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伯清 | 比“反社会人格”更值得担忧的是“结构性怨恨” | 贵州公交坠湖案反思
【编者按】7月12日,贵州公交坠湖案件调查结果公布,据当地警方通报,本起事故原因为公交司机对生活不如意和拆除其承租房不满,遂产生厌世情绪,蓄意报复社会。贵州公交坠湖案虽然只是“反社会人格"的个例,但其中反映的深层次“结构性怨恨”问题值得深思。为深度剖析这一现象,本公众号特此编发本组文章,希望给读者思考这一问题带来一定启发。
比“反社会人格”更值得担忧的是“结构性怨恨”
成伯清 | 南京大学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10期
原标题为《从嫉妒到怨恨——论中国社会情绪氛围的一个侧面》
未经注明,图片均来自网络
为方便阅读,有删改
一个社会,不仅具有自己特定的客观结构和发展水平,也会有自己独特的精神风气和心理状态。当然,我们无意于将社会有灵化或拟人化,但是,身处一个时代,确实可以体会到一种深层的“情感律动”(rhythmof sentiment)。
不惟如此,有人甚至从情感的角度来分析当前人类文明的状态。众所周知,亨廷顿曾经发表过耸动天下的“文明的冲突”一文。十多年后,就在同一杂志《外交事务》上,莫伊西又提出了“情感的冲突”之说。根据莫伊西的看法,近年来发生的一连串事件证明亨廷顿的观点正确多于错误,但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认识到当今世界正面临着“情感的冲突”,即西方世界表现出一种恐惧文化,阿拉伯和穆斯林世界陷入到一种屈辱文化,而亚洲的大部分则呈现出一种希望文化。其实,莫伊西心里颇为不平的是,恐惧和仇恨的相互对峙,让作为旁观者的亚洲人一尤其是中国人坐收渔翁之利,得以专心于创造自己的美好未来。
这种视角确实新颖别致,颇能说明一定的问题。但充满希望的中国,也已打开了自己的潘多拉盒子。从情感的角度来看,希望固然正在中国的上空盘旋,但同时也郁积着其他的情感问题。本文所要讨论的嫉妒和怨恨,正在折磨着我们。
作为竞争动力的嫉妒
我们可以从诸多的角度去描述和刻画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其中一个观察视角,可以将这种转型视为从激情到利益的转变,也就是将群众的政治激情转化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或者说,我们日益明确地把社会秩序的基础奠定在利益之上,把为多数人谋利益作为正当性基础。西方也曾经历过类似的过程。
嫉妒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媒体上报道了不少“嫉妒的极端特例”一一从迫害到谋杀而导致有关嫉妒的“话语爆炸”。当时的大众媒体和学术期刊,都纷纷把嫉妒作为自己关注的一个热门主题,各类名流也在撰文和演讲中把嫉妒作为一个时髦话题。
随着新的社会分化和分层结构的固定化,在穷人(永远是相对的)的基本尊严越来越受到伤害的时候,而且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结构性多余的时候(甚至社会分层结构也不复是金字塔型,而是类似一场马拉松比赛,不能跟上竞赛队伍者将被永远甩下,掉到社会结构之外,情形就大为不同了。嫉妒不仅可能带着敌意而爆发,还可能发生质变。
耐人寻味的是,有关嫉妒的话语似乎也日渐从公共领域转向了私人关系,这大概与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的增强有关。曾有一度,嫉妒甚至成为测量私密感情的温度计,是爱情的证明。慢慢地,嫉妒又成为一种人格的缺陷,不过,适用的范围开始限定到两性关系的领域。此外,“红眼病”一词似乎不再成为流行语,而复归为一种眼科疾病。
作为结构性产物的怨恨
时至今日,如上文所言,随着利益格局相对固定化,社会差异显明化,个人向上流动的机会(比如通过教育)受到钳制,类似嫉妒的现象依然存在,但却有了微妙的变化。譬如,在少数先富起来的人眼中,当前特别严重的是“仇富心理”。
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怀有仇富心理的,不再是少数认识水平和道德修养上的落后分子,而变为一种社会性情绪;二是这种情绪不再是单纯的嫉妒,而带有了仇恨的意味,甚至还经常落实到行动上。
更为重要的是,原先的嫉妒者所从事的破坏、迫害和伤害等行为,都是明确针对引起嫉妒的对象;而现在嫉妒演变成了怨恨后,带着敌意爆发出来的情绪,针对的可能是泛化的一类人,甚至可能是所有人。
说到这里,我们必须讨论一下嫉妒和怨恨的联系与区别。根据舍勒的看法,“……嫉妒者见财眼红,拼命想要通过劳动、交换、犯罪或强力把财富弄到手;这些人都不会陷入怨恨。怨恨产生的条件只在于:这些情绪既在内心猛烈翻腾,又感到无法发泄出来,只好‘咬牙强行隐忍’一一这或许是由于体力虚弱和精神怯懦,或许是出于自己害怕和畏惧自己的情绪所针对的对象”。怨恨的产生有一个必不可少的中介,即无能感。“当所渴望的价值不能获得,而我们又在这个方面非要跟人相比时,嫉妒就导致怨恨。”
当然,怨恨除了因为嫉妒而产生之外,还可能是受到伤害和挫折而滋生。受到伤害,马上给予回击或自卫,则不会心怀怨恨;但假如由于无能和软弱,或者由于恐惧和害怕,不能直接表现出反应冲动,包括必须压抑伴随的愤怒情绪,则这种隐忍就容易酿成怨恨,而且越是长期置身于受伤害的处境,越是觉得这种处境非自己所能控制,则怨恨就越深。
怨恨一旦形成,就会不断累积和加速,不仅使怨恨的对象发生扩展、改变和转移,也影响到情感本身。这种情感因为无法向外表达和发泄,便在内心猛烈翻腾。脱离了原初对象的怨恨,紧缩聚拢,融化为一团有毒物质,形成了一个毒源。如果意识控制稍有松懈,它就会脱颖而出。
所以,怨恨虽然具有特殊的意向,但并无明确的对象,因为经过转化,怨恨成为一个逐渐脱离原因、不随原因而消失的体验和心理定势。“在真正的怨恨中,并没有情感上的满足,有的只是因和他人进行比较而感受到的持久的愤怒和痛苦。
如果按照培根的说法,《圣经》中称嫉妒为“恶眼”(an evil eye)、占星术称之为“恶象”(evil aspects of envy/bacon,那么,怨恨就不仅仅是“恶”了,还是一种“毒”。
