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不能及时处置那个澳籍女子?
澳籍“跑步女”被注销工作许可,限期离境
结果不错,但来得稍有些滞后,更象是被推着做的,基层为啥不能及时果断硬气的处理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应当刑事拘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 门通报情况,并报公安部备案,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实际执行过程中,基层公安拘留前要先经省厅批准,48小时内上报公安部与省外事办,这些程序之繁琐,足以让基层公安望而兴叹,与可能得到的被追责相比,抓老外既没有实质奖励,也不会有人喝彩,弄不好还要被扣一顶破坏招商引资的大好局面的帽子戴着,不得重用。
这样搞得话,谁还能指望基层公安对外国人硬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