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一案偏向相当明显
首先就是命名,为什么不是“跳车案”,跳车的话,主客观都要找原因,客观外力找不到,只能从死者主观找,其从事的工作(疑似网络杀猪盘),其近期行为(一年搬了四次家)等等
命名为“坠车案”,死者的主观原因完全忽略,只能从客观外力找,司机只能成为唯一关联方
其次是内容,与警方的通报不符,模糊客观事实,恶意揣测司机动机不良。多处事实不清,诸如偏航,货拉拉根本没有既定航线;诸如事故时间,短短半分钟,模糊成一分多。
整个判决意在证明司机有罪,这严重违反了中国的法治精神,这是在渎职枉法。
参考已有案例,本案司机不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