舍勒明确称怨恨为“有毒的情感”(toxic emotions),尼采虽也提到“怨恨的嫉妒之眼”(the green eye),但着重强调的还是“怨恨的毒眼”(the poisonous eye of ressentiment)。
实际上,尼采和舍勒所使用的“怨恨”(ressentiment)—词,翻译成中文里的“怨毒”,或许更为恰当。充满恶意的怨恨,不仅是一种心灵的自我毒害(self-poisoning),而且可能通过心理感染(psychological contagion)而影响他人。事实上,怨恨的精神毒液极易感染人,而且一旦中毒,可能就浸透到人格的核心。
作为一种潜藏在内心的无可化解的强烈仇恨感和憎恨感,怨恨无疑是源于无可救药的无能感。但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情感,因为残酷无情的力量可能在一种难以克服的软弱中突然爆发出来。
目前,我们社会就正体验着不时爆发的怨恨所制造的事端:从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到各种恶意犯罪,甚至是带有恐怖主义性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应该说,目前的社会控制能力应付群体性事件尚无问题,尽管代价越来越高昂;但对于零星爆发且日益暴烈的恶意犯罪,却是防不胜防。
可以说,这就是我们为结构性问题所付出的代价。结构性问题刑事犯罪化,是一个我们必须加以正视的急迫问题。
那么,目前到底哪些结构性问题容易制造怨恨呢?
一是贫富悬殊,多数人感到经济利益遭到剥夺。这种伤害对于底层民众来说,尤为普遍。当然,剥夺可分为绝对剥夺和相对剥夺,在解决温饱问题之后,相对剥夺可能更为重要。
二是社会权利保障不到位。现在虽然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但在社会成员作为合格和成熟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上,还极为不充分,个人的社会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同时,个人价值和尊严的实现途径非常有限一社会普遍崇尚单一而粗暴的成功标准(就是“名利”二字),不符合这种标准的生活方式遭到系统的贬黜。
三是公共权力的行使缺乏明确的限制,从而不时造成“合法的伤害”。同时,由于“体制性迟钝”,对于民众的伤痛不能有效做出应答。久而久之,受到伤害而又无可诉求的民众,势必萌生怨恨。
怨恨批评
从嫉妒到怨恨,中间也有一些过渡状态,比如近年来流行的一个说法,就是“郁闷”。郁闷是一种心情压抑的状态,是找不到出路、看不到希望的反应。郁闷久了,难免愤懑,滋生怨恨。这都是社会结构的产物。
除了上述积怨重重的迹象外,我们还必须留意一个徘徊在我们社会中的幽灵,即“怨恨批评”(ressentiment criticism)。这是舍勒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他的观点,“一种持久的社会压力越是被感受为一种‘宿命'也就越是不能产生切实改变这种状况的力量,进而越是可能导致缺乏任何积极目标的不分青红皂白的批判”。
没有积极目标的、不分青红皂白的“怨恨批评”,并非真想消除不良现象,只是以此为借口,而且,对于所抨击的状况的任何改善,不仅不能令人满意,反而只能导致不满,因为它们破坏了谩骂和否定所带来的不断高涨的快感。怨恨批评不会对内在价值和品质做出任何的肯定、赞赏和颂扬,仅是一味的否定、贬低、谴责。
显然,我们的社会完全具备了产生怨恨批评的条件,而且确实也出现了怨恨批评。改革开放至今,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也导致了新的问题丛生。而对于有些问题,简直就是束手无策,举步维艰。
在日常话语中,无论说到什么问题,多数人都会一声叹息,进而归咎于一言难尽的“体制问题”。“体制问题”可谓是我们这个时代最流行的诊断,也是最方便的借口,谁也不用承担个人责任,谁也不用再费心去想解决问题的办法。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体制问题,似乎成为我们的“宿命”,剪不断理还乱。
最能让我们一窥怨恨批评之究竟的,莫过于网络上的言论。任何一个浏览过网上言论的人,都不难发现随处可见的怨恨批评的踪迹。作为一种匿名化的交流手段,在网络上发帖和跟帖,基本上可以直抒胸臆,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怨恨。而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又可使怨恨发挥得淋漓尽致。任何美好和真诚的事情,在网络上都可能受到质疑和诅咒。
当然,我们绝非否认网络交流和批评的价值。事实上,在正规渠道不通畅的情况下,网络的确可能成为我们撬动局部现实的唯一路径。让我们感到成为问题的是,网络上经常弥漫着一股怨毒之气。而这也非网民之过,他们不过是以一种方式反映了自己的生存状况而已。
从中国网民的社会处境来看,充满怨恨的言论又非凭空而起。现在普遍推崇个人奋斗,可机会结构越来越闭锁在特定的利益格局之中,即便受过高等教育,没有“背景”一一现在学者们喜欢使用“社会资本”或者“关系网络”之类的中性概念来描述此类社会不平等现象一一往往意味着没有施展才华的机会。
我们的教育经常又让人产生过高的期望,在现实面前屡屡碰壁,使受教育者备感无能为力。即便是已有了不错的职位而侥幸成功的年轻人,也许会因为更加深切地体察到社会中的制度性伤害和不公,而更为不满。
当不满和痛苦缺乏有效的正式表达渠道的时候,让人更加郁闷和愤懑。显然,这种情绪在现实权威的压力之下,很容易就转化为怨恨,形诸言辞之后,就是怨恨批评。怨恨批评因为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似乎更具说服力和感染力,其借助于网络传播的便捷,可以迅速使整个社会陷入到怨恨氛围之中。
