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雷 | “五十年不变”的三种面孔(下)

三、《基本法》的政治时间观

每一部宪法都有自己的时间观,《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也不例外。阅读《基本法》,序言开篇就是一段在时间维度上组织起来的历史叙事: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短短两句话,密集分布着5个表示时间点或段的词语,叠加在一起构成了开启《基本法》的历史叙事。正是有了这个从“自古以来……”到“一八四零年……以后……”再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时光三部曲,一国两制的宪制安排才能得到恰当的安放,也才能顺理成章地引出《基本法》的规范体系。一旦为《基本法》所记取,那么如“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这样的时间点,就不再是流水带走的光阴故事,而上升为历史的和政治的时刻或阶段。

前文已做提示,“五十年不变”要面对基于民主理据的正当性追问,不是说好要高度自治吗,为什么又讲“五十年不变”呢?将某些制度和生活方式事前规定为长期不可变,难道不是对高度自治权的高度限制吗?这种追问从民主逻辑的融贯出发,可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说本文的讨论至今为止表明了什么,那就是在现实政治中,从来没有哪股政治力量用民主的理论武器来批判“五十年不变”的承诺,甚至连逢中必反的“港独”分子,也没有嫌五十年太久,只争朝夕,自觉也可能是不自觉地要把未来之变寄托在五十年之后,这难道不比任何学术论证更能说明问题吗?

就此而言,仅从书斋里的学术逻辑来论证“五十年不变”是或不是民主正当的,这种路数看似合理,却不合乎情理,我们必须同时思考为什么无人从民主理论上质疑并在现实政治中挑战“五十年不变”,这种政治现象说明了什么?站在宪法教义学的立场上,既然“高度自治”和“五十年不变”是同时写入《基本法》的(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我们也不能无视文本规定,而仅凭概念逻辑来放大这个看似互搏的矛盾,而应该思考“高度自治”和“五十年不变”在基本法秩序内是如何在对立中统一的。

归根到底,我们要从《基本法》的文本、结构和历史出发,把握并表述出一种内在于这部宪制性文件以及一国两制构架的政治时间观。[67]要在这一思路上有所突破,就不应老调重弹:很多研究逗留在港人治港这个“谁的民主”的问题,但学术的越辩越明有时反而会制造现实政治的身份分歧,在《基本法》实施20周年后,我们的思考也许要从追问“谁的民主”演进至“何种民主”了,也即基于《基本法》文本和历史,探索这部宪制文件为香港政治规定了什么样的民主架构。当然,本文的思考只是初步的,也是局部的,抛砖引玉绝非自谦的姿态,而是一种自我壮胆和打气,“不是划得漂亮,而是向前划,水手们!”[68]

(一)《基本法》的时间框架

要以“五十年不变”为起点勾勒出《基本法》的时间框架,不妨设想两种时间维度上的向量:“五十年不变”的“不变”代表着第一种时间向量,如《基本法》第5条所规定的,在这种时间向量内,政治所要求的是“保持原有的……”。如果某项制度被认为特别重要,就用基本法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使之不会因九七之后的政治变动而变动,这种要将某些制度固定下来的保守政治正是立宪主义的要旨。与之相反相成的是第二种时间向量,它规定的不是历史对当下的控制,而是着眼当下的意志自治以及通过这种自治所达致的与时俱进。在这种时间向量上所展开的政治过程,在《基本法》文本中也多处有迹可觅,比如第45条和第68条,这两条在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时,都提到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致普选。根据《基本法》,我们可以勾勒出由“不变”与“变”的两种力量交织而成的时间结构。

首先看规定“不变”的《基本法》条款。阅读整部《基本法》,第5条之后,还有第8、18、19、40、65、81、86、87、91、94、103、108、122、124、129、136、141、142、144、145、160等诸条,都规定了一种“不变”的政治。在以上所列条文中,最常见的立法例是第8条“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还有第81条“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以及第124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本文没有必要一一列举,这些条款都好比“五十年不变”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分则。无论是“原有……予以保留”还是“保持原在……”亦或其他文字表述,所指向的都是一种“不变”的政治,在这种政治过程中,时间仿佛在回归那一刻就凝固了,五星红旗在香港升起,但天地并未因此更换,仍是“照买照卖楼花,处处有单位”,[69]某些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所要求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在历史进程中被冻结了。

