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被杀案”不适用自首轻判
1.罪犯刺伤被害人双眼喉咙强奸在“装入麻袋拖拽,因为受害人没死,所以是故意伤人致死或者过失杀人。
2.罪犯将受害人浸入水坑并最后抛尸,因为受害人已死,所以是故意杀人未遂。
3.1+2故意杀人不成立,所以死缓。
显然作者利用死亡时机无法精确定位在玩"白马非马"的逻辑游戏。这个案子的逻辑是非常清楚的,罪犯强奸,伤害,最后抛尸,就是为了发泄兽欲并杀人灭口,强奸后一系列伤害行为目的是非常明确的,死亡时机无法精确定位不能作为给罪犯开脱的理由,否则以后杀人案只要不是一刀致命都可以引用上述逻辑游戏。罪犯很清楚强奸幼女的后果是什么,所以灭口是符合逻辑的选择,作者一会儿说罪犯不一定有杀人主观动机只是伤害,一会儿又说有但是人已经死了所以是杀人未遂,这是不符合逻辑和生活常识的。
最后还想说一点,鼓励自首其实是双刃剑,但是在刑侦技术落后的年代,自首确实有利于提高破案率节省公共资源。但是现在刑侦技术高度发达,命案破案率基本百分之百,上海这种地方连入室盗窃都在要求百分之百破案率了。自首减轻刑罚只适用于罪犯主观恶意不深,犯罪后果不严重的场景。而不适用罪犯主观恶意深,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情况,这个案子罪犯不自首警察就抓不到他了?开玩笑,现在这种案子基本24小时锁定嫌疑人,48小时抓到人了。所以本案不适用自首轻判,这会开一个很恶劣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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