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蜂窝事件:下一步是竞争法诉讼还是名誉权诉讼

最近,以用户UGC为核心竞争力的在线旅游平台马蜂窝爬虫抄袭事件刷屏,通读了相关报道后,觉得法律讨论少了一点,因为,不论事情到底如何,司法诉讼都将成为各方的终结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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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抓取其他平台用户评论是否构成侵权?

实践中,绝大部分的UGC平台在网民协议中,都有关于版权的声明,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明确本平台产生的内容,其他主体不得非法获取;二是用户在平台发布的自创内容,版权归本平台所有。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声明中的第二部分内容是无效的,因为用户自己完成的作品,版权当然归属用户,网民协议是格式合同,平台不能掠人之美。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司法实践也是这样判决的,至今为止,尚未有生效判决支持过平台的这个条款。

如果在平台产生的内容版权归属与用户,那么平台在他人非法抓取内容时,是否有权利维权呢?答案当然是有,只不过不能局限在著作权法,而是存在竞争法之中。

非法抓取他人内容,这对于以UGC内容为核心竞争力的新经济形态是非常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果可能会有三个:其一,侵权者不劳而获的通过爬虫剽窃内容,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二,爬虫抓取,造成公众认知的混同,侵害了被抓取者的市场信赖度。其三,抓取行为降低了被侵权人的市场份额,稀释了用户黏连度。所以,此类情况,一般按照竞争法第二条,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来判定。

不过,并非所有内容都不能抓取。首先,用户自己在多平台发布的信息,这属于用户自由,首发平台没有权利进行限制。其次,对于一些生活类、广告类的信息发布,用户自身就希望信息的扩散,这类信息的抓取应推定符合用户意愿。最后,按照国际通用的robots协议,平台是可以决定哪些可以抓取,哪些不能抓取,符合规则的行为不仅不侵权,而且还有利于信息的传播。

第二个问题,爆料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这个料是个猛料,触动了马蜂窝的核心竞争力,如果爆料不属实,马蜂窝当然应该反击一下,提起名誉权诉讼。有人要问,为何是名誉权诉讼,而不是之前提到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呢?答案很简单,爆料者是自媒体,并非,至少表面上不是马蜂窝这类在线旅游平台的竞争对手。所以,马蜂窝要想维权,就只能提起名誉权损害赔偿。

法人也是有名誉权的,只不过,法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已,但法人可以主张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待此类案件,法院还是敢于大比分判决的。如果原告无法证明损害,也不能证明被告获利,那么按照侵权法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适用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当然,还不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维权费用。

第三个问题,爆料是PR大战序曲么?

若要仔细分析,这个事件不太像竞争对手的爆料。若按照一般套路,竞争对手会做好充分准备后,先提起诉讼,之后再发动舆论战。在此事件中,尚未发现有诉讼提起,当然,事后也不耽误再提起诉讼,但这样一来,打草惊蛇,被告很可能会做好准备,包括删除相关信息,事后取得用户授权等行为,效果比突然袭击差了很多。

不管是不是公关大战,这个事件都给以UGC为主的平台提了醒,要做到合规至少要保证以下几点。第一,非广告类的用户信息,平台不能随便抓取。第二,对于一些质量很好的非本平台信息,若想获取也并非没有办法,只不过需要征求发布者的同意即可,至于原发平台所谓的网民协议约束,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第三,爬虫抓取的信息,不要欲盖弥彰的修改内容,去掉水印或者创造出假网民发布,这种行为会导致性质变化,真的上升到诉讼可能无法以技术中立性抗辩。

若马蜂窝真的发现这是黑稿和黑公关,一方面可以向公号提起高额名誉权诉讼,另一方面,若可以找到背后确实系竞争对手指使,当然也可以按照商业诋毁来提起诉讼。退一万步讲,若爆料的数据均为虚假的话,那就不是民事法律问题这么简单了,刑事法律的各种罪名这里就不再赘述。 

(中国政法大学  朱巍)原载《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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