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网络名誉权案:被告为逃避责任竟想出作伪证

据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消息,上个月,该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过程中,被告曾提供虚假证据以证明自己并非事件当事人。不过法院最终仍查出,被告提供的证明材料系伪造,并因此判处被告10万元罚款。

而在日前,有媒体获悉该案的原告正是演艺明星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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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杨紫方早前注意到被告张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上多次发表与事实不符、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因此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名誉权案,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却说微博并非其本人注册。

据了解,张某在庭上向法官出具了一些证明材料,声称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早前曾经有过遗失的经历,因此自己曾先后向两家不同的派出所报案。

而这些证明材料是数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电子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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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要求张某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原件邮寄到法院,并且也给公安机关发送了协助调查函。

很快,法院就获得回函,并且两家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一致: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非本公安机关出具,其加盖的印章也非本公安机关加盖。

到此,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已经基本确认张某提供的证明材料系伪造。

不过法官仍要求微博站方提供了张某认证微博账号的注册信息,包括在庭上再次向张某确认其清楚了解提供虚假证据的后果。

可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某仍然坚称自己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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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看法院审理部分视频

合议庭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

最终,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听到这一处罚结果后,被告张某当庭泪如雨下,并表示十分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

法院提醒,在线诉讼不需要当事人面对面,但不意味着法官会对企图违背诚信诉讼的行为看不见。互联网法院同样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人民法院,其规范性、严肃性不因场所的改变而降低。对于心存侥幸、试图以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部分内容来自京网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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