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阴阳合同”管不过来,就算真逃税了也不用坐牢呢!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杨散逸】

什么是“阴阳合同”

近日,“阴阳合同”这件事情,进入了许多人的视野。

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其实这背后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税务局现阶段某种程度上对阴阳合同还无能为力,甚至根本无法发现阴阳合同。

所谓做“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而订立;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

简单来说,就是拿数额较小的“阳合同”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乃至作为缴税依据;数额较大的“阴合同”才是合同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但是,事实上,这两个合同中,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那一份合同才有法律效力。等于说,如果“阳合同”成为官方认定的交易双方合同,那么“阴合同”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只支付“阳合同”里的小额报酬,而不给“阴合同”里的更多的承诺,理论上收款人除非乖乖按合同补税,否则就无法以阴合同的法律关系为标的要求给付,要回自己的报酬。

所以比起“阳合同”,“阴合同”能否履行,全靠双方信用。像是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或是关联方左手倒右手这种能够确保双方信用的场景里,“阴阳合同”就是比较靠谱的一种逃税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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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9日,由于担心元旦过后契税税率可能作出调整,郑州市房管局各房管交易大厅出现了大量前来缴税的市民,用现场工作人员的说法“堪称春运”。 图/VCG

使用阴阳合同虚假申报,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是逃税而不是某些人自诩的避税。避税是在法规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逃税则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二者中间有着明确的法律分界线。

利用阴阳合同来逃税,对于合同双方可以说是“简单方便”,但税务局查处起来,就没那么简单了。由于阴阳合同双方是私下交易,并不按照真实发生数额申报和进行账务处理,想通过外部数据进行查处极为困难。


如果涉及到需要多环节纳税的实体生产业,那就更复杂了。国家税务总局对生产企业做过大量调查分析统计,对几乎每个生产性行业都进行了原材料投入产出比、产品副产品产出比例、耗电耗水量等数据模型。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远比模型复杂太多,这种模型对大型工业企业的大宗产品还能有效约束,但对面向消费者的千姿百态日用品肯定就效果有限了,至于批发零售业和服务业更不可能有什么固定的模型来比对约束了。

“阴阳合同”的多张面孔

现在阴阳合同在我国日常经济活动中可以说泛滥成灾,说成是我国税收征管活动的附骨之蛆也不为过,下面举几个常见的阴阳合同例子:

一、制造业

除了房屋和汽车这种购买需要注册登记的行业,在其他绝大多数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行业,阴阳合同几乎可以算是公开的秘密了,要不要发票、开发票时价格输入多少,都可以放开计算——谁还没个吃饭买东西时多开或少开发票的经历呢。

但衣食住行的“毛毛雨”几乎都可以忽略不计了,在这里只提一个新兴现象:近年来,电商快速崛起,但我国税法一直对电商的税款征收没有统一安排,导致这种情况愈发严重。一方面,我国采用“以票控税”的方式,零售业如果不开发票,那么不如实申报就不会被税务机关发现;另一方面,电商的经营地点相对更为灵活,实务中,哪里一收税,电商就会直接跑掉。

笔者有朋友在投行做IPO,一些生产行业拟上市公司在行业可以做到前几位,但是入场后也可以发现大量私人银行卡交易反推现金流量表的事情,基本上私企上市前补缴三五千万税款属于正常情况。如果不是为了上市,这种阴阳合同的模式应该会一直延续下去的。

二、服务业

由于服务业不需要实际产品的转移,营改增后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目前此标准已经适用全部行业)使得低于500万的企业都可以核定征收。

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一般销售额低于一般纳税人标准都可以以没有会计核算为理由,要求核定征收。核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核定利润率×税率,有些地方核定征收后的实际税负甚至可能低至1%。

实际上,此类企业的正常最高边际税率为45%,即使是劳务也要边际税率40%。如采用核定征收形式,税率可能就变成了1%,再加上代开专用发票连环抵扣等操作,最后企业的整体税负可能仅仅达到1.5%,就可以将税前收入变成合法的税后收入了,这比正常按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要低得多了。

所以,实践中,很多高管会选择自己开设一个咨询类合伙企业,然后请求公司向自己开设的咨询类合伙企业支付咨询费,以这样的方式支付工资。甚至由于一些地区对一址多照没有限制,网上专门有网络平台办理异地个体户合伙企业的注册事宜,相关服务已经成为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三、个人工资

个人发票报销代替工资这件事情,在全国几乎可以说是公开的秘密,很多单位招聘的时候谈的都是报销额度而不是工资金额。道理很简单,采用发票报销形式,则可以计入公司的生产、人力成本,减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员工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2015年3月接受京华时报专访时表示全国仅2800万人交个税。也就是说在2015年缴纳个税的只占2%。考虑全国还有717万公务员,三千万事业单位人员这种没有避税动力的单位,最终企业部门缴纳个税的人数甚至可能只有仅仅几百万人。

四、买房

与前述三个合同相比,买房的阴阳合同有时甚至有银行主动参与的嫌疑。

目前各地打压房地产的政策中有个“达摩克利斯之剑”叫“三价合一”,据说落地就能让房价大跌,而这“三价”目前未合一的根本原因,就是二手房买卖中,为了避税而采取的阴阳合同普遍存在。

“三价合一”的三价,指的是哪三价呢?