但是,怨恨不可能产生建设性的结果。布尔迪厄曾言,怨恨是“人类苦难的典型形式,是支配者强加在被支配者身上最糟糕的东西”。惟有从怨恨和怨恨批评中摆脱和解放出来,我们方能真正直面现实本身。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转化的重要表征之一就是我国逐渐陷入社会互害的困窘之中。社会互害作为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衍生了很多突出的社会问题,成为国家法治治理的顽疾。敏锐的媒体已经关注到了社会互害问题,并在不断警醒国人中国社会的“互害模式”,甚至“互害型社会”的来临。
然而,学术界对业已成疾的社会互害却缺乏应有的关注,更鲜有相关的研究。国家对社会互害的认知也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之中,对其所衍生的社会问题,也难形成有效的治理之策。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进入关键期的当前,如果对社会互害缺乏应有的治理能力,容易使中国面临失序的危险。
基于此,本文将从学理上探索作为社会学现象的社会互害,阐释社会互害的基本理论,厘清互害型社会的基本特点、生成机制及其对社会的危害。与此同时,本文还将讨论法律在社会互害中的功能与作用,并以此为切入口,讨论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背景下,应如何创新治理之策,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以实现法治对社会互害的规制。
作为社会学现象的社会互害
社会互害现象自古就有,但其成为新型社会问题,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表征则是晚近的事情。在当代中国,我们有很多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很难用原来的学术概念和理论进行解释。社会互害在我国的不断问题化,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新型社会问题。
(一)社会问题的类型化
对于社会问题的研究,每个研究者都直接或间接地有一个社会理论模型,这个模型是他对所处时代的思考,也是其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尽管每一种理论模式的角度不一,但他们都试图把各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概念化和理论化,从而使得我们更容易理解、解释、甚至解决各种社会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社会问题的概念化与理论化过程中,建构了许多不同的社会类型和理论模型。
自清末以来,仁人志士在探求中国落后挨打的根源时,一直把清末之前那种社会形态视为中国失败的根源。那么清末之前的中国社会形态究竟是什么,则需要研究者对其概念化和理论化,以便于让社会理解和认识。
早期对清末之前的中国社会概念化为封建社会,这一理论渊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的类型学分析。尽管这一概念能否能准确描述清末前的中国社会,仍存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国人通常喜欢用这一概念来描述传统中国。除封建社会之外,当前还有常用礼教社会、农业社会、专制社会、传统社会等概念描述中国,礼教社会主要是通过思想意识形态进行界定,农业社会主要是通过经济形态加以区别,专制社会是从国家治理结构形成加以区别,传统社会则是通过与现代社会加以区别。
而在社会学界,通常把形成礼教、农业、专制和传统的社会基础,归结为乡土,即中国社会的本质特征是乡土中国。乡土这一概念,成为理解中国问题的关键,其描述了中国区别于西方社会的典型特征,也是诠释了中国社会与西方差异的本质所在。
然而,传统中国并不具有永恒不变的属性。清末之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革,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60多年中,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得原有的概念和社会理论模型已经难以准确地描述中国社会现状和社会问题。由此,那些能够高度概括我国新问题和新情况的概念和理论由此产生。
正如有学者提出,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乡土中国逐渐形成了半熟人化式的新乡土中国。也正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遭遇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问题的根源则归结为转型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因此,转型又成为理解中国社会的关键词。转型社会表达了一个社会发展的特定时代和过渡阶段,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一直面临,而且还要长期面临的阶段。中国社会当前所遇到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这一概念和理论加以解释。
具体到中国社会内部来观察中国社会的问题,从社会结构来描述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可以用丁字型社会来理解,这是20世纪90年代社会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析概念。这一概念与橄榄型社会相对应,中国可能陷入倒丁字型社会结构,其结果将会使中国陷入发展困境。与丁字型社会遥相呼应的社会类型概念,就是孙立平提出的断裂社会。在21世纪来临之际,社会理论又风行风险社会理论,但这并不是直接对中国社会的概念化,而是对现代社会的一种反思性概念。
(二)社会互害现象及其特征
