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父母离婚,8周岁以上孩子可决定跟谁。
父母离婚,8周岁以上孩子可决定跟谁。
当法官询问孩子时,孩子会哇哇大哭,然后回答:“我不想选择,我都想跟!”这个规定太残忍!
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对法官工作的细致性要求更高,这个规定出台只是在司法效率上的体现。处理这种案件的法官应该是广怀父母之心,深入了解孩子、父母各方的彼此感情及其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乃至祖辈的情感寄托、甚至父母是否再婚的意愿等等细节的综合把控,处理这类案件最怕处理成冰冷的、无温度的一般纠纷。这会深深影响孩子的。关爱孩子本是父母之责,但是案件进入司法环节,法官的参与不是为了效率而是公平,而且是更具温度的公平,父母各方对孩子以及孩子感情的平衡。在实际中,法官会通过技巧性的提问来了解孩子的意愿,但如果是入法成为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对孩子是残忍的,法官会不会直白的告诉他。即使现在司法实践是这样做,我觉得立法应更应引导司法在处理离婚案件要有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