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死刑和死缓的区别 以及限制减刑
作者 | @岳屾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罪大恶极的,基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而如果判了死缓,只要本人不作,基本就死不了了。
死不了,那是不是意味着在监狱里待到死呢?也不是的。跟据《刑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考验期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后还可以依照规定继续减刑。
但无论咋减,实际待在监狱里的刑期不能少于14.5年(2年缓刑考验期+减为有期徒刑25年之后的一半也就是12.5年最低实际执行刑期),如果是减为无期徒刑的,理论上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2年缓刑考验期+13年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如果是被限制减刑的,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待在监狱的刑期不能少于22年(2年缓刑考验期+20年最低实际执行刑期)。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7年(2年缓刑考验期+25年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这是我国2011年修改刑法是新增的限制减刑制度,还修改了最低实际执行刑期,在此之前,死缓犯最快12年就可以出来了(2年考验期+10年最低实际执行刑期)。
【但这都是理论最短的时间,说这话的意思就是求大家别来和我算日子,求放过】
哪些人会被限制减刑呢?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其减刑。这些人,不管咋减,最后实际待在监狱里的时间都不会短于22年(理论上)。
这是为了避免造成要么枪毙要么十几年就出来了的刑罚不平衡现象,这也是2011年修改《刑法》的一大亮点。
也有在监狱待到死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那些贪官,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个的意思就是不枪毙你,也要让你在监狱里待到死。
最后说一下,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情节,不是“应当”从轻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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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