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明白“我看过”和“我见过”的区别吗?

“看过”表示花了时间,或者认真观看阅读、或者不经意的浏览;“见过”表示一眼之缘,是一个短时间的会面或者目睹。你可以说“我看过这本书”、“看过这部电影”,表示你花了时间去品读它。但不能说“我看过这个人”,因为人是不能由你从头到尾翻阅的。当然广义上,接触一个人久了,这么说也勉强过得去,但往往一面之缘我们会说“我见过他”。两者的意义不一样,自从某一天台巴子流行起来“哦,我看过这个人”,于是大家都这么说。台巴子嘛,最大的特点是土,你愿意与土人为伍我没意见。但你对自己要求高一点的话,就不要把两者混说,它们并非相等的词,否则你说“我看过这个人”,为什么不说“我见过这部电影”?

而且好笑的是现在很多人观点,你说出他的错误,感觉全世界跟他作对一样。那你错了就是错了嘛,我说你比姚明矮你会生气吗?你不会,因为你确实比姚明矮。那么我说你错你也不应该反对,因为你确实错了嘛。

更可笑的是有一些观点,是典型的自己不进步还怪别人太先进——“追求语法正确是一件本末倒置的事”。追求正确什么时候成了本末倒置?语法正确是一种规则,你为了某种目的就可以不遵守规则?这跟“哎哟我们家穷啊,所以就可以偷窃抢劫”有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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