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分析,“男生踹伤猥亵女友者被刑拘”到底合不合理?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朱康琪】
最近,一起案件让网友们怒了。
案情是,一位未成年女高中生被陌生男子袭胸,女生的同行男友为阻拦袭胸者逃跑,将其踹倒在地,致其受伤。
然而,让网友愤怒的是,袭胸者没被罚,挺身而出的男友被刑拘了。
理由是,涉嫌故意伤害罪。
网友们很难理解这种处理。
阻拦猥亵女友的人逃跑,难道错了么?
那个猥亵未成年人的人,反而对了么?
关键是,警方的做法到底合法吗?
要理清这些问题,我们先来还原案件的经过。
8月24日,猛犸新闻•东方今报报道了这起令人愤怒的案件。
6月1日,湖南永州冷水滩区,在40天后就要奔赴高考战场的17岁女孩小艾(化名)遭遇了一件让她极为委屈的事。
当天傍晚,小艾与既是同学也是男友的小胡(化名)前往商场吃饭。
路上,一位陌生男子与两人迎面而过,但小艾突然感觉自己被非礼了。
“那个男子本来是直线行走,看到我以后突然改变方向了,往我这身边撞过来。”小艾回忆道,“然后用手肘撞击了我的胸部。”
小艾本能地回头张望,却发现袭胸男子也在回头看自己,还神色慌张地试图逃离。
小胡立即带着小艾拦住了该男子,要求对方解释。
没想到对方一口咬定是小艾先撞到自己,现在就是想碰瓷。
被故意袭胸还被恶意污蔑,这样的委屈如何遭得住?小艾当场就哭了。好在商场保安及时赶到,让双方一起去看监控弄个清楚。
监控视频证实了男子的猥亵行为。不仅如此,监控还显示男子在当天以同样的方法袭胸另一名女孩。
(商场监控拍下男子袭胸另一位女生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男子慌了,试图逃跑。
但被守在门口的小胡拦住了。
然而,男子还是强行撞开了门,小胡立即追了上去。追逐过程中,小胡一脚踹中男子小腿,使其摔倒在地,随后将其控制住。
之所以要用脚踹,是因为小胡的手在一个月前受了伤,还绑着绷带,没法伸手抓人。
警方随后赶到了现场,经查,袭胸男子姓雷,今年52岁。
当晚,双方在辖区派出所民警协调下,小艾与雷某达成调解协议,雷某赔偿小艾的检查费和路费300元后,双方各自回家。
问题是,猥亵女孩的雷某就不处罚了吗?
原因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实可以不予处罚。
当然,如果猥亵行为被认为“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则应处“五至十日行政拘留”。
本案中,雷某的行为固然可恶,但既然女孩方同意按调解处理此事,也能说明雷某的行为性质不算特别恶劣。
或许,在小艾和小胡眼里,这是见证“恶有恶报”的一天,这件事也结束了,两人的当下的重点是一个多月后的高考。
但这件事,并没过去。
(商场监控拍下男子袭胸小艾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几天后,派出所的一个电话,让小胡和他的家人懵了。
派出所称,雷某在前几天摔倒后伤情恶化,现已住院,需要小胡赔偿。
在此之前,小胡的父亲还认为儿子的那一脚是“见义勇为”。
“他当时就想阻止猥亵男子逃跑,因手部受伤,不得已才用脚踢了对方。”
最终,小胡的父亲还为雷某交了1万元手术费。
这笔钱没能让这件事结束。
7月14日,小胡与家人就“雷某受伤一事”接受派出所调解,雷某当场向小胡索赔20万,小胡和家人没有接受,双方不欢而散。
这件事造成了两个结果。
一个是,小胡和小艾今年高考的发挥受到了明显影响。小胡的父亲说,“考的都不太理想,就是因为这件事压力太大了。”
另一个是,8月21日,小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
男友被抓,小艾泣不成声,“我觉得挺对不起他的。他帮助了我,还被拘留。我希望他能被释放出来,并且还要表扬他。”
在舆论的关注下,8月25日,湖南永州冷水滩公安分局发布通报,披露了更多案件信息。
警方描述的事件经过与小艾和小胡父亲所称基本一致,只是补充了小胡踹伤雷某的细节。
6月1日当天,在雷某跑出监控室后,小胡一直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但未踢中, 第三次脚踢雷某致其倒地受伤。
“经司法鉴定:雷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而针对雷某的猥亵行为,警方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袭胸者安然无事,阻拦者却被刑拘,即使信任警方的权威性与专业性,这个结果也难以让网友们接受。
关键是,如此处理真的合法吗?
