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不足及修改建议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是在目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专门的决定,既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目的就是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过程中争议很大,2016年修订后2017年1月1日起重新施行效果欠佳,被称为“利用法”。现有立法目的欠缺,不能满足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促进健康中国的需要。

2016年对立法目的的修改包括:

(1)由“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修改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大了保护范围;

(2)删除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特别是取消了“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意味着《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再是“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

(3)“维护生态平衡”修改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加了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符合2015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

但是2016年7月2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未将生态安全纳入立法目的,有所疏漏。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使之成为国家安全工作的灵魂和指导思想。习总书记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首次提出“国家安全体系”的构想,构建包括生态安全在内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2018年10月26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时也未将维护生态安全纳入立法目的。

同时,2016年10月25日正式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8年10月26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时也没有考虑到将维护促进健康中国战略纳入立法目的。

非常有必要使用法律指引技术,形成完整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涉及众多,加上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十三五立法计划的《生物安全法》及有可能制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因此为了强化立法的协调性、完整性,形成体系,避免“碎片化”,应该采用法律指引技术。“指引技术”的缺失是中国大部分立法领域存在的重大缺陷。立法机关应当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开始探索建立成熟立法“指引技术”。

由于涉及动物的立法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大量的动物并没有纳入现行立法保护之中,相关的执法机关存在执法难的问题。因此在本次修法、立法的同时,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不能执法不作为、少作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应当坚决杜绝执法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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