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吨黄金换一艘07型驱逐舰是个不折不扣得谣言

实在是看不下去了......   写几句

首先明确几条历史事实,07型驱逐舰引进不是孤立得,而是新中国和苏联在1953年引进海军技术装备,《六四协定》中得一部分,自己查,网上很详细,大致分为三部分:成品引进(买现货武器装备,)和技术组装引进(引进散件和技术,组装武器装备)以及技术转让生产(转让技术,中国按许可仿制)

成品引进,定义在协定附件一,苏联现役装备转让给中国,包括07型驱逐舰等32艘,鱼雷艇22艘,飞机148架以及配套各种火炮,鱼雷,弹药,保障设施及车辆

技术组装引进,定义在协定附件二,包括6601(成都级)护卫舰4艘,6603型(W级)潜艇3艘等49艘军舰,相关材料需要购买,相关技术苏联承诺无偿转让

技术转让生产,定义在协定附件三,主要包括上述舰艇中,鱼雷艇,猎潜艇等小型舰艇以及一些鱼雷,水雷,火炮及仪器仪表得生产技术,苏联承诺无偿转让。 

还有一些未执行得调控,苏联帮助修复重庆号巡洋舰,后来因为破损严重放弃,苏联在其他方面予以补充(另案处理)

整个六四协定,付款方式规定1/3,由中方按现汇支付,可以按两国贸易结算——也就是根据中国可以按货物折算现汇。  苏联提供2/3贷款 1954-1964分10年还清,利息是2%

协定总价值,按沈志华先生得档案记载,苏方对六四协定得贷款(1953年)为6.1亿卢布,按上述比例计算,总价值9亿多卢布

卢布与黄金的比价,按1961年苏联币制改革的政策,1新卢布(1961卢布)=10旧卢布,新卢布官价是0.987412克,可以计算得到,1953年,6.1亿卢布大约价值62吨黄金,考虑到利息(因为每年都有贸易还债,并不是累计到1964年才还,不能用复利算,实际上类似于ABS),这笔贷款总价值大约是66-75吨黄金不等(按沈志华的说法,中苏双方对贷款和项目数目有差异,前后经过多次谈判,实际成交价值只能估算)

所以所谓“17吨黄金换一艘驱逐舰,总计68吨黄金”的说法实际上是六四协定,苏方贷款总价值+利息=中国需要还款额的一种严重误读......  

实际上,4驱逐舰花了多少钱呢?  还是按六四协定,苏方贷款2亿卢布是驱逐舰的价钱,大约是20吨黄金,平均一艘5吨黄金,还不算贷款利息——当然按服役10年,经历过战争的旧船,并不便宜

但是需要注意,六四协定中技术转让的部分有大量苏方无偿转让的条款——所以苏联在驱逐舰方面贵一点,说白了走账方便

实际说到这里大家也看出来,价值68吨黄金的不是4艘驱逐舰,而是整个六四协定,苏联的贷款部分加上一部分利息,加上还款方式实际上允许易货贸易,其实不算苏联欺负人,对中国还是相对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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