首先,对于交易对象房屋,税务局一般会按同地段最差的房子评估出一个最低价,买卖合同价格低于这个最低价,就要按照最低价纳税。但是,银行对房屋进行按揭贷款的时候却不会依据网签合同价或者税收评估价,而是自己制订一个评估价来进行按揭贷款。加上买卖合同的价格,就构成了“三价”。

如果一套房子价值价值与实际支付价款两百万,阴阳合同约定100万,税务局评估价150万,银行评估价220万,而阴阳合同约定一个比税务局最低估价更低的价格,如100万,那么炒房者就可以按照150万纳税而以220万为基数贷款,这种方法既能够逃避了国家税款,又增加了银行利润,多贷出来的款还为炒房者增加了金融杠杆,进一步增加房产泡沫。

如果三价合一,那么购房者只能按照网签合同价、税收评估价、银行评估价中最低的价格进行贷款,如此一来,那么购房者为了获得足量的贷款,就必须按照房产相对公允的价格申报纳税,可以大量减少逃税。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对按揭房屋贷款的评估价与同期网签合同交易价之间高达数倍的差额是如何理解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在帮助纳税人逃税?

税务机关真管不了“阴阳合同”吗?

从全球角度来看,其他国家税务系统为了防止上述种种情况的发生,一般会有两个基本法律手段,即全面金融信息监控和纳税人举证责任转移。

全面金融信息监控就是对所有企业和个人的金融信息与其对税务局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不符,税务局就可以对该信息进行调查。这也是国外并不使用发票的原因,有全部的现金流信息根本不需要发票作为报销凭证,自己打印一个收款单入账就行了,这样也就不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了。而我国每年发现的虚开发票案件,案值可达数千亿

然而我国税法对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也就是对企业要县区局局长批准,对个人要市局长批准且必须有相应违法案件的情况下才能调取金融信息,从根子上断绝了税务局从银行获取批量金融信息与申报进行比对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没有人举报,税务局根本不可能平白无故有权限查询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这样即使有人通过阴阳合同获得了成麻袋的现金又存入银行,税务局也无法获悉。

笔者参与过与国外税务局信息交换协查,有些国家税务局甚至能获得纳税人向银行借款时手写的收入证明,与个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不符后跨国协查收入真实性,这个纳税人其实已经处于诈骗罪与逃税罪二选一的境地,就看以何罪入狱了


而我国根本没有这种比对,大量企业常年亏损甚至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能获得银行贷款,中小企业所得税申报盈利的十中无一。仅仅是银行将制式的企业财务报表与税务局进行比对就可以杜绝这种情况,在当前的信息化手段条件下这个比对可以说是轻而易举但是就是无法完成。

特别是今年9月份CRS信息交换后,我国税务机关可能要面临某种程度上的尴尬境地:我们要将我国金融机构收集的非居民金融信息向国外交换,而我国税务局依据国内法却不能获得该金融信息。由于这些非居民来源于我国的收入未在我国纳税的要在其居民国纳税,由此带来的税收损失显而易见却无可奈何。

另一个法律武器是纳税人举证责任转移,就是如果纳税人金融信息中的收入与税收申报的收入不符时,由纳税人举证不符部分收入的来源。这种做法极大减轻了税务局的查处难度,美国税务局甚至依靠这种条款将警察局一直怀疑但苦于证据的贩毒犯以逃税罪送进了监狱。

而我国涉税方面类似的法规还是空白,比较类似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该罪的主体必须是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人不可能犯该罪。

只有拥有这种法律武器,税务局才可能对满街开豪车住别墅但是不缴税的人进行查处。否则由税务局举证纳税人在哪个环节通过阴阳合同逃税,基本上属于全程黑箱状态。如果是不惜人力物力的个案还有可能,但若想推广,这种隔墙扔砖头的执法恐怕只能抓住倒霉蛋,想消灭全社会范围大规模的阴阳合同逃税基本上不可能。

最后说一下,即使逃税罪被坐实也仅仅是罚钱了事不会坐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只有五年内连续三次被税务局发现逃税的情况下,第三次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且不说目前的税务局人力资源有多大可能在五年内三次对同一家企业进行检查。就说纳税人本身也不傻,只要不在同一个地方或者不用同一种方法作假,不在同一个坑里摔倒三次,税务局即使五年内检查多次也不一定能发现三次逃税行为。所以逃税罪虽然是刑法的规定罪名,但是通过税务机关查处后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我有个朋友对我说,他觉得税务局和逃税者的关系就像狡猾的狐狸和没有猎枪猎犬的猎人之间的斗争,我觉得非常形象。没有必要的数据来源,有效的取证手段,有力的法律威慑,仅仅通过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来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只可能是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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