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堵住996的漏洞,我建议《劳动法》这么改

现行《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既然《光明日报》认为996难言违法,我建议把《劳动法》上面相关条文改成: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连续七日中至少休息两日,每连续二十四小时中至少连续休息十二个小时。每日的工作时间中应包含至少一次连续的、时长超过一小时的就餐休息时间,该就餐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名称和相应岗位的具体信息,应当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协商结果应当向劳动部门报备,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每日工作时间超出九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出四十四小时的部分(下称“超时工作”),用人单位此后因此所得的收益(下称“超时用工收益”),都应按月全额支付给相关劳动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既影响生产也影响公众利益,后果严重,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情形(一)、(二)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在相关情形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部门就相关情形作出解释,并取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证明。解释和同意证明应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为非超时工作的部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为非超时工作的部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为非超时工作的部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的,为超时工作的部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五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确保超时用工收益完全、及时支付给超时工作的相关劳动者,不得移作他用。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将当月超时用工收益全额支付给超时工作的相关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当月支付的部分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五百。如当月超时用工收益总额不足相关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五百,用人单位应当负责补足剩余的部分。第四十五条(新增) 劳动者因故放弃第四十四条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并按时将相关工资报酬全额移交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每月定期向社会发布移交信息,并代劳动者保管相关工资报酬。

第四十六条(新增) 关于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当地劳动部门应建立并维护可靠的发布和查询渠道,确保群众能方便、快捷、及时地查询到最新的准确信息。

​ 解释一下每个改动的用意:

1.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平均两字去掉,为后面超时工作部分打基础。

2.每周休息一日改为每连续七日休息两日,彻底废除996借口的根基。每连续24小时至少连续休息12个小时,而且工作时间包括完整的就餐时间,防止企业把工作时间分散,变相延长工时,搞996。

3.延长工作时间,不能是用人单位随便说了算,必须给出原因。这也是《劳动法》立法的本意。没有必要,不应当无故要求劳动者加班。如果一定要加班,那么就向劳动部门报备、解释。而且不能随便找个借口,必须有劳动者同意的签名。

4.加班的企业,必须让社会知道。让求职者都看个清楚,实际上谁在搞996,在逼迫员工加班。

5.既然搞加班,就必须给钱。把人当畜牲用,那就得把钱给足。不给足就别搞加班。单位时间利润不够的企业就应该被淘汰掉。劳动者拿命换钱,那这血汗钱就必须完全给到劳动者手上,不能让企业给剥削了。

6.为了防止企业用各种做账方式把收益抹掉、抵赖不给钱,说什么996其实没有产生超额收益,所以要规定不够的部分由企业补足。你用996获得的超额利润,如果连加班工资都不够发,那你搞什么996?不是变相虐待吗?

7.为了防止企业说加班带来的效益是长期才显现的,要过个几年几十年才有,强制要求每月加班工资保底当月工资的五倍发放,而且只多不少,只要有超额收益,就要全额支付。你不是说现在没有收益吗?那现在先每月发五倍,以后效益出来了,那就继续发,每个月发。这样保底也有当月五倍的部分。

8.向社会公布的有效性,由当地劳动部门保证。如果加班了确没发布,劳动者可以追责劳动部门。这样倒逼劳动部门追着企业报备加班信息,避免没有人负责,变成空谈。

9. 企业如果逼着员工放弃加班工资,那企业也别想要,全部移交给劳动部门,让劳动部门代管。宁愿肥了公家,也不能肥了资本家。

大家对此有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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