以上对社会类型化对分析中国社会现象和问题确实起到了支配性作用,并普及为一种社会大众观念。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新的问题出现,可能需要一种新理论。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必然带来理论的发展与变化,不能被现有的理论所绑架。更为关键的是,现有的概念体系及其理论,已经无法解释现存的社会问题。
当前,国人逐渐对基本的生存环境缺乏安全感,并一直对此处于焦虑与惶恐不安之中。
劳资关系、医患关系、师生关系、贫富关系、官民关系、甚至我们的家庭关系等,都已经深深嵌入在这种相互伤害的陷阱和社会生态链中,使得原有的相对稳定与和谐的共生社会体,逐渐对立和瓦解。
上述现象与问题,展现了社会矛盾的转变,即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权利观念的增长,人们逐渐开始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然而,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难以满足这些需求。从而造成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对立。
对于这些现象与问题,我们很难用原有的学术概念与理论来描述和解释。而社会互害恰好能够准确而形象地描述其基本特征和本质,是分析当前中国社会问题的有效理论工具。那么何为社会互害,我们可以简单描述为在社会的交往和互动中,处于某一社会生态链中的各种社会主体利用自身优势有意无意对其他社会主体进行侵害,使得社会呈现出交互循环相害社会后果的一种社会状态。
第一,互害的方式主要是交互相害。互害型社会并不一定表现为直接互害,而主要是交互相害。直接互害是一种较为原始的互害形态,其主要表现为目标明确的复仇行为,即侵害及因侵害导致的反向侵害是相对确定的社会主体。而交互相害则是更为复杂社会互害生态链,侵害人隐匿于某一特定的社会生态链中,其中侵害人和受害人对双方来说都可能是未知的,受害和侵害都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互害是一种社会病。互害型社会是社会的非正常形态,是一种社会病。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侵害及因侵害导致违法犯罪,这是社会的常态。但超越常态的侵害和违法犯罪则是社会的非常态。人类构成社会的基础可能是互利的合作,而互害则在不断解构这一基础。互害的本质是每个人都从利己考虑,且不考虑他人利益,尤其是明知对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处于放任心态。看似在这一行为中,行为者获利,但最后任何人不仅没有从中获利,反而变成了相互伤害。
社会互害的理论基础
如果互害型社会作为一个概念和分析工具,能够较为准确地概括中国当前社会问题的特征与本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对社会互害的理论来源与基础进行深入研究。一般而言,社会学对社会类型学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结构功能的类型划分;一种是行动理论的类型划分。社会互害现象就是建立在行动理论的类型学,其以人的行为动因为基础,侧重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解释。[i]但本文对社会行动的解释,不是行为动机的解释,而是行为“动机—后果”的解释。
(一)社会行动的类型化
在社会科学中,一个最为基本的研究命题,就是社会是怎么形成的,人与人是如何实现合作与互动的。一般认为,在社会科学对人的行为理论假设中,人是理性的,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都持有这种观点,尽管也有学者认为人的行为也有很多非理性成分,但总体而言,人是理性动物。所谓的理性,就是利益最大化,而其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利己性。
亚当·斯密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而边沁则把这一思想进一步系统化为功利主义理论。为了修正个体功利主义在道德上的瑕疵,穆勒提出了集体功利主义理论,在他看来,构成功利主义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
利己行为在道德理论中指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点在社会生物理论中也有相应的理论基础。人类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用基因的自私性来解释,成功基因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其无情的自私性,这种基因的自私性通过会导致个体行为的自私性。认知神经科学也证实了人类行为的基于功利主义或理性人假设的合理性。在此,我们可以把那些基于理性人或自私性的理论假设,视为利己主义。
但人作为社会性动物,为了实现和维持社会合作,那么行为就不能完全利己。因此,在任何社会中都需要并在社会文化和制度中提倡利他主义,把利他行为视为一种美好的社会价值,我们把这一价值称为利他主义。一直以来,对于利他主义的解释总是站在道德的立场加以讨论。但社会生物学却可能瓦解道德主义者的理论。因为对他们而言,基因的自私性这一基本法则不仅能解释个体的自私性,也能解释个体的利他性。认知行为科学也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利他行为符合经济理性的基本原理。利他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社会生存与延续的经验总结。利他主义本质上是利己主义的延伸,也是人类作为社会性动物的本质需求。
