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驳赵燕菁平台公司公有化奇思

以下文章来源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作者朱海就

500

平台公司该不该公有化

——与赵燕菁商榷

©文 朱海就

编辑:瑞秋的春天

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的核心,是让世界变得更好的学问。

厦门大学的赵燕菁教授(以下简称赵教授)最近发表一篇名为 《平台经济与社会主义:兼论蚂蚁集团事件的本质》 的文章,提出平台公司应该公有化的观点,他认为平台公司不应该占有数据,应该公有化,他把这视为社会主义的新形式。这是笔者继“大数据使计划经济可行”之后,再次看到的一个类似的论调。在阐述过程中,赵教授不是使用逻辑分析,而是大量使用经验类比的方法,特别是把自己从事城市土地管理的经验应用到对平台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和分析方法都是错误的。

01

平台公司并不特殊

“平台公司”是最近流行起来的一个概念,它是一个经验性的概念。任何一个稍大一点的公司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平台的性质,这些公司数据化之后,很多都可以转变为数据平台企业,不仅制造业企业,甚至学校、医院都可以视为平台型组织。所以,如平台公司应该公有化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稍大一点的公司都应该公有化。可见,这种观点为“再公有化”开启了方便之门。

另外,平台企业也是企业,并且首先是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判断联系在一起。如是企业的话,就是企业家和投资人投入资产形成的,企业家运用判断使用资产,并承担风险,获取利润,这是正常逻辑。如把平台公有化,那就有可能取消了企业家的判断,使平台不再具有企业的性质。

02

数据的产权界定问题

我们说,是先有平台,然后才有数据。数据不是独立于平台而存在的“公共资源”,在没有交易者的行动之前,没有数据。对数据来说,没有所谓的“初始产权”一说。数据的产权是一个过程,在平台公司和用户之间存在模糊的产权地带,产权边界会不断调整。没有平台公司的投资,就不会产生数据。根据“谁生产,谁所有”的原则,谁投资产生的数据,归谁所有。

数据的产权应该归投资人或平台的投资者。数据是平台企业的资产,是投资的产物。数据本身不会产生收益,没有价值。数据的价值是随着企业家对数据的使用才存在的。或者说,数据被企业家利用起来才有价值,将数据服务于目标时,才使数据产生价值。所以,占有了数据并不等于就占有了价值。关键是怎么利用,被谁利用。如平台被公有化,数据的价值也将至少失去一大半。

03

行政垄断是好的吗

赵教授主张政府控制平台,认为这是有效率的,也是更公平的。他认为反垄断不是反对平台企业的规模,而是反对平台企业垄断数据。因此,反垄断应该是政府应该把平台公司的这种垄断权拿回来,把平台公司“公有化”。如他所说:

“ 正确‘反垄断’绝不应当是缩小平台企业的规模,更不是降低平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而是限制平台企业 “ 降维 ” 进入普通企业的业务 …… 如果监管紧盯着平台企业的垄断,并将市场占有率作为垄断的标准,就可能在反垄断上犯方向性的错误。垄断是由平台的本质所决定的。监管真正应该盯住的是平台的运营是否出现‘降维’,特别是要盯住平台企业所依赖的全民所有资源,盯住上市公司背后那些企图将公众的 “ 大数据 ” 据为己有的股东。一旦对于平台经济的讨论从垄断转向产权,我们就会辨识出新经济通向均富和公平的正确道路。”

对平台企业公有化,拥有数据的产权,其实就是主张行政垄断,这种“反垄断”的做法要比限制企业规模那种手段危害更严重,因为这相当于权力直接介入经济活动。我们知道,政府无法像私人企业家一样有效率地运用资产,创造价值。为了使自己控制的平台在竞争中胜出,政府控制的平台只能限制其他平台的进入,从而阻碍了竞争。

