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耳盗铃」式辩解更是欲盖弥彰
在立法会选管会决定「DQ」参选资格的二十人中,有二人是现任立法会议员。除了苏嘉豪之外,还有一位是吴国昌。而其长期拍档区锦新议员虽然是声称退休及让位于新人,但却也可能是「有先见之明」,而没有争取连任亦即没有参选,因而没有受到「DQ」。但也「连累」了其他一至几位本来政治言论还算温和,甚至主要是关注博彩业员工利益的人士,也被「DQ」。因为这些人在得悉区锦新弃选之后,希望能承接其票源,或是以区锦新原来参选的组别的名义提名参选,因而积极参与了区锦新主办的各项活动,包括打出「结束一党专政」以图颠覆国家政权的某项活动,俨然是区锦新的「接班人」,被视为沆瀣一气,同流合污。虽然其人自辩没有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其实这个举动,就已是自动「对号入座」了。
吴国昌接到选管会的「大信封」,尤其是向选管会索取资料后,当然也像苏嘉豪那样喊「冤」,并表达「不服」。但虽然他也透露警方交给选管会有关自己被认定不拥护基本法及不效忠特区的资料有二百多页,却在头一天只是抽出其中的一页「示众」,内容为他与香港民主党成员胡志伟的合照,文字解释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吴国昌与鼓吹『港独』的『香港民主党』要员胡志伟会面的情况」。
吴国昌的「选择性示众」,果然遇到了一些「反弹」,尤其是该页资料所涉及的香港民主党,连夜发出声明,强调该党和胡志伟从来不同意和不支持「港独」,又指对澳门政府的严重失实指控表示极度遗憾,要求澳门当局尽快作出严正澄清和更正。显然,吴国昌是要以「借力使力」的方式,为自己开脱。
吴国昌之所以只出示这一页资料,站在其角度当然认为是「没有问题」。好吧,就算是有此逻辑,那么,为何就不敢公开那二百多页资料,那怕是多展示一两张呢?如果按其逻辑,所展示的是「没有问题」,没有展示的就是连他自己也认为是「有问题」的,因而是「见不得光」,不敢展示了。
二百多页!可说是「罄竹难书」。——如是在古代,以竹简记录文字的方式,真是砍伐清光所有的竹子来做竹简,都不够记载。显见,选管会及向其提供资料的警方,并没有「冤枉」他。
或许,就连吴国昌本人也感到如此「选择性」展示资料,说服力并不强,因而昨日利用立法会举行全体大会之机,在议程前发言时声称,近日查询索取资料,得悉司法警察局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供资料,「竟然一再重复莽指本人宣传违法普选行政长官,实在荒谬」。他又重申其在议会内外所主张的普选特首,「是完全依照宪制程序,请行政长官及早在征得中央政府同意下向立法会提出法案,经立法会审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从而建立由澳门居民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的制度。」他又引述二零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在澳门公开说明,指出「不排除澳门特区将来选择普选特首的制度」。因此,绝不存在要违法普选行政长官。
这就是严重歪曲乔晓阳的谈话内容了。实际上,乔晓阳当时的演讲内容,是《澳门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幷未排除将来澳门选择普选行政长官的制度。但不能在基本法外设定一个目标,提出所谓的「时间表」。而吴国昌却要求提出「时间表」。而且,他本人曾任澳门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委员及其政治体制专责谘询小组的成员,明知基本法明文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亦即没有立法会「普选」的前景,必须保留官委议员,但他仍然与其搭档区锦新,持续不断地鼓吹「双普选」,这是拥护及遵守《澳门基本法》吗?
而且,吴国昌为了推动「特首普选」以至「双普选」,他积极支持某民间团体举行的非法「民间公投」活动,对时任行政长官崔世安与其他官员多次宣布「民间公投」违法违宪,进行攻击诋毁。当非法「民间公投」的主办团体针对民署的决定,向终审法院上诉时,吴国昌又声称,现正考验澳门是否真的实践成熟的一国两制、三权分立。
吴国昌在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及谘询过程中,不是澳门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委员及其政治体制专责谘询小组成员,明知基本法设计的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邓小平强调不实行所谓的「三权分立」吗?但他却要在假装拥护「一国两制」的同时,却又推销抵触基本法政治体制的「三权分立」,这不是「潜伏者」、「伪装者」,什么才是「潜伏者」、「伪装者」?
更严重的是,吴国昌为非法「民间公投」护航,这已经是有分裂国土的嫌疑了。实际上,在政治学的理论和实践中,「公投」是「主权在民」理论的表现形式。因为按照西方政治学的理论,「公民投票」的法源,来自「自治」、「自决」这个具有自然法意义的普遍原理。此种普遍原理可表现在不同层次:在国际法上,是《国际人权宪章》所载的「人民自决原则」;在制宪问题上,是近代宪法多数所共认的「国民制宪权原理」;反映到各国宪法之中,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国民主权原理」。为此,在欧美的语涵中,公民投票包含着若干不同的概念,因此存在着以下的不同表述形式和制度类型:一、由全国人民涉及主权的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性决策或者传统思想的专项表决或是投票;二、属于人民进行直接立法的征求意见或公民投票,以及相应的公民提案投票;三、由人民进行直接任免的弹劾和相应的公民提案投票。
正因为如此,西方一些国家内的民族分裂势力,就把「公投」视作「民族独立」的武器。实际上,加拿大魁北克、北爱尔兰,昔日波罗的海三国家的分离式独立运动,就是诉诸于「公民投票」。
很明显,吴国昌所支持的几个反对派团体所要搞的非法「公投」,表面上看其标的是政制发展问题,其实是要偷换「主权在民」的概念,将澳门特区偷渡为「主权国家」,甚至有野心家会提出「独立自决公投」。因此,反对派团体提出的非法「公投」,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然而,澳门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这个「高度自治」并不等于是「完全自治」,是有一定限制的。特区的权力是由中央授予,并非自己就有。而「公民投票」就是「完全自治」,与中央授权实施高度自治分庭抗礼。因此,「公民投票」不但是违反《澳门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澳门特区政制发展的「决定」,而且还颇有「主权在民」之意涵。何况,在澳门特区,旣没有「公投」的宪制性安排,也根本不具备「公投」活动的宪政基础。因此,吴国昌支持非法「民间公投」,在根本上就违背了中国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精神。这就是选管会认定其不拥护基本法及不效忠澳门特区的事实依据之一。但吴国昌却偏不敢展示此类材料,端的是「掩耳盗铃」,欲盖弥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