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9年补罚“政策前二孩”,益阳卫健局:存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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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益阳“时隔9年下发违法生育通知”一事被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

4月16日,当事人何某称,自己“政策前二孩”将被按照违法生育处理或与其举报泉交河镇村干部违法违纪一事有关,据大江网报道,此说法暂未得到证实,赫山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已对此事展开调查。

17日,益阳赫山区卫健局通过@益阳发布 发文回应此事称,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行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该局将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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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大江网

在当事人何某提供的“违法生育处理通知书”中,益阳市赫山区卫健局称,当事人婚内与妻子生育第一个孩子属政策内生育,但双方于2012年3月15日离婚后,其妻子于同年7月1日生育第二个孩子,“推定为前婚配偶的亲生子女,对女方与前婚配偶按违法生育处理”。

据大江网16日报道,当事人何某称,自己接到此违法生育处理通知,或与其举报泉交河镇村干部违法违纪一事有关。“三年了,三年来我一直在走合法合规程序,可到现在一点进展都没有……”

何某称,自己是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人,三年前,益阳市“芙蓉云”项目中,负责协商的镇、村干部涉及变更项目设计,致使高压线横垮自家屋顶,而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其承认对线下居住人员无健康影响,给予其一点点补偿。随后何某诉求依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进行搬迁协商被拒,由此走上举报维权路。

由此,何某猜测此份违法生育通知是对其举报之事的“打击报复”。目前,此事暂未得到证实。

赫山区委宣传部工作人员16日介绍称,已对此事展开调查,调查结果出来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4月17日早8时25分,中共益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官方微博@益阳发布 发文称,4月9日,赫山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关于“何某某于2012年7月违法生育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的实名举报后,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开展走访调查、资料核对、信息核查、询问调查等。4月13日,该局书面通知被举报人何某某协助调查。

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在情况说明称,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行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该局将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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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前二孩”家庭被追收社会抚养费,法院多判决撤销追罚

观察者网发现,近年来,像何某一样“政策前二孩”家庭被告知将接受违法生育处理的并非个例,法院多判决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4月21日,湖南省宁乡市卫健局向一个“政策前二孩”家庭征收72980元社会抚养费,涉案决定书适用的是《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该条款于2016年3月30日被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于2016年3月30日公布实施。

因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宁乡市卫健局作出决定时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其撤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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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下同)

在另一起“政策前二孩”被征抚养费案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在2019年的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写道,“行政行为必须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不得再缓引适用被废止的法律法规。对‘政策前二孩’追罚社会抚养费表面上看似有法律依据,其实是简单机械的适用法律的方式,是不应当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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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法院认为,国家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后,依法不应追缴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已明确规定一对夫妇提倡生育二个孩子,新法生效前生育的二孩虽然属于超生,但新法生效后在当下已经合法,不应推定为“违法生育”行为;同时,新的法律政策适应新时代需要,开放二孩,利国利民。

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湖南株洲中院也判决“政策前二孩”家庭状告卫健局胜诉。湖南株洲中院认为,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仍以违法生育二孩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具有现实必需性,与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亦不相符,同时不能起到积极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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