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团结工会」模式还是照抄内地工会法?

  笔者有关澳门立法会以压倒票数否决高天赐议员提交的《工会法》法案的评议文章在脸书等社交媒体张贴后,有不少跟进贴文回应,但各走两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两宗,其一是质疑高天赐想学波兰「团结工会」的那一套,法案中有关「命令罢工」不过是为了未来的工会头子拥有不该有的权力,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后果,正常人都可以想象。因而这是西方伪民主票秀制度,就是存在着为了个人搏选票,兴风作浪无中生有地恶意作秀的问题。其二是质问笔者,为何国内人民可以有《工会法》,澳门特区却不可以有《工会法》?

     关于对高天赐意图引进波兰「团结工会」模式的质疑,可能是抬举了他。毕竟以澳门特区的工运实际情况,这是「不可能任务」,因为澳门特区最大的工会团体,是爱国爱澳的中坚力量,自「一二三事件」之后,就完全主导澳门的工运甚至社会运动,回归后更是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治澳,实际上就被反对派攻击为特区政府的「管治同盟」,毕竟从特区政府行政会到行政长官办公室的顾问群,都有其代表。高天赐虽然曾经疑似「双重效忠」参加葡国国会选举,但要把西方的工会制度引进中国的澳门特区,相信只能是「蚍蜉撼树谈何易」,他先后八次提交含有「命令罢工」等充满西方工会色彩的《工会法》法案都被否决,就可见证。更遑论是要引进波兰「团结工会」这种充满「颜色革命」色彩,颠覆现有政权的工会模式了。

但高天赐要撕裂建制派队伍的意图却极为明显。实际上,在这次立法会一般性讨论及表决其提交的《工会法》法案之前,就「点名」曾经对同类法案投下反对票的三名直选议员,为其《工会法》法案「背书站台」。但这三名直选议员都是资方利益的代表,根本「唔听佢支笛」。不过,对工联总会背景的四名议员则构成重大压力,因为为抗御高天赐的「抢票」效应,他们也曾经先后四次提交过《工会法》法案,当然其内容不会跟随高天赐,但也因为只是劳方单方提案,而遭到否决。而高天赐的一再提案,就将工联总会背景的四名议员「推往火堆上烧烤」,而且将其推陷进与资方及专业背景的建制派议员「对立」的尴尬处境。这一次,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两名工联背景议员,就「被迫」投了赞成票,而另两名由两名间选产生的工联背景议员,则以政府已经完成草拟《工会法》的谘询文本,并已送交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讨论,以充分听取劳资双方委员意见,之后再适时展开公开谘询,出于对政府主导立法和社协运作机制的尊重为由,对《工会法》法案投下了弃权票。

     因此,即使是高天赐没有也不敢引进波兰「团结工会」的模式,但从其《工会法》法案中置有「命令罢工」的条文内容看,确实是存在着「团结工会」的痕迹。而且,其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八,「屡败屡战」乐此不疲地提交《工会法》法案,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撕裂建制派队伍的实际效果。

西方式的工会力量过强,不利于经济发展。中国内地玻璃大王曹德旺到美国投资,就遇到美国工会势力的狙击,他为了处理工会的问题,几乎一个月就要飞一趟美国。这时他才明白,「通用」怎么会倒了?「通用」就死在工会上面。并指出,对许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外国的工会制度是个大难题。台湾地区的郭台铭本来答允特朗普,投资一百亿美元在美国设厂,声称将会创造几万个就业岗位,但后来只是招了六百人就没有了下文,据说是没有足够的工程师和技术工人,其实真正原因是与中国大陆及越南的工会相比,根本无法适应美国的工会制度。现在特朗普争取连任失败,郭台铭可能会获得「解脱」。

  至于内地,确实是立有《工会法》,但其宗旨与高天赐《工会法》法案完全不同。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规定工会必须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透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而且,内地《工会法》颇为严谨,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等,完全体现了「成文法」的特色。而高天赐的法案,却是「政治语言多于法律语言」,简单到只有几个条文,较为单薄、空白,而且其要与国际协议相衔接的外延性较强;而海峡两岸的《工会法》,则较为实在及内在性,着重的是工会会员的自身权益,及工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并与「成文法」法系的立法规律习惯相背离。另外,高天赐的法案,是倾向公共行政人员和警察,都有权成立工会,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是倾向于军队及警察等,不能成立工会的,台湾地区的《工会法》就在其第四条明文规定,「各级政府行政及教育事业、军火工业之员工不得组织工会」。一个是对抗及激烈,一但是协调及和谐。很明显,前者的立法倾向,是脱离了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及澳门居民的善良意愿的。

    我们并非反对为《工会法》立法,而是认为应当按照《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和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工会法》立法。但前提是应当由特区政府主导,劳资双方协商,并进行广泛的公众谘询,以取得最大公约数,而非由劳方单方单方提案。现在政府正在进行该项工作,劳资双方都应踊跃参与,政府不妨也邀请高天赐及其所代表的公务员团体参与,认真听取其意见。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就是高天赐于今年三月提出《工会法》法案被否决之后,在同一个会期再次提交同样的法案,而且几乎是一字不改,端的是浪费立法资源。一方面,老是批评立法效率低下,但另一方面,不断地提交根本不可能获得通过的「垃圾法案」,阻碍立法会提高立法效率。

  在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制度,当某一法案被否决后,在同一会期甚至同一届期内,都不能再提同样的法案。这个制度值得参考及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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