一直以来,社会科学理论认为,人的社会行为逻辑基本上是按照利己和利他主义进行的,以利他和利己为基础,可以把人的行动划分为三大基本类型,一是纯利己行为,即行为只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无利;二是纯利他行为,即行为只对他人有利,而对自己没有利益;三是介于利己和利他之间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纯利己或纯利他的行为比较少见,而在行动中包含了多重利益。按照人的行动心理基础,可以把社会类型化为利己型社会,利他型社会,不利己也不利他型社会三种,在既利己又利他的交集,又构成一种互利型社会。而不利己也不利他的社会行为和社会都不常见。
如果用坐标轴来绘制它们的关系,从下面图示可以看出,横坐标表示纯利己行为,从原点为零到正前方为无穷大。纵坐标为纯利他行为,也是从零到无穷大。其他的行为都介于两者之间。
在笔者看来,这种类型化方法,没有涵盖行动逻辑的全部,无法解释所有的社会行为,或者说用不利己和不利他的表述并不完全准确。这主要是利他行为本质是利己,与其说利他是行为的动机,不如说是利己的结果。而且,作为利己的结果,不仅仅是利他,也不仅仅是利己,还包括害他和害己。
也就是说,如果结合行为“动机—结果”来区分行为的不同类型时,我们会发现:当横坐标回到原点(零点)时,本身就代表不利己了。同样,当纵坐标回到原点(零点)时,也就表示不利他。无论是不利己还是不利他都是原点状态,不能延伸到负无穷大。延伸到负无穷大的不是不利己和不利他,而是害己和害他。即在横坐标上,当利己回到零点向负向方向延伸时,就是一种害己行为。越往负无穷,损害自己的利益也越多。同样,纵坐标向负无穷方向发展时,那么损害他人的利益也越多。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做一个坐标轴,那么以纵坐标为分界线,右边为利己行为,包括利他型利己,也包括害他型利己。左边是害己行为,包括利他型害己,也包括害他型害己。如果以横坐标为分界线,那么上边是利他行为,包括利己型利他,也包括害己型利他。下面是害他行为,包括利己型害他,也包括害己型害他。
(二)社会互害——基于“动机—结果”社会类型学划分
对社会进行类型学划分,有助于理解社会合作的基础及其不同合作基础所潜在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对社会进行类型学划分并不意味着存在某种纯粹的社会类型,而仅仅是指出构成某种社会类型的必要条件和可能的影响。按照社会行动理论,如果说人的行为动机都是基于利己,但结果却可能出现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类型。而以“动机—结果”的结合则可建构四种不同的社会状态。(具体参见上图)
第一,互利型社会。关于利己理论中利己行为比较容易理解,因为人本质是具有功利主义取向。在利己时考虑他人利己也比较容易理解,因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往往需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否则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我们把其视为互利。在上图的左上角表示,在互利型行动中,合作容易达成。其中,我们可以利己和利他的中间线为分界线,顺时针往下,主体自己的行为和合作的动机最强,因为利己越高。在利己和利他的交集地,当这一特征成为主要特征时,我们可以视其为合作型社会。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如果社会中大多数的人都会或愿意在实现自我的同时,考虑他人,这就构成互利型社会。互利型社会是社会的最优状态,社会容易实现合作、共赢,和谐与发展。一个好的社会往往是互利型社会。
第二,损人利己型社会。在上图左下角,是利己与害他交集部分,其表达的意义是通过损人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利己主义理论中,社会行为都具有利己取向。但利己行为既包括利他型利己,也包括只利己不利他,甚至还包括害他型利己。害他型利己最主要的表达方式是违法、犯罪中显现,但也经常在违约、侵权中出现。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违法犯罪,还是违约侵权,都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只有当其突破一定界限时,才会由常态转为变态。也就是说,只有当害他型利己成为主流的社会心理和社会常态时,就可能构成损人利己型社会。损人利己型社会的现实模型,可能接近于马克思所批判的那种为了自己利益不惜破坏他人利益的资本主义。
第三,损己利人型社会。在上图右上角,是损己与利他交集部分,其表达的意义是通过损己的方式来实现他人的利益。在利己主义理论中,不存在纯粹的利他主义,因为利他的本源是利己。但无论是从社会行为的动机还是结果来看,不仅存在某种程度的利己型利他,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害己型利他。比如,涂尔干在研究自杀时,把自杀划分为利己型自杀和利他型自杀。而利他型自杀就是一种较为极端的害己型利他行为。社会对此种行为赋予非常积极的评价,认为是舍人利己、舍小家顾大家的行为。这也是毛泽东特别倡导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
当害己型利他成为社会主流思潮,并支配社会行为时,那么损己利人型社会就可能出现。损己利人型社会是一种被异化的道德型社会,其中包含了强烈的集体主义观念,即为了家庭、集体、国家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及至生命。中国传统社会至改革开放前,大体符合利他型社会的特征。而害己型社会常见于以军国主义和恐怖主义为特征的社会中。
第四,互害型社会。在上图右下角,是害己与害他交集部分,其表达的意义是通过害己的方式来实现害他的目的。在社会行动理论中,并不存在以害己型和害他型为基础理论,因为无论是害己还是害他,其行动的逻辑都是以利己和利他为基础。或者说,害己型或害他型理论都是社会的非常态,尤其是害己与害他的交集。而这个交集恰好是互害型社会,在这样社会中,没有人是社会的受益者,人与人之间相互损害。
