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递员把车速降下来之前,“以罚代管”制度应该先踩刹车了
来源:@隔壁车间王主任
28亿件包裹、3.5亿件的日均快递处理量——在“双十一”全民狂欢氛围下,屏幕后产生的巨大交易额,最终都需要一个个快递员、一趟趟快递车才能变成屏幕前的消费者收到的货物。今年“双十一”购物节期间,一线快递员平均每人每天要送248件快递,超过日常处理量的两倍。因此,当我们对“双十一”投去关注的目光时,我们的视线始终绕不开快递员群体。
然而,我们往往只看见快递员面前堆积如山的包裹,却忽略了笼罩在他们头顶的处罚制度——一旦收到消费者的差评,或是快件超时未送达,快递员便会陷入轻则扣工资,重则丢工作的境地。快递公司为了提升服务质量以及管理快递员,以武断的处理方式,将内部管理责任转嫁给快递员,在这样“以罚代管”的管理模式下,快递员纵使认为管理机制不公平,往往也难逃处罚,可为了保住工资和工作,他们依然顶着被罚款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每日穿梭在城市中。
罚款、双重处罚、影响晋升……
回顾我们自己收快递的经历,不难理解,快递员派件往往需要达到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快递企业签收率、签收时效上的硬性规定,另一方面则是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各类需求——送上楼还是摆在楼下快递柜、工作日送货还是周末才能上门……可是,当这两方面说起来并不复杂的要求落到快递员身上,却显得十分残酷——它们都与处罚制度紧密挂钩,签收率未达标、超过签收时效要罚款,没有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从而遭到投诉也要罚款。
此前有媒体总结过几家加盟制企业的处罚方式,其中中通、申通、韵达的快递员一旦被投诉,就会面临罚款;而顺丰和德邦快递的快递员,被投诉将会影响其工资和晋升。加之快递行业普遍以网点加盟的模式来运营,快递员若被顾客投诉,往往要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网点管理办法的双重处罚,这往往意味着一天工资打水漂。因此,纵使快递员身心疲惫地对镜头说出“别说抽烟,多说一句话的时间都没有”,当他们再次发动电动车时,也只能把车开得再快一点、再多抢几个红灯,力求能在规定时间内按下“确认送达”的键。
偷懒的快递公司,默默承受的快递员
现实中,很多问题并非出现在最末端快递员环节,但在目前的管理制度下,指标一旦未完成、投诉一旦出现,直接承担者却是快递员。以罚款的方式处罚快递员,使得公司无需审视内部制度的合理性,公司仗着自己掌握着发工资的生杀大权,只需要通过经济惩罚给员工施加压力,就能迫使他们服从企业的相应规定。哪怕是不合理、完不成的要求——顾客恶意投诉但快递员申诉无门,只能默默吞下罚款;遇到收件人不在家、电话打不通,这些非快递员导致的超过签收时效,还是只能由快递员“承担责任”。
设定各类指标以及消费者投诉制度,本是旨在提升快递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以及时效,可是,当快递企业毫无弹性地执行这些制度,这无疑是在逃避自身制定合理、有效管理制度的责任。一边是管理成本、一边是管理效率,企业有责任维持这架天平微妙的平衡,但是高举“以罚代管”大旗的企业却义无反顾地滑向管理效率的一端,企业应有的协商管理也无限趋近于不平等管理。
“以罚代管”属于克扣工资吗?
“以罚代管”的所谓潜规并非快递行业的专利,这一制度下的受害者还有扫不干净就扣钱的环卫行业,迟到、未完成工作任务就扣工资的白领等等,但回顾我国劳动法与过去的司法判决,我们不难发现,普遍存在的“以罚代管”其实并没有法律依据。
“以罚代管”本质上是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单方面的经济资源剥夺,这原本是规定在1982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企业权利,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生效,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的《奖惩条例》已不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随即废止;与此同时,随着法律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增强,对财产的处罚现阶段也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因此,现行的劳动法并未规定企业的罚款权,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制定罚款内容的内部规章。
当前,“以罚代管”让快递企业和快递员陷入了恶性循环,企业出台严苛的处罚机制,快递员为了避免克扣工资,只能冒着安全风险违反交通规则,伤到自己亦或路人也变得在所难免;只能在快件未送达的情况下先按下“确认送达”,虽然这不乏事后被收件人投诉的可能。
今年“双十一”前,国家邮政局召开部分快递企业座谈会,提出要遏制“以罚代管”,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也必须完善。在快递员把车速降下来之前,是企业的“以罚代管”制度应该先踩刹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