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对集会权均有限制

    澳门「民联会」不满治安警察局以违法及防疫为由,不容许其举办集会的批示,已经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澳门基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标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另外,《澳门基本法》第四十四条又规定,「澳门居民和在澳门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规定。」

  因此,澳门居民依照基本法和澳门特区法律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并非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当然,这些限制都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且都必须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的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做出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和规定,且不能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规定相抵触。

  而被澳门「民主派」视为「圣经」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因此,集会的权利幷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它要受到一些限制,《公约》第二十一条就列举了「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其中「按照法律」一词指按照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集会的法律以及规范其他行为的法律。各国各地区对于集会的法律规定差异比较大,但大体上存在下列限制:第一,对集会方式的限制。集会必须以和平的方式进行,不得行使暴力;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或干预审判;不得妨碍他人。第二,对集会地点的限制。集会可分为室外集会和室内集会。对于室内集会,各国个地区法律无规制。对于室外集会,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进行的集会,如街道、公园、广场等。但幷非所有的公共场所均可以集会,各国各地区对于在特定场所举行的集会采取严格的特许制度或监控制度。第三,对集会时间的限制。各国各地区对于集会时间也有不同的限制,有些规定交通高峰期间不得在交通要道举行集会,有些规定夜间集会要保持安宁。对于非法的集会可以制止、中止或解散。对于抗拒指令,扰乱秩序的嫌疑分子可以逮捕。但是这些权力应当谨慎使用,以符合公约中所列举的对集会的限制。

  由曾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任职的奥地利人权学专家曼费雷德•诺瓦克在其所著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一书中指出,与表达自由不同,集会自由受到其相对狭窄的保护范围的限制,非和平集会的聚会就不受第二十一条的保护,而且可能被禁止、驱散或受到其他制裁,只要根据《公约》的其他条款,诸如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或二十五条,它们幷不应当受到保护。但这些限制条款必须是:依据法律施加的;服务于列举的目的之一,幷且在民主社会中为达到这一目的所必要的。为了增强第二十一条制定的干预的目的,缔约国承担义务以法律禁止宣传战争和煽动仇恨,因此这些表达的形式在集会中也被禁止。

  曼费雷德•诺瓦克特别指出,与《公约》第十二、十八、十九和二十二条中的限制性条款不同,第二十一条没有要求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只是要求「依据法律」施行限制。因此,对集会自由的干预不必设定在正式意义上的法律中,而是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一般性的法定授权来独立采取。这一来自于文法和系统解释的结果由准备工作材料等所确认。这一表述措辞因而使得警察机关等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有权力自行驱散威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游行示威。但是,这种非正式的行政行为不能违反正式的法律或役有任何法律基础而施行。可以允许的干预目的,包括:1.国家安全;2.公共安全;3.公共秩序;4.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5.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就集会自由而言,这里主要应提醒人们注意的是,在几乎所有国家中都适当地存在对于这种律令的遵守以确保聚会和示威的顺利运转。

  实际上,公民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没有自由是可以不受限制的。这是因为,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也需要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平衡不同利益价值的必然结果。这种限制在本质上仍是为了保障更大范围的个人基本权利,减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而且更因为集会所表达方式的特殊性,法律对其予以限制就更有必要。对该项公民自由权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普遍的自由,实质也是对公民集会自由权的保障。政府可以通过扩张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对公民集会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

  因此,澳门《集会权和示威权》法律第二条就规定,「在不妨碍批评权之情况下,不容许目的在违反法律之集会及示威。」而《澳门基本法》的序言,多处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设立澳门特区并实行「一国两制」方针,也包括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澳门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第一条则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份」。但「民联会」举办的集会,却是攻击按照宪法规定,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共产党,鼓吹与国家宪法相扞格的「零八宪章」,等于是煽动颠覆国家权及推翻国家宪政体制。这些口号是违反法律的,因而无论是按照《澳门基本法》和澳门特区《集会权和示威权》法律,还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治安警察局都有权不容许其举行。另外,治安警察局也有权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为达致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的目标,个人及公共或私人实体均有义务与主管实体依法紧密合作,遵守主管实体所发出的命令及指引。」的规定,为减少病毒于社区传播风险的措施,尤其是在临近地区的疫情有所反复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防疫安全,有权不容许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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