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蒙面法例在世界各地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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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4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援引《紧急状态条例》,宣布实行“反蒙面法例”,禁止抗议者在抗议期间部分或全部遮盖面部。

《紧急状态条例》是港英当局于1922年在“省港大罢工”期间通过的,上一次被援引适用,还是近半个世纪前的1967年。

不过“反蒙面法例”(anti mask laws)在全球范围内的适用历史,就更古老得多。

世界上最早的“反蒙面法例”诞生于英国。1723年,英国通过(5月27日生效)“黑人法案”(Black Act 1723 (9 Geo. 1 c. 22),规定“蒙面作奸犯科并在案发后40天内拒绝投案自首者将遭到严惩”,而这个“严惩”的最重量刑居然是死刑。

“黑人”是当时因1720年“南海泡沫”(South Sea Company)破裂而破产、蒙面涌入汉普郡和温莎森林偷猎名义上属于王室的鹿的贫民俗称,这些贫民习惯于用黑布蒙头,或干脆用碳灰把脸涂黑,以躲避警方的追捕缉拿。这项法案适用了整整100年,才在1823年被事实上废除(仅保留了“蒙面射击他人和放火烧屋为严重罪行”一条)。

诞生于1845年的美国纽约州。当年纽约州号称“全世界最复杂的都市社区环境”,黑帮肆虐,警力不敷,行政管制能力匮乏,“潜规则”大行其道。当时在这座世界最大都市里,“宜居问题”突出,“包租公”和房客间矛盾尖锐,房客拖欠租金、“包租公”因找到出价更高租客或打算拆旧屋翻盖新屋而强行赶走租客的现象屡见不鲜,双方在讲理无果、调停无效情况下往往都诉诸暴力来“修理”对方,而在“修理”时则常常蒙面,以规避随之而来的警方追究。1845年,纽约州房东伦斯勒四世( Stephen Van Rensselaer IV)强行驱逐因小麦价格暴跌而付不起房租的进城农民,引发后者不满,后者用印第安人常穿的印花布服装和皮面具掩饰自己真实身份,袭击并绑架了房东,将他痛打一顿并用沥青黏了一身羽毛。这种做法随即风靡纽约州,迫使当局迅速推动州立法,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蒙面法例”。

这一法例至今仍然有效:2011年9月20日《NEW YORK Intelligencer》杂志署名格斯卡雷利(Joe Coscarelli)的文章指出,当“占领华尔街运动”(Occupy Wall Street)在这一年9月稍早开始后,纽约司法部门和警方就一再援引这条“古色古香”的法例警告示威者“不要使用盖伊.福克斯面具(Guy Fawkes masks)”,并起到了相当令人瞩目的效果。

20世纪20年代起,白人种族主义的“3K党”开始猖獗活动,他们经常戴着面具举行种族主义集会,一些极端分子更以面具蒙面,对少数族裔和白人中的自由主义者发动袭击,甚至执行私刑,在南方一些州更到了动辄闹出人命的地步。为应对3K党的威胁,美国南方、西部一些州相继推出并生效了条款大同小异的“反蒙面条例”,希望借此让3K党徒知所收敛,不为已甚。

进入新世纪,美国各州的“反蒙面条例”主要应对的,变成了诸如“占领华尔街运动”这样带有一定破坏性的“快闪式集会”,而主要针对的蒙面物,也从最早的印第安面具、后来的3K党皮面具,变成了今天带有浓厚网络色彩的盖伊.福克斯面具。

目前美国共有纽约、加利福尼亚等1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制订了各自的“反蒙面法例”,其内容则大同小异。

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

该州的“反蒙面条例”系《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85条(California Penal Code Section 185 PC )“戴面具或伪装以躲避警察” (Wearing Mask Or Disguise To Evade Police)项下,规定“为逃避警察执法而戴面具、口罩或伪装是非法的”。

法例规定,检察官需满足以下条件,方能证明被告犯有上述“反蒙面条例”所涉及罪行,并依法予以起诉:被告使用口罩、面具、假胡须或任何手段掩盖、伪装自己真实身份;被告使用上述手段的目的是逃避被警方发现、识别和认定身份,以逃脱警方追查;被告犯有公开罪行。