但绝不是转瞬之间全部冻结,在对“五十年不变”做语义解读时,前文论证了“不变”不可能是完全不变。《基本法》不仅规定了“不变”的政治,也有多项指向因时而变的条款,不止前述第45条和第68条,还有第8、118、119、136、138、142、143、145、149、151等诸条。同样从文本角度对上述条款的立法例做简单分析,典型的表达,比如第11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等各行业的发展……”,第14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连同第45和68条的“循序渐进”,这些规定“自行制定……发展、改进”的条款都指向着“变”的政治,也就是说,香港回归后只保持现状还是不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好比逆水行舟,如要“香港明天更好”,就不能固步自封,而要求《基本法》所指向的“发展”和“改进”。在这种“变”的时间向量内,历史当然不能停留也不可能终结在1997年。更进一步分析,“变”的规范大都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主语,授权特区政府“自行制定……”,由此可见,“变”的政治对应着高度自治的授权。

以上将《基本法》诸条款一分为二,标签为“不变”和“变”的规范,这种做法是为了分析之便。事实上,就《基本法》对现实政治的规范而言,我们很难对香港社会一分为二:这边是不可变的社会领域,那边则是可变的社会领域。考诸前文出现的条款,其中多个同时落入了“不变”和“变”的类型之中,比如第14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将这一条单列出来,其最值得琢磨之处就在于它将“不变”和“变”辩证地融为一体,结合在一个条款内。“原有”的要予以保留,要以之为基础,这讲的是不变;在此基础上,“自行制定”,讲的是自治,自治要以“发展”和“改进”为导向,这讲的是“变”,由是观之,自治政治如何治,就是要以“不变”为基础来促进“变”,或者说要寓“变”于“不变”之中。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也就廓定了《基本法》的政治时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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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谁的民主”到“何种民主”

任何追求长治久安的政治共同体,首先要从源头处建章立制,现代国家在立国之初的通行选择就是起草一部宪法,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下来,且在建政之后,以成文但也有可能不成文的宪法作为政治纲领和规矩,让这些规范不只是写在纸面上的条款,还镌刻在公民和政治家的心里。在守法的前提下,政治体也应当具有某种变法机制,要有因时而变并与时俱进的调适能力,因为变则通,通则久。缺少守法和变法的任何一方面,政治都不可能做到历时而存续。

谈回归后的香港政治,“不变”是在三个层次上依次展开的。最高级的层次是绝对的不变,天不变道亦不变。这个不变的政道只有一个,就是“一国”,它明文写在《基本法》第1条,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下一级的层次才是本文关注的“五十年不变”。这个不变,从第5条所言,是指“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基于《基本法》的整体结构来解释,则是指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这层不变,在教义学上就是不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修改程序来修改之。第三个层次是不可轻易改变,反过来说就是,只可依据《基本法》第159条规定的修改程序加以依法修改。这个不变覆盖了整部《基本法》,凡是写入《基本法》的,某种意义上都是“死”的条款,落入了港人之不可自治的范围,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依法而变。既然凡事要按照《基本法》来办,港人基于本地民主过程所表达的意志就不可突破《基本法》的法度。而上述的三重不变就对应着序言内的三个时间尺度:绝对不变发生在《基本法》序言内所讲的“自古以来”;五十年不变则对应着中英两国签署《中英联合声明》的1984年以来;而不可轻易改变则连接着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1997年以来。

只有在确立这三重不变之后,我们才可能讨论什么是香港的自治政治。长久以来,我们惯于重复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公式,把《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政治框架讲成了仅仅基于某种西方民主理论的政治教条,却未能意识到:自治从来都不是原生性的,只有在某些事项已经由政治决断下了既定结论后,自治才得以发生,甚至哪些事务应当属于自治之范围,哪些应排除在外,也都是由先在的政治决定划分开来的。只要看《基本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就很清楚了,也许原本就不需如此复杂:首先,高度自治来自国家的授权,其次,高度自治必须依法实行,自治也要按照《基本法》。因此,不可能脱离《基本法》及其所构设的政治框架来谈自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的自治,而是由全国人大授权的依法自治。

前述“自古以来”、1984年以来、1997年以来这三种政治时间的套嵌,就构成了理解香港高度自治的政治时间观。“五十年不变”起算于1997年7月1日,中国在这一刻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是为一变,“中国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种变吗?”[70]这一变,虽然开启了政治新纪元,但并非政治时间的开天辟地,“恢复行使”当然是对原状的一种回归,因此要在“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个表述中的“自古以来”时间轴上来界定九七的。在这种坐标系内,1997年香港回归,并不意味着香港在这一时刻向历史告别,如果说有告别,那么告别的只是百年殖民沧桑,一段中华民族的屈辱史,由此回归到“自古以来”的以大一统为基调的中华民族史。

