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得“道”与家“犬”升天

野猪得“道”与家“犬”升天

原创:上海阿蔡       

    最近,四川一位66岁婆婆因为不堪野猪骚扰侵犯,愤然自卫,而被判刑的新闻报道不知还有多少人没听说过?这里不妨摘录一点,再供大家鉴赏一下:       

    新闻原标题: 66岁婆婆电死野猪 被判处拘役       

    (人民网 四川频道 2020年04月02日07:51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巡回审理一起“特别”的案件,66岁的吴婆婆因购买设备电死3只野猪后卖出,犯非法狩猎罪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http://sc.people.com.cn/n2/2020/0402/c345167-33921140.html)       

    3月30日,吴婆婆向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道出了自己电击野猪的来龙去脉——因生态变好山林大了,野猪出没糟蹋庄稼,一人在家的她为守护庄稼在山梁上搭棚睡了5年,直到购买了设备电死野猪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她说:“因为自己不懂法,电了三只野猪,犯法了,要是早知道这是犯法的,就不会这么干了。”      

    巴中市凤头山村工作人员介绍,吴婆婆是一个老实的农民,老伴去世多年,子女在外务工,她一人在家,没有文化,更不要谈有什么法律意识。这次巡回法庭在村上开庭,也对村民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新闻其余部分,在此省略)      

    从上述新闻中可知:野猪侵犯吴婆婆在先,但是野猪来头大,野猪出生高贵,而吴婆婆反击野猪有过错,属于犯罪。读者猜测:吴婆婆出身低级,出身卑微,所以即便属于“自卫”,也是无理,属于犯罪。——不知这种猜测是否有理,是否合乎逻辑?      

    说罢野猪与吴婆婆的官司,接下来我们再看另一则关于狗的新闻。      

    《农业部建议狗为伴侣动物拟禁食 近5千家相关企业或将失去市场?》      

    (2020年04月09日 16:22 新浪财经综合)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列入《目录》的动物,着按照家畜家禽进行管理,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       

    针对此前关注度较高的狗是否列入《目录》,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回应,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0-04-09/doc-iircuyvh6814164.shtml      

    刚刚前面,我们说了野猪的高贵,现在我们又看到了“狗”的升天。大家应该记住,狗也是有权威的,也是有高贵的身份的,野猪所能得到的宠爱,狗也完全不会差之丝毫的。这个结论的推断,也完全应该可以成立的。大众们经过最近几十年的马路观光,早已知晓狗已成为——“特化”的伴侣动物——(农业部语),所以,今天农业部出来跟大众们说“狗”之高贵,只不过是跟大众们再次强调一下罢了!       

    那么,接下来,过段时间,会不会有另一个“吴婆婆”因为自卫,而侵犯了狗的尊严,或伤害了狗的利益,或损伤了狗的荣华,从而被判徒刑,受到政府的法律制裁,而啷当入狱,并附加赔款呢? 

    假如我们再次推断,人若自卫狗的侵犯,这种自卫如果像吴婆婆那样,有所过当,也是要被判徒刑,也是要被关进监狱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假如这种推断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就让我们等待这样的新闻报道出现吧,就让我们大众们等待这样的新闻报道不断地出现吧!      

    我们为什么要不断地等待,不断地等待那些人们因为触犯了狗的利益而被“判刑”,而被“入狱”的新闻呢?因为,这样的新闻很有可能不断地发生啊!为什么呢?       

    ——因为:1、从逻辑上推断:狗在客观上已经被农业部官定为——“人的伴侣”,这是其一。

    2、另外,在客观上,狗不但生活在人们的身边,并且狗在数量上及其庞大,这是人人共知的事实(——说不定,农业部官员家中就有不少吧)。       

    综上所述:狗的存在,狗之比较野猪,其高贵的身份,绝对不会逊色及差于野猪,低等于野猪!既然如此,野猪可以受到政府法律的保护,那么狗为何不能得到政府法律的保护呢?所以,当狗的地位的“升天”,狗的地位再次显赫之后,“吴婆婆们”,或“吴爹爹们”,“吴帅哥,吴靓妹们”,大家必须千万千万地注意啦:——大家万万不可像那位四川的“吴婆婆”那样自卫于野猪的侵犯,不可自卫于狗狗的侵犯,毕竟它们都是——不好对付的“主”,都是有政府法律高看的,地位高贵的“主”!至于,谁想再度擒拿,或猎杀狗,试图将狗之美味,大口食之,那么,——同样必将招来监狱之灾,千万千万要注意了!       

    假如还有人不服于野猪的尊贵,不服于狗狗的高贵,还想以身试法的话,那么等待他或她的,——必将是四川那个“吴婆婆”一样的遭遇,这个不服不行!大家千万千万,不要自以为是!野猪的教训,刚刚发生过。——狗狗给人们的教训,也已经在等待人们的失误,或暴躁“自卫”行为的出现,或贪图狗之美味的“贪吃”行为的——出现!      

    所以,笔者在此特意提醒人们:在面对《野猪“得道”,家“犬”升天》的现实面前,大家偶遇,或常遇“野猪”及“狗狗”的时候,一定要稍安勿燥,一定要稍安勿躁!万万不可因小失大,不可因为它们的出现,而导致牢狱之灾的出现!笔者知道,有些人是很不服气的,会说“凭什么不去跟野猪们,狗狗们打官司啊”!笔者深知这些人的想法,不是没有一点道理,但是,他们想过吗?能打赢跟野猪或狗狗的“官司”吗?很难吧!真的!       

    不信的话,请看人民网的新闻报道《 66岁婆婆电死野猪 被判处拘役 》,当你看过这一新闻之后,你们这些想跟野猪或狗狗打“官司”的人们,就会心里凉凉了,就不会那么自信了,就会无奈了吧? 

    在人民网上述新闻中,最后关于——“村民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这样写道: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勇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野生动物归林业部门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农民庄稼受到损失,政府和林业部门应该给予补偿,没有资金来源和安排是政府和林业部门内部的事情,但根据法律规定该给补偿,村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表示,现在国家没有相关补偿的规定,老婆婆现在只能被动阻止野猪,也可改变其他方式驱赶野猪,如果真要寻求损失赔偿,可走公益诉讼。按照《侵权责任法》来说,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失,是饲养人的责任,但野生动物不是某一个人饲养的,无人管理,从广泛意义上讲,应该属于政府和林业部门管理,从这个角度来说,野生动物属于政府和林业部门保护的范畴,从法理上讲,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请求赔偿的。(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法院供图)”      

    看到了吗?各位:阅读《野猪“得”道,家“犬”升天》一文,最后你们还有什么跟野猪,跟狗狗打官司的自信吗?如果还有的话,那么你们就努力地试试看吧!笔者跟更多的人们一起,愿意看到你们的胜利。      

    只是,确实很难的。毕竟,《野猪“得”道,家“犬”升天》之后,关于人的尊贵,比如“吴婆婆的尊严的维护”,律师们也没有什么高招啊!试想:吴婆婆想得到野猪的赔赏,可能性有多大?试想:假如,今后你遇到狗狗的“官司”,想得到狗狗的某种赔赏,又会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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