互害型社会是社会类型的假想模式,现实社会中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社会类型,但在某种特定的社会情势下,却存在互害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来自于损人利己型社会或损己利人型社会的异化。而且,互害型社会的本源并非源于互害的行为动机,而是基于利己的结果。即当一个社会生态链基于利己的动机,最后变成交互相害的结果时,互害就已经出现。而当整个社会都处于互害生态链中时,互害社会就可能形成。
社会互害的生成机制及危害
以社会行为“动机—结果”理论,可以把社会类型化为互利型社会、损人利己型社会、损己利人型社会和互害型社会四种。而社会互害作为社会现象的异化,其是如何产生的,对社会可能造成何种危害,是治理社会互害问题所必须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一)社会互害的生成机制
互害首先缘起于人本质中的自利主义倾向,并不一定具备直接故意的主观动机。而且社会互害并不是指两个明确的主体之间的直接的相互伤害,而是在这种社会形态中,人与人之间都处于相互伤害的恶性循环之中,其伤害的是不特定的社会主体,但最后,每个人都变成了受害者。社会互害违背了人的理性假设,是社会行动的非预期后果。因此,解释社会互害的生成机制,实际上就是回答为何基于利己的动机,最后却出现互害的结果。对此,有三个相互关联的基本因素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利己主义的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一种博弈理论预设,并通过讯问囚徒例子来说明为什么甚至在合作对双方都有利时,保持合作也是困难的。其假定两个共谋犯罪的人被关入监狱,在不能互相沟通情况被警方审讯。如果两个人都不揭发对方,则由于证据不确定,每个人都坐牢一年;若一人揭发,而另一人沉默不揭发,则揭发者因为立功而立即获释,沉默者因不合作而入狱五年;若互相揭发,则因证据确实,二者都判刑三两年(具体如下图所示)。
从结果上来讲,嫌疑人A与B合作,都不相互揭发,可能结果对大家都好。但是因为每个人都从利己主义出发,他们都愿意通过揭发他人获得最大的好处,即可获得无罪释放。也正因为如此,嫌疑人A与B都倾向于互相揭发,而不是同守沉默。因此,他们都将受到相互背叛的惩罚,被处以较重的刑罚。囚徒困境不仅仅在犯罪人中才具有的现象,实际上,在任何具有博弈关系的领域中都存在这种困境。而且,囚徒困境的社会心理根源就是利己主义,而互害型社会的本质就是利己主义的囚徒困境。大家都是以纯粹利己主义出发,那么不仅将形成互不合作的状态,最后必然会因利己动机而陷入互害的结果。
第二,利己主义的过度膨胀。利己主义的囚徒困境从理论上来说,确实必然导致社会互害的结果。但在不同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尽管囚徒困境普遍存在,我们也很少看到互害型社会的存在。而今天,在我们的中国,互害型社会却若隐若现,时常能看到其身影。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利己主义的过度膨胀。即互害型社会的形成是在不受约束与控制的社会体制下,利己主义膨胀为极端利己主义的结果。
每一个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甚至政府自身,为了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牺牲其他人的利益。这主要是源自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从集体主义解禁,过渡到张扬个体权利的时代。市场、经济和个体权利是社会行动的逻辑基础,利己主义渐已盛行。与此同时,社会道德、伦理、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甚至进行不断激励甚至放纵,从而造成对极端利己主义逐步失去控制的局面。
第三,断裂的社会键。囚徒困境并不必然导致互害社会的生成,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不同的社会中可能存在克服囚徒困境的某种社会关系结构,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键。社会键是社会生态链中各种关系主体之间的联系纽带,有助于维系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稳定关系,建立有效的信任,并对违背信任的主体进行有效惩罚。也就是说,社会键能促进社会主体之间的有效合作,并能有效防止社会主体的相互背叛或互害的出现。
在我国社会高速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结构逐渐被解体,社会键基本被破坏,处于某个社会生态链中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处于断裂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主体无法保证,也难以预期其他社会主体会与其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社会盛行的是“一锤子”买卖,其只注重短期效应。一方面他们无需与其他关系主体建立有效信任关系,也没有对他们的惩罚机制。另一方面,市场需求饱和到不需要固定的顾客都能生存,甚至暴富。因此,只要利己就行,而不会顾及买方的利益。也就是说,社会键的断裂,无法抑制和阻却囚徒困境效应,才使得我国逐渐呈现出互害型社会的状态。
(二)社会互害的危害