那么“五十年不变”会有终点吗?小平同志当年没有直接作答。但没有什么会永垂不朽,“不变”的宪制承诺以及整部《基本法》也不可能垂范千古,只要是人类设计的政治架构,都逃脱不了历史周期律。但前文至少确证了如下观点:“五十年不变”并非终结于2047年6月30日,在基本法的时间轴内,那一刻只不过是历史进程中的普通节点而已,绝非构成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士所鼓吹的“宪制时刻”——仿佛到了那一刻,《基本法》就可以悬置起来,港人进入无政治的自然状态,就香港未来向何处去,有权进行一种基于城邦民主的决策。明天,只不过是又一个普通的一天。

简言之,从1997年7月1日至2047年6月30日这50个年头,它前有过去,后有未来,镶嵌在“自古以来”的时间框架和历史叙事内,而这五十年的香港政治,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内在于连续性政治框架的高度自治实践。如何把握本文所反复强调的连续性,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按照《基本法》办,最终形成一种内在于前述历史叙事的、以中国宪法以及基本法为宪制框架的、因此最终是有限度的高度自治。而香港政治之发展,归根到底,不在于谋求某时某刻的革命式狂飙突进(那种通过切割历史来谋求“独立”的异端诉求,恐怕是连始作俑者自己都不相信的政治忽悠而已);而是要构建并最终走出一种“循序渐进”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这里的“序”既要按照《基本法》,同时又要考虑到历史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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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 语

“每当变幻时,便知时光去”,[71]当我们还在感慨一直以为十年前是1997年时,香港回归祖国已迈入第三个十年。在香港回归20周年的庆典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发表重要讲话,特别指出中央贯彻一国两制要坚持两点,首先是“坚定不移,不会变、不动摇”,其次是“全面准确,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习主席在讲话中还专门论述了《基本法》:

“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72]本文对“五十年不变”的学术研讨,呼应同时也印证了习主席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重要论断。

“五十年不变”,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初这个特定并且特殊的历史时期,是一国两制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围绕“五十年不变”做文章,从宪法规范、政治承诺和国家战略三个层面,对《基本法》内的五个字进行了全面分析,不仅小题大做,更希望做到由小见大,既然《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和制度化,那么宪法学者在研究《基本法》时,关键就是要从学理上将“一国两制”这种国家宪制安排讲清楚。万涓成水,终究汇流成河,如何从宪法理论上系统表达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是基本法研究在当下必须留住的根。

“五十年不变”就言词而言是在追求“不变”,而同时它又是为回应九七之“变”所做出的承诺,因此,如何妥当处理“不变”和“变”的关系,从基本法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起草,到如今实施20周年整,始终是香港政治发展的关键所在。要从宪法学理上表述一国两制之宪制安排,“五十年不变”也是一个极精微却也至深远的切入点,本文只是在这一问题意识下的初步探索。如何在宪制不变的前提下建设一种自治的进步政治,如何将变寓于不变之内,在一国两制这个题目上,没有人比邓小平同志站得更高,想得更远,讲得更透彻。1984年12月20日,《中英联合声明》签署次日,邓小平会见香港的世界船王包玉刚,既然《中英联合声明》已经落定,小平同志特别谈到了关于基本法起草的关键问题:这部法律是要搞得简要些,还是详细些。根据年谱记载,小平同志是这么论述的:

现在香港人老要求基本法订得细一些,越细越好。搞得越细,将来就非变不行。他们不是怕变吗?搞得那么细,规定得那么死,情况发生变化后,哪能不变?[73]

这段表述,后来被提炼为“宜粗不宜细”的方针,指导着《香港基本法》五年的起草过程。立宪之道,如何构建并实践一种长治久安的政治,道理正存乎其中。


注 释

[1]“过去我曾经讲过,基本法不宜太细”,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2]“字斟句酌”,出自《姬鹏飞主任委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文件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页。

[3]邓小平,见前注[1],第352页。

[4]关于“港独”及其法理主张,可参见王理万:“‘港独’思潮的演化趋势与法理应对”,《港澳研究》2017年第1期,第13-25页。

[5]参见邓小平,见前注[1],第101-103页。

[6]陈端洪教授将这一历史性时刻称为理解香港政治的“元点”,也即“缔造时刻”, “元点的意义是不能通过历史考证来发现的,而要借助理论想象来诠释”,参见陈端洪:“理解香港政治”,《中外法学》2016年第5期,第1127页。

