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完全可以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或公诉机关),进入司法程序---证据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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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段表述,其实就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救人的逻辑,因为有两点完全是这个逻辑。

一、按常理,不是你撞的你肯定会找撞的人来背锅,而不是只是救人。

二、按常理,不是你撞的你肯定不会送人送到医院自投罗网。

法官不按证据却按常理,这似乎不符合基本的司法精神吧?

并且按常理,完全是可以做出相反的判断。

因为按常理,如果真是你撞的肯定会有推卸责任的动机。

所以这会表现在:

一、按常理,是你撞的你肯定尽量走开了。

二、按常理,如果走不开,也绝不会主动送人送到医院被人抓住。

所以,按常理,你既然没走开,还敢送人到医院,充分说明你心中坦荡,说明不是你撞的。

其实此案完全可以以证据不足无法判决,并不是每一个司法审判都必须有确定的结果的,非要有确定的结果就是在证据不足的时候出现用损害司法的形象为代价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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