赵教授认为“反垄断不是反对平台企业的水平整合,而是要反对其垂直整合”。他认为要反对的是平台企业“降维”,“限制平台企业‘降维’进入普通企业的业务。如果将足球职业联赛视为一个平台,那么作为联赛的组织者的足协,就不能自己也办一个足球俱乐部,否则其他俱乐部就无法与足协的球队竞争。同样的道理,一旦提供路网的平台企业自己也开始生产汽车,提供电网的平台企业也自己发电、提供通讯服务的平台也自己生产手机,其他普通企业就无法公平竞争。”平台企业可以进入普通企业业务,如京东自营,这不构成不公平竞争,因为平台企业不是执法机构,和裁判员的角色是不一样的,平台企业如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就没有其他企业进入这个平台,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足协如是私人的,办一个足球俱乐部,与其他球队竞争也是可以的,同样路网企业生产汽车也没有什么不可以。这是法律或执法层面的问题,不是产权归属的问题。

04

平台公有化,效率不会更高

赵教授把政府拥有平台,类比于政府拥有土地初始产权,认为政府拥有平台,也将像政府拥有土地初始产权一样创造出巨大的价值。在他看来,地方政府拥有了土地的初始产权(所谓的一级市场),使地方政府能够运营城市,才使得中国经济得以发展。然而,这是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错误解释,我们说,是改革开放,才使城市土地的价值得以凸显,地方政府只是顺势而为,把土地推向市场,获取土地的价值,而不是地方政府经营土地本身创造了价值。如经济增长是地方政府拥有土地的初始产权,那么经济增长也是太容易的,这个经验可以输出到全世界,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将实现经济的飞跃。所以,价值不是政府对土地的占有或经营创造的,而是来自市场。可见,赵教授错误地建立了因果关系,用错误的结论来否定私有财产权制度。

如前所述,政府控制平台之后,由于缺乏类似企业家那样的能力,数据将失去价值。数据只有被企业家运用起来时,才为社会创造财富。如平台被国有化,数据的价值大大下降。

05

平台公有化,也不会更公平

赵教授认为如平台企业私有,会造成巨大的贫富差距和不公平,平台公司的公有化才能避免这一问题。他说“平台企业的所有制必然涉及到巨大社会财富的分配。数字社会也是如此,它是成为一个公平的社会还是一个贫富分化的社会,这都取决于平台公司的所有制。与土地资源国有化路径相反,中国的矿产(特别是煤炭)资源探索了一条私有化道路。其结果不仅没有像土地那样创造出数以亿计的中产阶级,反而是暴富了一批正巧‘家里有矿’的原住民。由于大数据往往是数据平台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正好在大数据的‘富矿’上,所以大数据就被想当然地当作公司财富的一部分计入了该上市公司的市值。今天那些通过数据平台企业上市不劳而获的股东们,和那些地下正好有矿的原住民没有本质差别,只不过他们卖的不是矿产,而是大数据。”

这涉及对“公平”概念的理解。赵教授把“公平”和“贫富差距”对立起来,其实两者没有关系,贫富差距不意味着不公。公平是指法律面前的公平,不是结果的公平。谁应该成为平台公司的投资者,平台公司的投资者应该获得多少收益,都应该是市场说了算。平台的股东作为投资者,获得高回报是承担风险的回报,如孙正义投资阿里获得上千倍的回报,这是合理的,因为这不是普遍现象。关键问题不是贫富差距有多大,而是获取财富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是合法的,就是促进其他主体利益的。在市场经济中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是相互促进的。在私有的情况下,通过发挥企业家才能,就是促进了公共利益。私有才是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形式。也即并不需要产权上的公有来实现公共利益。

对于赵教授所反对的资源私有化,可以举出相反的例子。如委内瑞拉,资源国有化之后,并没有产生大量的中产阶级,并没有使国家富起来。相反,发达国家大部分是资源私有化的国家。

赵教授还说“要防止平台企业私有化必然导致的不可逆的贫富分化,防止平台企业被私人资本所挟持。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不取决于你是否对资本征税,而取决于你是否对资本拥有所有权。在收入环节征税已经被皮凯蒂证明无助于缓解贫富分化,只有平台公有,才能‘驯服’资本”。

我们说,关键的问题是“共同富裕”而不是缩小贫富差距。要富裕,就必须允许人们发挥企业家才能,让一些人能够先富起来,带动其他人,而拥有资本是发挥企业家才能的前提。当企业家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就促进了其他主体的利益。平台的利益和其他主体的利益是一致的,相容的,不是冲突关系。平台发展越好,其他主体发展也越好。如平台公有,不让资本的逐利,结果是大家共同贫穷。