除了第185条,加州警方或检察官还可援引“刑法典”第148.9条(California Penal Code Section 148.9 PC )“向警察提供虚假身份证明”(False Identification to Police)和“刑法典”第148(a)条(California Penal Code Section 148(a) PC )“拒捕”(Resisting Arrest),对“蒙面客”实施执法,甚至刑事诉讼。

具体案例中,加州法庭曾援引“一名抢劫犯在便利店抢劫后因担心被捕而蒙面并粘上假胡须”和“一名参加万圣节派对者殴打他人后戴着面具在另一个派对被捕”两个不同案例来说明“反蒙面条例”的适用范畴:前者因为“蒙面和假胡须并非正常服饰一部分、这样做的目的是掩盖真实身份”,检方起诉成功,被告被追究刑责;后者因为“面具是万圣节服饰的组成部分,被告在两个万圣节派对使用同一套万圣节服装,主观上无借面具掩饰真实身份和逃避警察识别的故意”,检方起诉失败,被告未因“蒙面”被追究刑责。

在加州“刑法典”中,违反185条是“轻罪”范畴,最重处罚是罚金(可以很重)、180天监禁、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动。但如果检察官援引148.9条或148(a)条起诉,则量刑可能重得多。此外,因为许多“蒙面客”之所以蒙面,目的是掩饰身份,逃避对其所犯更严重罪行的追究,因此他们最终所受惩罚可能会更重——但那主要是对其“蒙面”所掩饰的更严重罪行的量刑。

在美国以外,意大利是第一个通过“反蒙面法例”的国家,1975年,该国鉴于猖獗的黑手党暴力,规定“在公共场合不得使用任何妨碍身份识别的口罩或衣服”,也就是说即便不是公众事件,在没有“合理原因”(如传染病)的前提下戴口罩或用外套风帽蒙脸也“不合法”;第二个通过“反蒙面法例”的是西德(1985年),规定在“露天公共集会或其它露天公共活动、或交通工具及途中”,不能使用任何“意图阻碍识别的物品和手段”,但又规定“如果对公共安全和秩序无威胁,主管当局可以豁免;第三个通过类似法例的是挪威(1995年),当时因为屡屡发生和环保等有关的公众事件,该国通过“反蒙面法例”,规定在“公众性活动”中禁止蒙面,也就是说,尽管有“反蒙面法例”,在挪威平时戴口罩或用围巾遮面是合法的。

此后丹麦(2000年)、奥地利(2002年,2017年修订)、瑞典(2005年)、法国(2010年、比利时(2011年)、俄罗斯(2012年)、西班牙(2013年)、加拿大(2013)、拉脱维亚(2016年)、保加利亚(2016年)、荷兰(2019年)相继通过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反蒙面法例”。瑞士联邦则自1990至2009年,共有7个州先后通过“反蒙面法例”。乌克兰2013年曾通过第721-VII号“反蒙面法例”,禁止在大型集会活动中戴口罩、头盔,穿迷彩服,违者最高罚款约合400美元,行政拘留15天,但这个法例在2014年1月废除。

这些法例界定的“蒙面”范围不同(意大利、法国最严,几乎任何蒙面方式都不允许,而挪威最宽,仅限制口罩和面具),适用场合各异(西班牙、挪威等仅限制露天公众集会场合蒙面,瑞典甚至只限制“有扰乱或可能破坏公共秩序嫌疑的群体活动”场合蒙面,而法国、意大利、保加利亚和比利时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公众场合,保加利亚更明确指出,政府机构、学校、文化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任何时候都适用此法例”),处罚则差异更大。

加拿大2013年6月19日的C-309联邦法律,规定“禁止在骚乱或其它非法集会期间蒙面”,违反者会被处以5000加元以上罚款和半年以上徒刑,情节严重者量刑可达10年,是各国仍然有效的“反蒙面法例”中量刑最重的(不过适用范围较狭窄);德国§17a Abs最高量刑为一年;大多数北欧国家最高量刑只有6个月,其中挪威更只有3个月,而西班牙2013年11月《公民安全法》(Ley mordaza)的最高“量刑”只有3万欧元的罚金。

欧美这些国家通过“反蒙面条例”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因为抗议、示威较多,有的是针对黑社会和恐怖袭击威胁,也有的主要针对某些极端教派的标志性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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