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为何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权威说法来了!
一、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仅是少数民族日常生产生活重要的交际工具,而且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是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国家宝贵的资源。延边州是全国唯一的朝鲜族自治州和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区,朝鲜语言文字是延边州朝鲜族公民的主要交际工具,也是延边州的通用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成立以来,广泛应用于全州政治、经济、教育、新闻、司法、日常生活等领域,在传承朝鲜族文化、促进我州对外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的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特点,制定和颁布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2001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2010年国家民委制定出台的《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0﹞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0﹞198号)也对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多年来,延边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朝鲜语文工作,从维护朝鲜族根本利益和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固的高度,超前谋划,科学部署,为打造朝鲜语言文字良好的发展环境奠定了牢固的政治和法律基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以朝鲜语言文字为主”;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朝、汉两种文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朝鲜语言文字是朝鲜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自治州自治机关在履行职务时,通用朝鲜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公告、奖状、证件、牌匾、标语、广告、标志、路标等应当并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二十条规定:“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以朝鲜语为主的广播、电视及其他新兴媒体,保障朝鲜语节目的制作,加强对影视片的朝鲜语译制工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凡在公共场所从事公共服务需在公章和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会标、标志(以下简称市面用语物)以及公用设施上印写文字内容的,均同时使用朝汉两种文字”;第七条规定:“同时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时,应遵循下列原则:⒈字体规范,字号相等;⒉横向排列时,朝文在前、汉文在后或朝文在上、汉文在下;⒊竖向排列时,朝文在右、汉文在左(面对面时);⒋环形排列时,从左向右朝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朝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二)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是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需要。民族团结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朝汉两种语言文字是自治州法定的通用语言文字。因此构建双语和谐的语言文字生活是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也是人民群众的需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朝鲜语言文字,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自治州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应该予以表扬和奖励”。
2016年,国家民委等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推进民族地区干部双语学习工作的意见》,把民族地区干部双语学习提升到服务国家大局、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高度。因此,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语言,不仅有利于增进感情,而且更有利于减少、化解、消除民族之间的各种矛盾,对于协调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团结合作,共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是维护朝鲜族公民语言文字权利的需要。语言文字平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了各民族的交流和融合,催生了许多涉及不同民族的法律纠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或者其中一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务时,应当通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合理配备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人员,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因此,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是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利益,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语言文字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少数民族公民人权的体现。
(四)做好朝鲜语文工作是繁荣发展中华民族文化的需要。文化作为民族凝聚力、创造力的源泉,作为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民族语文翻译对传承、弘扬民族文化具有直接的基础作用,是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可以向国家、向世界宣传、展示中国朝鲜族优秀传统文化,同时,还可以把世界各国、国内各民族优秀文化成果介绍宣传到朝鲜族群众和朝鲜族聚居地区,只有通过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才能使朝鲜族群众进一步开阔视野,不断创新、丰富和发展本民族优秀文化。
(五)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是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朝鲜族乡村大多数朝鲜族群众由于汉语水平较低,正确理解和领会党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以及与汉族群众沟通交流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只有通过朝汉语言文字的翻译,及时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农民致富发展的项目,科技信息传递到朝鲜族群众手中,才能使朝鲜族群众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得懂、说得通、执行的好,才能更好地掌握致富本领,促进当地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关于延边州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朝鲜语言文字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重点推行的7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一,它根植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大土壤中。
一方面带有中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的印记,受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影响,出现了很多汉语式的朝鲜语词汇及表现形式,在中国朝鲜语中已经根深蒂固;另一方面虽为跨境语言,但在用词、隔写法、拼写法等诸多方面又与韩国的标准语、朝鲜的文化语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与韩国语之间的差异更大。因此,有必要发挥语言自主性,不断地调整完善,使其符合中国国情的规范,才能持续保持和发展中国朝鲜语自己的特色。
针对这一问题,中国朝鲜语规范委员会本着“既保持中国特色,又便于国际交流”的规范原则,制定“朝鲜语四法规范标准”,广泛开展中国朝鲜语规范工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朝鲜文应当使用经中国朝鲜语规范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的规范化、标准化用语”。
三、关于中国朝鲜语言文字名称的说明
建国以来,我国朝鲜族使用的本民族语言文字一直称为“朝鲜语文”或“朝鲜语言文字”。
第一,该表述方式为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通用用法。我国官方使用的7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名称均不加“族”字。我国制定的所有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标准,也都未加“族”字。
第二,该名称长期以来作为官方会议通用用法。全国党代会和两会等官方应用时均称为“朝鲜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在介绍朝鲜族时,明确表述我国朝鲜族现在使用的本民族语言文字均称为“朝鲜语”和“朝鲜文”。
第三,该名称是社会各界普遍使用的用法。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与朝鲜语相关的机关、团体、报刊杂志以及学校相关课本等,均称为“朝鲜语”或者“朝鲜文”。比如,中小学语文教材名称为“朝鲜语文”,机构名称为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领导小组、中国朝鲜语广播、延边州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等。
(延边发布 延边州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翻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