06

平台和政府是两回事

赵教授把“平台”等同于“政府”,他说“真正的问题是平台企业本身一定要私有吗 …… 私人创造,却不一定意味着私人拥有。一旦普通企业发展为平台企业,也就开始了从私有企业逐渐向公有企业( public company )的演化。最典型的平台就是政府。政府诞生于为所有人提供财产安全的需求 —— 居民只要给政府交税,就无需自己去供养一支军队。由于平台的规模效益,政府从创立伊始就是天然垄断的。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增加,政府就逐渐成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运行的平台。”

我们说,平台和政府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市场自发产生的企业,后者是强制性的暴力垄断机构,完全不可比。他也显然没有区分“公有公司”( public company ,准确地应该翻译为“公共公司”)和“国有企业”( state-owned enterprise ),把“公有”等同于“国有”,而两者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公共公司,如不是国家控股,都还是私人性质的。私人意味着竞争性。或者说,平台公司的公共性和政府的公共性不一样,前者是竞争性的,后者是垄断性的。

赵教授还说,“一旦互联网企业演变为大数据平台企业,贫富差距就会迫使它迟早会演化为某种形态的公众公司 —— 这要么是通过以自我演进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创新实现,要么是通过以某种外力迫使为主要特征的制度革命实现。”

在我们看来,企业组织如是自己演化的话,再怎么演化,也不可能演化成类似“政府”那样的组织。或者说,如不是被强制,平台公司是不可能自动地国有化了的。如“外力迫使”平台公司国有化的话,你就是侵犯产权了。

07

可以拆分平台企业吗

赵教授认为,“应当通过反垄断政策,将数据平台企业的平台部门和应用部门(如淘宝和天猫、京东和京东自营)分开(这有点像政府从非公共产品领域退出一样),确保普通企业不能依托平台,获得相对其它普通企业额外的竞争优势。分离后的平台部分,从监管到运营,从投资到分配,都要有更多的公共利益代表进入,要‘公进民退’;在非平台部分,可以完全私有化,‘公退民进’。”

在我们看来,企业不能随意拆分。平台企业的数据作为资产和其他资产也是互补的,数据的产权和其他资产的产权是不可分的。关键问题是谁经营平台,利用数据更有效,如承认企业家更有效率,那就得让企业家拥有数据的产权。如让企业家经营数据,却不让企业家拥有产权,这是相互冲突的。经营平台的企业家根据非平台企业对各种服务的需求对资产进行调整。政府没有能力根据非平台企业的服务需求来调整其资产。如平台企业公有化,那么最终有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使平台倒闭,从而殃及非平台企业。

赵教授认为可以把平台拆分出来,把平台公司公有化,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特征,他说“传统的经济理论无法区分平台企业和依附企业,企业产权只能在全部公有或全部私有两端进行选择。一旦引入分层的企业结构,就可以在平台和非平台企业选择不同的制度组合。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也可以被重新定义 —— 只要平台企业是公有的,哪怕普通企业都是私有企业,这个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反之,只要平台企业是私有的,不论普通企业是什么所有制,这个经济就是资本主义。”

然而,把平台公司公有化是“好”的吗?如前所述,这种做法既没有效率,也不是公平,所以并不可取。另外,还要说明的是,平台企业和非平台企业之间不是依附关系,而是服务关系,它们谁也离不开谁。还有,平台化趋势最多只是一种经济现象,不可能对经济学构成什么挑战。

赵教授还说,“所谓‘国进民退’不一定是政府亲自‘下场’做平台,而是在平台企业初创时入股,去做风投,扮演类似当初淘宝创立时孙正义那样的角色。”显然,政府难以扮演孙正义那样的角色,政府官员缺乏这样的能力,还有,政府资金一般是风险规避型的。

08

结语

无论是从效率还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赵教授所主张的“平台公有化”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他的这一主张没有理论依据,是一种“理性建构”。平台的公有化将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方便之门,也是对市场经济的极大威胁。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