结论是,合法,但未必合理。
警方的处理有两个争议点,一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二是“予以刑事拘留”。
小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结论是,涉嫌,但未必有罪。
简单来说,故意伤害罪=“伤害”+“故意”。
此处的“伤害”是指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一般来说,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就足以构成“轻伤”。
本案中,雷某经司法鉴定,存在粉碎性骨折,确实构成轻伤一级。
可小胡是“故意”吗?他不是为了阻拦雷某逃跑才踹人的吗?
然而,刑法中的“故意”与日常意义不同,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换言之,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将人踹倒会使人受伤是生活常识,小胡对此必然明知,所以他的踹人行为存在“故意”,这与他踹人的目的与原因无关。
综上,小胡的确涉嫌故意伤害罪,警方刑事立案并未违法。
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应当立案侦查。
可警方立案后,代表着最终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案是,不一定。
即使当事人涉嫌故意犯罪,也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情节轻微等特殊免责情形。
对此,警方的做法往往是先立案,待查证清楚后再撤案。
以正当防卫为例,2018年,全国瞩目的“昆山砍人案”中,当事人于海明在遭遇行凶者刘海龙砍杀时,夺刀反击,致使刘海龙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律专家、社会舆论均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但案发当日,警方还是进行了刑事立案,并将于海明刑拘,不过在五日后就将案件撤销,于海明也被释放。
(“昆山砍人案”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截图)
那么,参考警方以往的处理,小胡的情况应该被刑拘吗?
答案是,可以,但没必要。
刑拘从来都不是刑事侦查的必需流程,警方完全有一个更好的做法——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刑拘是把人关起来,取保候审则可以让人回家正常生活,只是不能轻易离开所在城市,并且要随传随到。
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本案中,警方对小胡刑拘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该条规定,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规定是“可以先行拘留”而非“应当先行拘留”。
也就是说,在刑拘和取保候审之间,警方有自由裁量权,他们选择刑拘,就表明他们认为小胡存在“社会危险性”。
也就是说,警方认为小胡存在打击报复、毁灭证据、伪证串供、再次犯罪、自杀逃跑等之一的可能性。
然而,小胡作为一个刚参加完高考的学生,踹伤雷某不过是为了防止伤害女友的人逃跑,他的家人甚至还主动为雷某付了1万元手术费。
所以,小胡的“社会危险性”有多少?
综上,警方对小胡刑拘固然没有违法,但却未必合理。
法治国家要求做到“良法善治”,国家机关办事合乎法律规定只是法治的第一步。
第二步则是在合法的基础上把事情办得合乎公平、正义。
当地警方的处理达到“法治”的要求了吗?
警方对本案的处理还有更值得注意的地方。
7月14日,当地派出所曾组织小胡和雷某进行调解。
而如前文所言,只有尚未达到犯罪且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才能用调解处理,不予处罚。
当小胡家拒绝雷某20万的索赔后,小胡的行为却被当作犯罪处理了。
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小胡家愿意赔这20万,此事就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如果小胡家不肯赔,此事就上升成了犯罪行为呢?
双方和解,花钱私了,此事可以翻篇。
和解破裂,钱谈不拢,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有多少基层公安机关在用这条不成文的规定办案呢?
无论我们如何看待公安机关的做法,在此之后,小胡的案子有四个走向。
一是,公安机关和“昆山砍人案”中的做法一样,将案件撤销,让小胡回家。
二是,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检察院基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考虑做出不起诉决定,终结刑事诉讼程序。
三是,当案件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法院基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情况的考虑,宣告小胡无罪。
四是,小胡被判决有罪。
如果小胡的案子走向第四个结局,好不容易经历完高考的他,大概率会丧失读大学的机会。
负责处理案件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分局表示,上级领导永州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
在舆论和上级机关的关注下,这个案件将会走向何方?小胡的人生又会遭受怎样的波折?
现在的我们,并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