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环境治理工作中VOCs治理难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当前环境治理工作中VOCs治理难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挥发性有机物(VOCs)成为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的核心污染物之一,排放量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部分行业和部分领域VOCs的排放量超千万吨。VOCs不仅污染生态环境,也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当前环境治理工作中VOCs治理仍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立法及配套文件不全,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一是我国VOCs相关立法及配套文件不全。我国对于VOCs的法律监管起步较晚,2015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了监管范围,但也仅对涉VOCs的部分行业和部分环节提出了要求。例如,第四十六条,仅对工业涂装企业提出“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的义务并配套法律责任,其他同样涉及未使用低VOCs产品的行业将不能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对于上述7个行业以外的企业,存在违反排放标准要求的行为,如涉VOCs物料转移、装载过程未密闭,储存VOCs物料和产品的容器、包装袋、储库、料仓未密闭使用或保存等,也无法依据本法进行处罚。此外,法律条款与承担责任无法一一对应,即使企业存在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但因未配套法律责任,将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提出“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义务,但仅针对“生产、进口、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提出法律责任,未对“使用”的情况提出法律责任,这将导致无法通过法律对大量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VOCs产品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例如:国家和地方对VOCs的定义尚未统一,导致管控范围不明确,治理效果不理想。仅上海市对相关排放标准在国家定义基础上给出了详细解释,明确了上海市管控的VOCs的总体范围。
二是我国VOCs污染标准体系与目前管控需求仍存在较大差距。《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指出,要加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的VOCs综合治理,但国家层面仅发布了石化、部分化工(如农药、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和油品储运销行业标准,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及部分化工行业尚未出台行业标准。缺少行业标准的企业,大部分地区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的要求,限值相对宽松,无法满足当前环境治理工作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GB37822—2019标准,但该标准属于综合性标准,管控适用的范围大,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无法充分反映行业实际特点,势必影响VOCs的有效监管。例如国家固定源排放标准有42项,其中涉及VOCs的有14项,地方排放标准颁布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江苏、广东、重庆等地。现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存在差异,如江苏省的涂料油墨行业排放限值宽松于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等地,就存在该产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在有限区域内简单转移的情况。
三是执法监管层面的检查要点或执法手册类文件相对欠缺。指导性文件VOCs相关法律、标准、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执法监管层面的检查要点或执法手册类文件相对欠缺,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贯标、执法监管以及企业自主整改难度增大。如GB37822—2019 等标准提出“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但国家未配套发布基于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VOCs物质清单,为后续VOCs物质的识别管控、监测监管等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副主任、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柴发合也提出:VOCs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体系有待完善。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VOCs管控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学习和掌握程度不够,对企业涉VOCs排放重点环节和管控要求不了解、不清楚;基层执法队伍缺乏PID/FID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等技术手段,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和有效的科技支撑,部分城市的监测设备缺乏,监测人员专业水平不够,无法完成新增的VOCs监测任务。据宁波网友反映:有的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企业装了排污系统,但是老板为了省电费,省水费,省维护费,在晚上直接关掉排污系统,早上刺鼻的气味让人难以忍受。这也暴露了执法方面的欠缺。
四是当前国内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难以适应VOCs执法监管。当前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主要是基于对SO2、NOx、颗粒物等常规污染物的管控建立起来的,而VOCs较为复杂,现有环境治理监管体系难以适应VOCs执法监管。从排放源来讲,SO2、NOx、颗粒物的排放源主要为工业源,而VOCs的排放源涉及更广,主要为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自然源等;从排放形式来讲,大量VOCs污染属于无组织排放; 从污染物特性来讲,VOCs具有较强光化学反应活性、有毒有害等多种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