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街道物业管理工作者,有人说老小区加装电梯卡在了街道办,解释下锅不是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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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区加装电梯卡在街道办,济南市市长:我家也遇到同样问题》一文中说11月5日,《问政山东》第73期,开启问政16市政府工作第四期《问政·回头看》,本期邀请济南市市长孙述涛、东营市代市长陈必昌、威海市市长闫剑波,做客演播室,接受问政。
老小区加装电梯
业主都赞成却卡在了街道办!
我作为从事街道物业管理工作的基层工作者,可以说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有网友说了,你这啥意思,不是街道的锅那是谁的锅?
我们先看看《物权法》,加装电梯是什么性质的行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原来没有电梯,现在加装电梯,就属于第七十六条第六款。这一条怎么搞,“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那么是不是业主大会通过了就一定成功,也不是的,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要符合法律法规,不然是可以被街道撤销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违法违规必纠,法无规定自理。)
具体到加装电梯来说,就是这个加装电梯要经过规划和设计部门的审定以及特种设备检测设计院(俗称特检院)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批,而这些都是必须要走的流程。而这些流程恰恰和街道毫无关系,通俗点讲街道同意不同意对加装电梯没有必然影响,除非上级职能部门说这个业主大会加装电梯的行为违法违规了,那只要宣布撤销就可以。否则,街道没有半点权力影响加装电梯进程。如《物业管理条例》中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已经明确反向说明了管理权责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奉劝各位嘴上喷毒的网友,仔细学习下《物权法》和《民法典》以及相关条例,不要把莫须有的职责加到街道办事处身上,以为街道办事处好大的官威,其实不过就是个责任无限大,权利无限小的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