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元“lv”包的背后——职业打假人的饥不择食

128元“LV包”的背后是两大利益群体的博弈,一边是打着擦边球生产销售近似甚至假冒商标产品的不良商家,另一边是钻着空子索要惩罚性赔偿的职业打假者。

500

所谓职业打假人,是指知假买假进而索要惩罚性赔偿乃至以此为生、致富的群体,这一群体刚刚出现时,原本以为能够“负负得正”起到净化市场作用,因而社会舆论、司法领域、政府层面等对其都是持一种较为支持的态度,可谁曾想他们不但没有承担起这份社会责任,反而为了自身牟利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时不时弄出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沙雕事件出来。

在本次“128LV包包”事件中,李先生倒也清楚职业打假人这一身份所面临的社会舆论环境,虽然先用“不算”后用“不是”来回答记者“您是职业打假的吗?”这一疑问,企图在摆脱“职业打假人”这个标签之后用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商家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甚至更多。但是,能否如他所想顺他心意,可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句“我认为它是LV”就可以决定的。

500

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是有欺诈行为”,要认定“128元的LV包”事件中商家存在欺诈,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何为欺诈,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得相对方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做出与其内心真实想法不一致的行为。

在这次事件中,首先,事件中的商家在其店铺名称、商品信息、品牌吊带等均未标注“LV包”字样,包包表面印刷的图案与LV品牌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能够为一般人所注意到。其次,LV(路易威登)作为国际知名奢侈品牌,价格高昂、销售渠道单一是众所周知的情况,而涉案包包价格仅128元,与一般人心目中的国际奢侈品牌价格存在明显差距,不足以使人产生错误认识。李先生既然开得起百万路虎,消费阶层、社会阅历、经济状况想必比绝大部分一般人要强的多,具有识别该款包包是否为正版“lv包”的能力,知假买假行为的行为性质绝不是一句“我认为”就可以否定的,换而言之,这位李先生对于所购商品为普通老花包的结果是知晓且符合预期的。

另一方面,虽然我们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无法认定李先生的职业打假人身份,但是不妨碍我们对职业打假人目前的社会处境进行分析。

500

职业打假人出现之时,在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在现阶段,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的方式,有针对性地选择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打假牟取高额利益,有选择性地放弃打击那些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但是牟利空间小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根本无法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更为过分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并非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这种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若再支持这类行为,无疑是以恶惩恶,饮鸩止渴。

以上两个方面,法律的明文规定是无法成功索赔的天堑,司法态度及社会舆论是无法成功索赔的关键。

虽说李先生难以在这次事件中得到他想要的,但是商家也并非就是那么纯朴善良。

500

找人设计近似商标、另行成立公司注册商标、通过授权方式取得使用权、生产印有近似商标的同类产品、商品信息上有意规避真实商标但商品上架时有意设置特殊关键词,这一系列操作下来以为能够瞒天过海,其实无非就是一个大家心知肚明的小把戏。有一说一,这类近似商标产品与市场上同类的其他商品在价格上相差无几,对于经济条件差的消费者而言,这类商品的存在能够让他们满足小小的虚荣心,倒也无可厚非。但是应当认识到,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仍旧属于侵权行为,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谁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呢。

最后,再说上一句:这个百万级路虎,我也有点好奇。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