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辅警许艳敲诈案:在炯炯明镜之下,二审又岂能拒绝委托人?
女辅警许艳敲诈案一审在社会上引起了轩辕大波,舆论界一片哗然。正当人们目不转睛地期待二审“备考”之时,一个惊闻不解的消息――委托辩护被拒!
此举,从客观上而言,违背了委托人的意愿,难免不让委托人产生深文周纳的联想;从主观上而论,有采用“文过饰非”之嫌。听到此消息,心情比灌了数十斤铅还要沉重。
二审意味着什么?众所周知,二审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同时,第二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将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二审不啻是一个个案的终审,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代表司法是否公正的“窗口”。这个“窗口”是明是暗,又源于是否湛湛青天和不公不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梳理刑诉法的司法解释:
《刑诉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六十四条:“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六百零一条:“……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不难看出,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意旨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受司法机关指定代为辩护。
但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不能拒之门外。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一条:“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
一起震撼世人的敲诈案,在哗然未弭之下,人们期待的获得真相,而不是拒绝委托辩护,疑似“厚此薄彼”之嫌的“另类”二审。
此时此刻,让我在不禁不由中想起了政治家、立法者、诗人梭伦说的一句话:
“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
在人民法院悬挂着“明镜高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哲学牌匾,无疑是为了推进司法公正廉明,而不是在许艳的二审拒绝委托人,否则便成了“流芳千古”的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