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盗窃罪刑法条文的机械理解,评大学生偷外卖被刑拘事件

    近日,大学生偷外卖事件在网络发酵。

500

  根据7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发布通报称,居住于雨花台区某小区的嫌疑人李某某,因5月31日购买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多次盗取他人外卖餐食。南京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500

  结合之前的新闻报道和此次的警方通报,都是以李某某多次盗窃的情节,符合刑法多次盗窃的法条,就符合盗窃罪的条件。这实际上是对盗窃罪构成要件的一个错误的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00

  根据该法条,除了第一款要求数额较大之外,其他的四款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四款都是行为犯。不能以为其他四种盗窃方式只要有行为就构成盗窃罪。其他四种方式虽然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也不能价值极为低廉。比如说多次盗窃,每次盗窃的数额很小,一些矿泉水,一张白纸难倒也成为盗窃犯吗?如果这样的话,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就太低了;再比如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价值极为低廉;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如此。因此本案中,即使盗窃了十余次的外卖,每次一二十元,顶多二三百元,没有达到一千元的定罪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价值太低。

  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该大学生进行刑拘,实际上是对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形式理解和判断,是完全错误的。现实中,很多办案机关只是机械理解字面的法条,没有理解法条的含义或者所包含的立法的用意。我们不要对刑法用语仅仅从文意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必须要结合罪名和法条,以及所保护的法益,只有这样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

  最后,再举一个类似例子,强奸罪的构成构成要件中包含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那何为胁迫?小白一看,只要吓唬对方,就是胁迫。这就是机械理解法条含义。比如某个女学生期末考试可能不及格,男老师对女学生说,如果你不跟我发生性关系肯定不能及格,女学生害怕,同意和男老师发生性关系。简单推导出,男老师威胁考试不及格,也有胁迫跟女学生发生性关系,那男老师就构成强奸罪。这就是对胁迫字面的机械理解。

500

  在强奸罪中,胁迫必须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妇女反抗的程度。而这个案件女学生实际上对发生性关系事实本身是完全认识的,她是为了让自己及格而承诺发生性关系,此时承诺有效,既然承诺有效,那男老师就不构成强奸。

  因此,南京大学生多次盗窃外卖一案是肯定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如果他请我做辩护律师,我肯定会讲解盗窃罪的法律,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规范理解,而非机械理解。本案中,南京警方的处理就是对盗窃罪法条的误读。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