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不应该先讨论《永居条例》的立项调查报告么?

难道不应该先讨论《永居条例》的立项调查报告么?

  看到网上都在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后文简称《永居条例》)的各个具体条款,总有一种怪怪的感觉,想了很久,才发现是和现实工作的流程不一样,一个新的法规条例等出台,难道不是和生活中一样,先得有个立项报告给大家讨论,写清楚立项的原因,需求性分析等等内容么?哪里有设备采购立项不讨论为啥要买设备的原因就开始去讨论啥型号的设备的?

  各个公司的部门立项要写立项报告,这难道不是精英层的常识操作么?为啥这个操作到了这里精英们就忘了呢?

  带着这个疑惑,去看了一下征求意见的网站,还真没有立项报告。于是看了一下总则,也就是: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看到了最后一句,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后文简称《出入境法》)。于是就又去查《出入境法》,看到了下面这条: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看了一下,《出入境法》发布日期是2012-06-30,实施日期是2013-07-01。也就是说,按照我的理解,从2013年到现在,应该是没有人能够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才对,因为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出台嘛。但我又没法确定这件事情,因为这件事情就应该放在《永居条例》的立项报告的前期情况说明内容里的,但人家就是不写立项报告。。。。。

  有人会说,这个《永居条例》就是按照《出入境法》的要求来制定的,哪里需要什么立项报告的。

  我仔细想了一下,这个说法还真是直击要害,就跟那些仔细分析孙杨是如何违背了人家的规则一样的直击要害。。。。

  我只想问一句,当年的那些立法者们,你们明知道在《出入境法》中出现永久居留细则,会导致激烈的争论,故意不写细则,然后留下一个口子,用这种糊弄人民群众的方法来立法,真的好么?

  所以,现在摆在大家面前的问题,不是《永居条例》的细则,而是要求相关部门给出一个立项报告,回答为什么要弄出一个永久居留资格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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