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犯罪心理论证,不能遗漏冲动型犯罪,对他们而言死刑和蹲1年没有本质区别

【本文来自《动不动建议量刑直接上死刑的,还是多了解一下罪犯的心理,不然很容易鱼死网破》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你用到犯罪心理进行论证,却遗漏一个重要的犯罪心理结论,就是冲动型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是无法将严重的刑罚和自己得罪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对于这类型罪犯来说,某个重罪的处罚是严点还是宽点都没有预防犯罪的作用。

对于一个轻信自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人来说,死刑和蹲1年监狱没有本质区别。对于很多冲动型犯罪的罪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如果能够清醒的知道自己是在严重犯罪,或者能够冷静的知道严重犯罪是非常难以逃脱法律制裁的,很有可能就不会去犯罪。

其实结论就是法律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一杀了之,为什么研究犯罪心理,不是要为罪犯洗白,而是能让刑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法律的宣传一定要到位,对于容易出现冲动型的犯罪,就应该倾向考虑如果让罪犯愿意伏法和自首,减少社会的负担和后续的危害。

对于那些需要“深思熟虑”才能实施的犯罪,就可以在量刑加码,让那些犯罪分子知道犯罪的投入产出不成比例,无法通过犯罪来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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