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应不应该审查?

 

中国电影的问题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的“内容审查制“,也因为内容审查的存在,国产电影经济诱因制度被扭曲为崇尚”包装贩卖明星“与”大场面大电脑特效“这种比较能确定吸睛和回收投资的安全牌。

美国从1909年起也存在电影内容审查制度,到了1922年更是由几大电影公司共同成立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MPAA),通过Hays Code,禁止“对公众道德产生影响”的电影上映。

191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甚至于“Mutual Film Corp. v. Industrial Commission of Ohio ”此案中判决“电影不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之言论自由”,承认Ohio州政府可以合法地内容审查电影。

但即便如此,Hays code的道德标准在保守天主教徒眼中依然是下流淫秽不堪,因此1934年起,天主教徒Joseph I. Breen负责主持新的Production Code Administration (PCA),20年间许多电影(特别是被宗教团体认定有"性暗示")均被删改,例如著名的Betty Boop的短裙被强制改为家庭主妇长裙;超级大片北非谍影(Casablanca)中任何明示男女主角在巴黎有过一夜情的片段、台词均被改为暗示。

飞机大亨Howard Hughes拍摄的"Outlaw"中有一幕聚焦女演员乳房的镜头, Hughes花了相当力气终于说服Breen“这个镜头并没有违反PCA”,至于怎么说服的,各位自己想像吧。

PCA也常有政治审查,例如华纳兄弟曾打算拍摄德国纳粹集中营相关主题,就被PCA否决禁止而作罢。1938年之前,PCA一直禁止“反纳粹”主题的电影拍摄,直到FBI介入才放行。

终于到1952年,联邦最高法院才又于“Joseph Burstyn, Inc. v. Wilson”一案否决1915年判决,承认电影同样享有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与此同时,1950年代大型电影製作厂与一条龙的营运模式不再是票房保证,器材的成本下降催生许多独立电影制作公司,观众口味改变也让这些独立制作公司得以生存,PCA的影响力逐渐式微。

1960年代,MPAA开始转变整套制度为“电影分级制”,并于1968年11月1日正式上路。不过禁片依然存在,例如1969年的瑞典电影"I Am Curious (Yellow)"就因过于色情而被禁止(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才终止禁令)。

然而这套电影分级制依然受到许多批评,里头一堆黑箱作业一样让许多人诟病。

这种审查同样存在国民党时期的台湾,因为政治审查而陆续拍了一堆台语文艺爱情片、三厅电影、武侠片甚或许不了类的闹片,同样的诱因制度扭曲下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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