社会互害是一种病态社会,其危害已经开始显现并逐步向各个领域蔓延和渗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顽疾和瓶颈,必须引起关注和重视。具体而言,社会互害的危害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社会互害会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贫者还是富者,也不管是官还是民,都难以逃脱。社会互害最为直接的危害是对人之身体的伤害与生命威胁。其中,对人之身体的伤害与生命威胁包括食品、用品、药品等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对人体所造成的伤害,这些问题已经普遍存在,以至于到了人们尽管知道有危害,但又不得不使用的程度。而且,对人之身体的伤害绝不仅限于被动的潜在伤害,也包括直接的显性伤害。直接的显性伤害既是互害的现象,也是互害的结果,诸如医疗暴力,仇官、仇富、仇恨社会所引发的暴力事件实际上就是与互害互为因果。
第二,社会互害不仅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也可能是潜在的侵害人。在社会互害生态链中,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的另一面,就是有无所不在的侵害人。社会互害中互害生态链的形成,将具有无限的复制力和吞噬力,其会倒逼社会主体成为互害生态链中的一员。社会互害是一种恶的社会体制,能倒逼好人变坏。社会互害不仅造成商品与服务(包括政府的产品与服务)呈现劣币逐良币现象,造成社会的恶性竞争,使得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难以生存。最终使得大家都制造劣质产品去祸害别人。而且,在互害的倒逼下,受害人容易滋生社会怨恨,倒逼受害人转化为侵害人。也就是说,在互害生态链的作用下,越来越多的人被吞噬进去,成为自己曾经痛恨的侵害人。
第三,社会互害将塑造防卫型社会结构,解构并推毁社会的信任体系,使社会陷入危机。在社会互害中,很容易形成人人相互防备的社会结构。基于人的利己主义,没有人愿意选择被害,而互害生态链最容易让人陷入被害。因此,在社会互害中,每个人都会警惕他人,警惕一切,并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降低被害的机会或者被害中降低被害的损失。这就使得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相互缺乏基本信任,相互过度戒备和防范,社会陷入越需要信任,却越不信任的困境。防卫型社会结构还将使得社会运行受到防卫机制的阻滞,社会运行成本激增。当社会难以承载互害之困时,往往是社会陷入危机,面临瓦解与崩溃之日。
第四,社会互害在不断挑战和冲击社会的道德底线、法律底线,使得违法、犯罪及社会危机丛生。社会互害不仅是道德问题,而且都是法律问题。社会互害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违法和犯罪,但如果我们把那些因互害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视为单纯的违法、犯罪,就难以起到应有的治理效果。社会互害中的违法、犯罪,是缺乏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犯罪,其违法犯罪本身可能并不一定表现为极端和残忍,却在不断突破社会底线。如果不从互害的逻辑探索防止互害的产生,单纯的违法犯罪治理将可能适得其反,反而更容易导致国家的失序。
走向互利型社会:互害型社会的治理
对法律人而言,实现法治治理的前提是了解其所治理的社会,而互害型社会理论则是打开当前中国社会问题的一把钥匙。实际上,社会互害是当前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重要表征,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对于互害型社会,法律人不仅需要思考法律在互害型社会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与功能,更重要的是,应当探索互害型社会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法律将有何作为及如何作为。
(一)法律功能缺失是互害型社会的催生剂
法律功能理论是法律社会学的重要范畴,法律在社会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功能需要得到重视,低能的法律难以形成真正的法治。互害型社会是在极端利己主义不受制约、控制的情形下才会产生,其作为一种社会病,不仅危害社会、市场,同时也危及政府及国家,其将整体性损害政府公信及权威。其中法律的低能,在社会控制与治理中,没有起到应有的功能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首先,法律引导的滞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建设与发展,逐渐跳出了阶级斗争的桎梏,迈向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一切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思路通过释放了利己主义,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人的活力和生产力,但也引发了自由与权利的不当扩张。自由与权利观念脱离和超越社会结构而飞速发展,并逐渐成为社会行动的合法性依据,不受干预的自由主义比较盛行,逐渐促进利己主义的无限膨胀。
经济社会发展缺乏长远的顶层设计,而只有短期的现实利益。然而,此时的法律以服务于经济发展为中心,沦为经济发展的工具,而不是引领经济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其在为法律权利本位和权利时代的到来欢欣鼓舞之时,并没有意识到社会已经把权利与利己混同,及其不受制约的利己主义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更缺乏对可能出现极端利己主义进行法律控制的制度设计。
