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诊疗”对垒“多元化解”
与人聊天,谈及法院,别人常开玩笑说:“人一辈子最好别进‘两院’,一是医院,另一个就是法院。”没病没痛谁会去医院,没事谁又愿意去法院呢?然而,我仔细想了想,对比了一下,觉得法院和医院还真是有不少相似之处。
都是“治”。医院治疗的是病人身上的病痛,“望闻问切”诊断,针对病人的病情开处方、吃药、打针。最终,有好的方面,病人康复了,大家皆大欢喜;不好的方面是病人得了“不治之症”,治不了,去世了。法院“治”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毛病”,也就是纠纷,经过开庭调查、辩论、调解,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作出裁判,最终也有好的方面,当事人“案结事了人和”,矛盾化解了,人与人之间也“和谐”了;当然也有不好的方面,被告人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被判处极刑,从此再无“做人”机会。
都很忙,有去医院看病经历的人都有一个感触,“医院人真多,真不知道怎么会有那么多的病人!”特别大医院更是如此,从挂号、候诊、检查到交费、取药,都要排队,医院的医生、护士更是“脚底生风”“顾此失彼”,光看着就能感受到他们的忙碌,迟延下班、加班看来也是常事。再看法院,也不“轻省”,案子越来越多,送达、开庭、调查、写法律文书......“一个都不能少”,以前一周办两三个案子算忙的,现在一天办几件案子也是常事,身为法院人,对时间的概念竟然是“怎么又到下班时间了”。
责任都很大。医生每一次诊疗、用药、手术都关乎病人身体的康健,病人提着心,医生更是万般小心,一则使命使然,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不敢有丝毫怠慢;二则压力存在,医患关系向来紧张,医闹让人身心疲惫。法官更是如此,刑事案件“一纸文书”关乎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容不得丝毫松懈、马虎;民事案件也不容小觑,你眼中的“小案子”却可能是当事人的“一切”,处理不好,缠诉闹访让你困扰不已,内心也充满纠结。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就是看病、解纠纷都“往上走”。大病小病都往大医院跑,社区卫生院的医生看了不放心,要大医院的专家医生看了说“没什么”才放心;发生纠纷也是,身边的亲友劝说没用,本地的人民调解员调解不甘心、不解气,非要诉诸法律,经过法院判决,甚至一审判决不行还要上诉进行二审,二审终审判决不服,还要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一路折腾下来,可能达到的效果就是当初亲友相劝、人民调解的结果。
针对这些现象,卫生医疗系统倡导“分级诊疗”,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诊疗方式,简而言之,就是有病先在基层医疗机构看诊,能治疗的小病、常见病就在基层治疗,病情沉重、复杂的再往上级医疗机构转诊;上级医院为基层医院提供咨询、业务指导等,从而腾出诊疗小病、常见病的人力和时间专注治疗患危重、复杂病情的病人,攻克医学难关。
矛盾纠纷化解也是同理,家长里短、邻里纠纷等“鸡毛蒜皮”的小纠纷,当事人能平心静气自行协商的就自行协商,不能的找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复杂、疑难的纠纷经过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再诉至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仍还能在法庭的组织下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再行裁判。当然,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在协商合同条款时就可以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一旦真的发生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也能很大程度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效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与看病治病的“分级诊疗”一样,都是有效地整合资源,回应人民群众对解纷、就诊方便、快捷、花费少的诉求。由此,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司法机关,在推进“分级诊疗”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时,首先要建立健全适应相应工作的机制,科学分配资源,有序进行分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为健全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来抓,正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看病问诊“分级诊疗”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都能深入人心,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强烈,社会更加和谐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