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若干年前这么一个关于学校霸凌的新闻

作者  五仁火腿冬瓜糖

三名赴美国加州留学的中国学生涉嫌欺凌同学,遭美国法院判处6年至13年的有期徒刑。

周三(2月17日)美国法院以绑架、严重人身伤害、攻击罪以及攻击导致的严重人身伤害 等罪名,判处三名嫌犯翟芸瑶、章鑫磊、杨玉菡各13年、6年、10年监禁,服刑期满后将被遣返回中国。

事件发生在去年三月,就读高中的嫌犯涉嫌伙同其他中国留学生,对两名分别16及18岁的中国女同学施以虐待,施虐内容包括强迫脱光衣服、用烟头烫伤乳头、掌掴、剃头发。其中18 岁的受害者是被绑架至公园施暴,过程持续五小时。据美联社报道,检方调查,对16岁女学生施暴是因为嫌犯认为被害人“不尊重她”,18岁受害人被攻击原因则是因一名男子而起的争执,以及没有付餐厅帐单。

上个月开庭审理,被告在法庭上同意不作抗辩上诉,换取检方撤销折磨罪。折磨罪是起诉罪证中刑期最重的,根据加州法律,折磨罪最重可判处终身监禁。最终被告在法庭上道歉认错,达成认罪协议,检方同意撤销折磨罪。

根据新华社报道,此案共有10名华人留学生涉案,施暴者最小14岁,最大21岁。如今此案中的三名超过18岁的成年学生获刑确定,还有三名检方为公布身分的未成年人,依然在等待审判。四名涉案人或离开加州、或回到中国,检方仍在追查下落。

最后如何,有兴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查查看。我觉得很可惜折磨罪取消了。

现在有“一群人以自以为正义的理由拘禁他人施暴的行为”,和上面说的情况类似,都涉嫌了以绑架、严重人身伤害、攻击罪以及攻击导致的严重人身伤害,折磨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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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涉嫌事实不清。首先强调一个观点,记载在判决书上的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事实写在判决书上。

因为判决书是严肃的公文,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所以不能跟小学生作文一样,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这个判决书里提到:

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1]

这里就有两个事实问题,第一个是极端残忍方式杀售狗肉。第二个是动物保护协会。

但是这两个事实纵观全判决书,都没有证据证明。向某到底如何残忍、以什么方式杀狗,判决书全然未提。

考虑到这个事实法院是作为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节,可以说是关键事实。所以,这样一个事实,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不能作为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减轻情节。

另外,查看判决书全文,只提到各被告人通过“狗狗爱心”等微信群进行串联,但是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微信群,并不是动物保护协会。

作为一个协会,一般需要向政府申请登记注册。经政府核准后,才能称之为协会。如果不是这样,那这个组织就是未经登记的组织,也不被法律认可。更不应该以协会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判决书上。

这里多说一句,判决书具有既判力,可以作为一种事实的证明。假如这几个被告人拿着这个判决书,要求民政部门给他们补办动物保护协会的执照,请问民政部门怎么处理?法院又将如何自处?

如果被告人没有成立合法的动物保护组织,至少他们行为的合法性和可宽恕性,要打一个折扣。

2、涉嫌法律适用错误。被害人存在过错,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可以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

但是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目前主流裁判观点所认可的被害人过错。按照最高院的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被害人过错时通常需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行为人是因遭受被害人行为的挑衅或者刺激而失去自我控制实施不法行为;二是被害人行为的刺激或挑衅足以使一个合理人实施与行为人相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这四种依据来认定被害人过错:

1、被害人行为违反法律方面的义务;

2、被害人先行实施暴力行为;

3、被害人行为违反道德准则。

4、被害人行为激化双方矛盾。[2]

但是本案被害人的行为,考虑到民间有食用狗肉的习俗,尚不足以使一个理性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起码我自身以及我认识的人不会这样极端。

可能有人会说,被害人的行为是不是符合上述第三点,即违反道德准则。针对这个问题,最高院在上述观点中特别提到:

即使是边缘性道德选择,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益,都应当得到社会的容忍和尊重。

考虑到禁止杀、食狗肉,尚未成为全国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而且这种行为一般无损于他人合法权益,所以这种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是一种挑起他人犯罪的过错。

这个判决书将被害人的杀狗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认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实际上泛化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容易造成刑法被滥用。

按照这种逻辑,一个印度人,见不得一个中国人吃牛肉,而将其杀死,是不是也认定这个中国人有过错?这明显非常荒唐。

因此,这个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进而减轻被告人的量刑,这是跟最高院的精神和观点相违背的,涉嫌法律适用错误。

判4个月缓6个月是非常讲究的。这个事情发生在去年底,判决是今年5月,已经候审几个月,还缓刑6个月。这个判法实际就是委婉的当庭释放。

更何况,判决书里面清清楚楚的写出,其中两人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过。这种有组织的,严重的伤害他人刑事案件,居然就这样从轻了,势必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参考

1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766011caceb4e1d8964ad3301617ab7

2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辑委员会:《司法实践中认定刑事被害人过错的四种依据》,《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8年第3期,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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