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北京警方报导吴案的一些疑问
【本文由“Angelachou”推荐,来自《北京警方通报涉都某竹、吴某凡事件调查情况》评论区,标题为Angelachou添加】
都某竹酒后在吴某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性关系
//双方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呢?
哪怕仅仅是单方面说法,也应该写上,不是吗?
2021年6月,都某竹与好友刘某文(女,19岁)商议,在网上公开与吴某凡交往过程以提升网络知名度
//虽然每个人都有行为自由,但是这种“提升知名度”的目标似乎与通常思维相悖。这样的博文即
便得到了知名度有何益处?
因此,警方应当明确到底是“引发舆论关注”还是“提升个人知名度”。
7月10日,刘某迢利用获取的信息冒用都某竹名义与吴某凡律师联系
//在吴某某已经有女方微信的情况下,吴方律师竟然被骗了?而且警方并没有列出此时对方使用的微信号。
并将自己和都某竹的银行账户一并发给吴某凡律师。
//女方的银行账号是如何取得的呢?
而上文仅交代了“获取都某竹与吴某凡部分交往情况信息”,并无此内容。
7月11日,吴某凡母亲分两次向都某竹账户转账50万元。
//那么双方是否已经达成了“和解”呢?
难道仅仅打了50万而双方没有任何沟通?
警方对此关键情节没有交代,而上文仅交代了“刘某迢利用获取的信息冒用都某竹名义与吴某凡律师联系,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名索要300万元赔偿”。为什么交代了刘某态度,却漏掉吴方的态度呢
?
向吴某凡律师索要剩余250万元未遂。后又冒充吴某凡律师要求都某竹签署和解协议,否则索回50万元。
//如果刘某没有从吴方和女方得到任何利益,为什么还要求女方签协议,“否则索回50万元”?
那不意味着,只要女方签了协议,他更是什么也得不到了?
如果他想未来用协议威胁女方退回钱,那么说明他懂法,那又为什么为了50万冒10年徒刑的风险呢?
为什么不写明所有行为的日期呢?
都某竹同意退款后,刘某迢冒充吴某凡律师将本人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都某竹,都某竹陆续向该账号转账18万元。
//到底是女方主动要求退款还是被动呢?
剩余钱款到底在哪里?如何处理的?
针对网民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及近期网络互曝的有关行为
//为什么不提“未成年人”这件事?这不是舆论关注的重点吗?
通篇看下来,从女方角度看,充斥了各种春秋笔法,明里暗里都保护了吴方,打击了女方。
作为警方,其通告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很遗憾,我们没有看到。
尤其刘某的行为非常怪异。如果我们假设他曾经是吴方律师,也许更容易理解其行为,那将是另一个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