉得房屋系自己所有,奶奶无权将房屋出租,即便出租,租金也应该给自己。但是租客表示自己是跟老人签的租房合同,不愿意把钱交给李某。李某索要租金未果,便要租客搬离,甚至还将租客起诉到法院,但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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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则罢了,连奶奶住养老院用的租金也要贪,这种行为彻底寒了老人的心。老人遂将孙女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孙女的赠与。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大快人心,很多网友拍手称快。那么法院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当初赠与李某房产的时候,老人约定了李某的赡养义务,因此李某对奶奶不履行赡养义务,属于违反赠与合同的行为,老人有权利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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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朋友可能会问,并不是每位老人都会在赠与的时候留一手,要是当初没有约定李某的赡养义务,老人还能要回自己的房子吗?

这就得看李某对老人有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了。在道德上,孙女赡养奶奶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可是在法律上,孙辈对祖辈并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而根据新闻,老人的儿子虽然离世了,却还有个女儿在,所以李某对奶奶并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也就不能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但是如果老人要不回来房子,让这个不尽孝道的李某利用奶奶的疼爱平白地赚得盆满钵满,相信大家也无法接受。而当法律的规则穷尽,却得不出满意的结果时,我们还可以动用法律的最后一道底线,那就是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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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显然,即便李某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却也是与孝亲敬长的传统美德相悖的,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老人即使在赠与房产时没有约定李某的赡养义务,也并非必然就会吃这个哑巴亏。

不过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的权力有限,运用法律原则判案风险较高,并不是每位法官都有这样的勇气。所以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在出于情义赠与他人财物时,应当像本案的老人一样,对赠与附加一定条件,给自己的权利增加些保障,不能将希望完全寄托在他人的道德自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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