其次,法律功能的错位。改革开放以来,法律的功能定位于服务、甚至服从于于经济发展和政治需求。只要是有利于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有利于经济GDP)的,法律就必须进行保护。不利于GDP的,法律就加以干预。这不仅体现在司法、执法上,还体现在立法之中。
法律纵容极端利己主义,甚至几乎成为了极端利己主义的“保护伞”。尤其是很多地方政府,在国家的压力型治理结构之下,造成了唯GDP增长的思维模式。从而使得某些地方政府为GDP而开乱法律的绿灯,甚至为各种不法行为提供保护。本质而言,政府行为本身也是一种极端利己主义的短视。但法律不应给极端利己主义的短视保驾护航,否则会带来社会的灾难性后果。
再次,法律控制的缺位。因为法律引导的越位、法律功能的错误,必然导致法律控制的缺位。法律对极端利己主义导致的社会伤害不加干预和控制,从而纵容了不合法获利、甚至非法获利的“利己行为”;使得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充斥于社会,不法产品和服务盛行于中国。社会中诸如此类的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社会公众深受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可预测的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问题的困扰,这些都是应当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和干预的行为,然而,法律却已缺位,没有起到应有的功能。
(二)法治的作为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最优治理模式,不仅在社会互害的治理中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当大有作为,法治是治理社会互害的利器。而通过法治的治理,就是如何通过法治建构,健全法律功能,替代并修复业已断裂的社会键,重建克服囚徒困境的结构,阻断极端利己主义的生成机制,引导利己主义向互利型社会转型。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重建克服囚徒困境的结构。囚徒困境的逻辑结果必然导致关系主体的互害。但现实社会中,并没有出现具有非常显著特征的互害型社会。这主要是存在一种克服囚徒困境的结构——社会键。当前中国社会键断裂则是显露社会互害存在的重要原因,而法治可以起到替代和修改社会键的功能。社会键的断裂意味着关系主体的信任缺失和难以长期合作,其本质是关系无法在合作中获得有效的利益期待。而法治则恰恰具备这种建立并加固信任,维持有效合作的品质。因此,只要法治秩序能够得以的形成,那么互害型社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改革开放过程中,法治没有起到这种功能的原因是,法治正处于一个发展过程中,法律自身处于一个变动的过程。而且我们一直把法律视为经济发展的后盾,而非引导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为己责。这种定位使得我国的法律缺乏应有远见性和基本的稳定性。为了有效发挥法律的积极功能,首先应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并且这种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必须建立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依法改革,依法变法,防止和控制良性违法现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二,从末梢治理到源头治理。当前,由于我们对社会互害及其生态链缺乏足够的认知,对其造成的危害更缺乏应有的了解,这就使得社会治理把互害当成常规的危害加以治理,而且这种治理往往是滞后性和应对性的末梢治理。即社会互害外化为各种法律问题时,才按照常规法律程序加以处理。但这种治理之策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法有效解决社会互害问题。
实际上,社会互害往往并不表现为直接互害,而是交互相害。互害主体处于某一个社会生态链中。因此,对于互害型社会的治理应当从末梢治理转向源头治理。源头治理要求准确把握和了解各种互害生态链及其形成、发展规律,通过法律恰当配置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从源头上截断互害生态链。
第三,阻却极端利己主义的泛滥。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价值和规范体系,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基础和观念基础,就个基础就是通过培育公民精神或者说公民性塑造来获得。极端利己主义滥觞于不加干预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这在西方国家早已校正的发展路径,如今却在我国重演。法治社会倡导权利意识和保护权利,但并非极端利己主义的“权利”。
法治社会更应提供公共权利意识,这才是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的本质所在。而公民意识也是社会学话语中的社群主义。其提倡的是公共哲学和公共精神。因此,法治观念的倡导与教育,应以公民教育为基础。只有通过公民教育,引导社会主体正确处理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关系,建立有效的社会合作机制,才能阻却极端利己主义的泛滥,克服社会互害机制的野蛮生长,才能使互害型社会逐渐转向互利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