[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参见《中英联合声明》第3条第12项。

[8]李后:《百年屈辱史的终结——香港问题始末》,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

[9]邓小平,见前注[1],第267页。

[10]《红豆》,林夕作词,柳重言作曲,1998年。

[11]邓小平,见前注[1],第221页。

[12]邓小平,见前注[1],第221页。

[13]“井水不犯河水”,参见《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14]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并非自杀契约: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的宪法》,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5]我国《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是《基本法》的规范依据。

[16]邓小平,见前注[1],第101-103页。

[17]邓小平,见前注[1],第267页。

[18]电影《大话西游之大圣娶亲》,刘镇伟导演,周星驰等主演,1995年。

[19]Maccachusetts:
See Jed Rubenfeld, Revolution by Judiciary: The Structure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0] Ibid., at 96-98.[

21]邓小平,见前注[1],第58页。

[22]邓小平,见前注[1],第72-73页。

[23]邓小平,见前注[1],第102页。

[24]邓小平,见前注[1],第267页。

[25]邓小平,见前注[1],第73页。

[26]《皇后大道东》,林夕作词,罗大佑作曲,1991年

[27]例如参见Richard Hughes, Borrowed Place, Borrowed Time: Hong Kong and Its Many Faces, London: Andre Deutsch Ltd, 1968。

[28]《我的一九九七》,艾敬作词作曲,1992年。

[29]邓小平,见前注[1],第73页。

[30]《今夜星光灿烂》,陈少琪作词,刘以达作曲,1987年。

[31]关于麦理浩爵士访问北京,可参见(美)傅高义:《邓小平时代》,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7页。

[32]邓小平,见前注[1],第12页。

[33]Cass Sunstein, “Constitutionalism and Secess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58, 1991, p.641.

[34]相关的论述,可参见田雷:“宪法穿越时间:为什么?如何可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398-399页。

[35]邓小平,见前注[1],第72页;四年后,小平同志这样讲过,“我的最大愿望是活到一九九七年,因为那时将收回香港,我还想去那里看看。”邓小平,见前注[1],第273页。

[36]邓小平,见前注[1],第72-73页。

[37]“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邓小平,见前注[1],第12页。

[38]更悠长的政治责任感往往并不来自选举中的许诺,而根源于对历史负责,伟大的政治家更追求历史的评价,而未必那么在乎一时的得失以及誉与谤。在这个问题上,古今中西皆然,“没有哪个法庭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不会深深感到到它的重要性,因此要敬畏其手握的决策责任”,这是马歇尔在1819年美国银行案中的判词,McCullochv.Maryland,
17 U.S.(4 Wheat.)316(1819)。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606页。

[40]邓小平,见前注[1],第87页。

[41]《一生何求》,潘伟源作词,王文清作曲,1989年。

[42]邓小平,见前注[1],第60页。

[43]邓小平,见前注[1],第49页。

[44]转引自(美)麦克弗森:《林肯传》,田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页。

[45]邓小平,见前注[1],第103页。

[46]“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邓小平,见前注[1],第96-97页。

[47]参见江泽民,见前注[13],第81页。

[48]邓小平,见前注[1],第63页。

[49]邓小平,见前注[1],第16-17页。

[50]“这次我到深圳一看,给我的印象是一片兴旺发达……深圳的蛇口工业区更快……他们的口号是‘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邓小平,见前注[1],第51页。

[51]邓小平, 见前注[1], 第103页。

[52]邓小平,见前注[1],第67页。

[53]傅高义,见前注[31],第17页。

[54]邓小平,见前注[1],第219页。

[55]邓小平,见前注[1],第84页。

[56]参见冷溶、汪作玲主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953-1022页。

[57]同上注,第973页。

[58]邓小平,见前注[1],第267页。

[59]邓小平,见前注[1],第103页。

[60]邓小平,见前注[1],第103页。

[61]邓小平,见前注[1],第103页。

[62]邓小平,见前注[1],第267页。

[63]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3页。

[64]邓小平,见前注[1],第13-14页。

[65]参见邓小平,见前注[1],第74页。

[66]江泽民:“在香港回归祖国一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98年7月2日,第1版。

[67]关于这个问题,也可参见陈端洪,见前注[6],该文提出“迟延决断”这个概念,由此指出香港政治的特点是立宪政治和常态政治的并存和缠绕,这一命题也是对《基本法》政治时间观的讨论,第1135页。

[68]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69]《皇后大道东》,见前注[26]。

[70]邓小平,见前注[1],第73页。

[71]《每当变幻时》,卢国沾作词,周蓝萍作曲。香港回归10周年前夕,一部同名电影公映,罗永昌执导,2007年。

[72]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7年7月2日,第2版。[73]冷溶等,见前注[56],第10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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