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离职员工事件不断发酵,我们究竟该质疑什么?

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检察机关起诉敲诈勒索,在羁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发布《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给予李洪元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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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华为前离职员工李洪元事件的不断发酵,华为受到的质疑之声也越来越大。但是,如果根据时间线仔细梳理目前已经发布的相关事实,会发现整个事件依旧存在诸多疑点。

而这些疑点通过李洪元事件的时间线整理了一些重点事实,其实不难发现:

 1) 2005年10月,李洪元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任工程师职务。在逆变器业务部门工作期间,发现业务造假问题。在2016年11月21日,他向公司发送了举报邮件。据李洪元回忆,自此之后,他感觉到自己在工作中可能受到主管针对,直到2017年7月被彻底边缘化。刚好2017年底,李洪元合同到期,当时,其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都向其表达了不再续签合同的意见。

2) 2018年1月31日,华为网络能源产品线的HR的何某来与李洪元谈判,李洪元答应离职。何某给出的方案是N+1(含年终奖),李洪元则提出2N的方案。何某答应后,双方签署了离职协议。

 3)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与华为人力资源部门正式签订了确认书,当天晚上,他收到了何某私人秘书周某私人账户转过来的30余万元。李洪元表示:“我疑惑过,为什么是私人账户,还曾打电话给60169(华为HR热线)询问原因,但对方说这是我们部门的事情,不归他们管。后来,我还向税务部门反映过这笔款项没交税的问题,税务部门通知公司补缴税款。”

这里暴露了整个事件的第一个疑点:为何华为公司的HR何某要通过私人秘书个人账户打给李洪元离职协议款

李洪元表示,自己知道不下5位华为同事的离职赔偿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所以他认为这是华为一种变通的处理方法。

承接上述第一疑点,如果此处李洪元所讲确实属实,那么通过公司秘书个人账户打给离职员工离职协议款是否可以视为华为相关部门的一贯操作方式?这一点华为公司并没有给出相关说明。

4) 2018年11月7日,因为没有给年终奖,所以李洪元起诉了华为。

5) 2018年12月16日,距离李洪元正式离职已有9月有余,警察突然上门把李洪元电脑、手机收走,称李洪元“涉嫌职务侵占”。进派出所后,李洪元又被告知,罪名变更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6) 2019年1月22日,李洪元收到了逮捕证,罪名再次变更为“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将此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李洪元表示,自己在今4月让妻子提交了他和华为HR的谈话录音。7月,何某更改口供,说李洪元没有敲诈勒索。

据《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其部门主管何某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8日,何某被迫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转款30万元。

这里暴露了另外两个疑点:第一,华为公司是否是基于通过公司秘书个人账户向李洪元打款这一事实举报的李洪元?第二,公安检察机关是否是根据华为的部门主管何某的口供将起诉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

而在李洪元拿出谈话录音证据表明自己清白之时,何某随即改口说李洪元没有敲诈勒索,这里又是一个疑点:何某之前的有关“李洪元敲诈勒索”的口供是否是何某有意为之

依据目前透露出来的一系列事实纵观整个事件,华为有关部门针对离职员工的一系列动作的确不得不令人产生不利于华为的质疑:整个针对李洪元的案件是否是华为为了恶意报复离职员工而制造的结果?从私人账户打离职款这一不同寻常的操作,到以此为依据举报离职员工,一切是否是华为方面事先有所安排?

但是,恐怕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因为本文指出的所有关键疑点,目前都没有的到华为方面的澄清。

12月2日,华为晚间作出简单的回应: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华为方面形式上的回应并没有对案件涉及的具体事实进行明确说明,也许调查还在进行之中。在案件涉及疑点未澄清之前,这一轮针对华为浪潮般的质疑,方向和对象也许并不准确,而华为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个别行为,并不一定能够代表华为公司的整体立场。

不过值得提醒的一点是,我国法律针对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利用司法机关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期待华为方面能够尽早针对此次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行为给出更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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