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虐待动物的人都是潜在的杀人犯”吗?
现在的事实是,虐待动物的人没有进一步去杀人,但有的“反对虐待动物的人”倒是已经付诸行动了。
我想说的是,被害人可以考虑在钱到位的情况下谅解加害人,但是法官应该考虑到社会影响,不该无底线轻判。
这个判罚,七个月然后缓刑一年,相当于只留了个案底完全没有受到惩罚,顶破天羁押那么几天。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判三年以下,这是法律基础。其它的如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等环节,是法官酌情轻判的依据,是酌情而不是必须。既然已经按低限度判刑了,那这个酌情是不是已经履行过了,咱们该谈谈社会影响了。
扫黑除恶整风行动还没过去呢,这个案子就是个典型。这情节,说实话,我就在小时候古惑仔里面见过。大哥说了,我要他一根手指头,然后就在公共环境下公然行凶。这是公然挑衅公序良俗,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试问这样的黑恶分子不给送到监狱里去好好改造,如何能重新做人?
刚看到标题,我以为是男的当着女的面虐猫,女的上头了打的,这种叫激情犯罪,很多时候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共情的。
后来一看细节,好家伙,预谋、人肉、聚众、故意伤害……
别觉得就是打一顿,这么说吧,打骨裂很容易,想打成粉碎性骨折,不是狠人打不出这效果来。说不定哪天有人气到他了,她扭头杀人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
虽然不想站在预设犯罪的立场上评价这问题,但是既然已经犯罪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那就应该顶格判实刑。
关于看到有人虐待动物应该怎么做,劝阻或报警,找媒体曝光,这不是成年人都知道的做法吗?毕竟人类都直立行走这么多年了。
把一个拿铁棒打男性打得人家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的暴力女称之为女孩,你这是在侮辱女孩吗?把人家打成这样了,只换来了7个月的刑期,还是缓期1年,这等于就是无罪。
我经常说~动保人士(尤其是爱狗人士)是极其危险的一个群体,跟邪教徒无异。今天在没掌握话语权没掌握权力的情况下,他们都敢做出如此的凶残行径来。如果哪天等他们掌握了话语权掌握了权力后,那我们这些正常人都会被送去做肥皂。
我不是在危言耸听,历史上是有鲜活例子的,比如爱动物爱过一切的德国纳粹,他们曾经把一个将青蛙剁碎用来钓鱼的德国日耳曼人送去了集中营。为什么纳粹能够心安理得、没负罪感的杀人呢?根本原因就是他们将人看成了比动物更低劣的物种。
因此在他们眼里~杀人哪里是在杀人,而是在杀一群低劣的生物。杀低劣的生物,怎么可能会有负罪感呢?就比如你杀条鱼,宰头猪,会有负罪感吗?人之所以是人,那是因为人注定是比动物更高贵的,永远不能把动物放在与人平等的位置,更不能将它们的地位抬到比人的地位还高,不然就乱套了。
人和狗是有区别的。听说过人权,没听说过狗权,听说过人人生而平等,没听说过人和狗生而平等,听说过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没听过二哈萨摩宁有种乎。从生物学上讲,就更简单了,
狗,属于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哺乳纲、真兽亚纲、食肉目、裂脚亚目、犬科;
人呢,属于脊索动物门 、脊椎动物亚门 、哺乳纲 、真兽亚纲 、灵长目 、人科。
离着还是有点远的。
而在动保人士眼里,人真就不如一条狗一群畜生。举个我们本国的例子~今年2月13日,台湾省一林姓男子,在云林县闹市区内驾车撞死一只流浪狗。因林姓男子没有下车查看,而是径直离开,目击市民上前询问,他称“那只是畜生”。
之后,整个交涉过程被目击市民拍下并上传到互联网上,引发台湾动保人士的怒火,纷纷人肉上门辱骂威胁林姓男子,要他向被撞死的流浪狗下跪道歉。次日,不堪承受网络暴力的林姓男子表示愿意做这一切。
接着,林姓男子除了在脸书发文道歉外,还到流浪狗的灵堂前下跪,改口称自己才是畜生,并支付了流浪狗火花和丧葬费用(你没看错)。但即便是这样,那帮动保人士还没放过林姓男子,要警方和法律严惩他,意图通过高压的方式,让其自行了断。
这也是我为什么十分讨厌台湾的原因,一口一口民主自由,可人的地位居然还不如一条狗,不如一只畜生。满嘴的仁义道德,不用在人身上,却只用在牲口身上,真的是好讽刺。可悲哀的是,内地也有这种发展趋势,比如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