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出炉!个人破产来了,有何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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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付一夫

个人破产来了。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此乃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放眼全球,个人破产制度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可是在我国,这一制度的发展进程却颇为缓慢。究其原因,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历代统治者大都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商品经济迟迟得不到快速的成长壮大,这就限制了古人对于经济活动中债务债权关系的认知和理解。对于那些民间债务,自古便有“妻债夫还、父债子还”的社会观念,欠债还钱更是天经地义的“真理”,那些“欠债不还”的行为也常常会受到严厉的苛责甚至惩处。

不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私营经济行为不断增多,公民信贷消费已然逐渐普及,个人资产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已是屡见不鲜,相应的纠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建立日益提速。而今,深圳的文件宣告了我国在个人破产方面的“破冰”。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有何积极意义呢?

一方面,有利于民营经济活力的释放。

众所周知,民营经济是天然的市场经济主体,是最富生机活力的经济细胞,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巨大。这其中,迅速发展的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正在成为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以个体经济为例,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2002~2018年,我国个人工商户总数由2377.5万增至7328.6万,年均增速高达7.4%(参见图1)。而在“双创”浪潮的影响下,国人的创业热情持续高涨,这也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和动力。

然而,从现实层面看,个人的民商事行为常常得不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导,而诸多局限性依然存在:

一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商业活动中债务拖欠现象频发,债务人容易逃废债务,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迟迟不能有效解决,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还引发了社会信用危机;

二来,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经商同样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而很多诚实经营的人,即便他们做出的决策都是理性和正确的,但仍然可能遭受一些意想不到的变故,使其陷入支付不能的悲惨境地,这些只是运气较差却并没有过错的债务人,法律理应给予他们结束噩梦重新开始的机会,而非“永世不得翻身”,但现行的法律基调却是,只要成为债务人,就会永远背负债务,直到还清为止。

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便极为迫切,这对于规范个人民商事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根除“债权人流泪、债务人陶醉”现象、解脱“不幸”债务人的压力以及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来说,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消费信贷,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为了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增长,我国开始实行增加有效供给与增加有效需求并重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开办个人消费信贷,加大刺激居民消费的力度,以推动整个经济的良性循环。

虽说个人消费信贷的增长大大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但诚如硬币有其两面,这种“寅吃卯粮”的方式也导致了个人负债的快速增加——2005~2018年,我国居民杠杆率由16.9%上升至53.2%,这一速度要明显快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如此不仅容易催生出市场的虚假繁荣,还可能对金融机构放贷资金的安全性带来挑战。

这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债务人与金融机构来说都极为必要:一则,可以保证债务人留有生存必需的资金和生产资料,进而减少社会负面问题的发生;二则,破产的压力也能够促使相当一部分自然人意识到恶意消费贷款的后果,以鼓励消费者诚实信贷,解决其贷款的后顾之忧,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以减少市场的信用风险。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以及减少金融风险的托底性保障。

不过从另一个层面讲,该制度的先天性隐患依然存在,那便是容易被不诚信的债务人利用,成为他们通过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欺骗债权人和社会的工具;换言之,过于宽松的个人破产制度,很有可能会成为滋生“老赖”的温床,而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非但对债权人不利,还必然会影响社会的诚信风气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也是需要引起我们所有人重视和警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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