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体系的严重问题

 

港独头目黄之锋在保释下刚去完台湾,又窜访德国,好不潇洒。批出这个保释的法官,至少从姓名和相貌看来并非外国人。由6.9香港的动乱和暴乱开始至今超过三个月,警方先后拘捕1000多人,还没有任何一个被判刑,包括7月15日在沙田城市广场咬断警察手指的嫌犯,本来计划9月中旬宣判,也没了消息,应该是又再押后了。而且,这1000多嫌犯都是以很低的保释金保释,很少超过一万元,绝大部分都是两三千,甚至一千,保释条件也很宽松。

 

很明显,香港法院就是公开和中央的指示精神对抗了。只不过这个对抗没有大张旗鼓,大事渲染而已。目前,香港法院主要采用拖字诀,对那些违法暴徒的审判一拖再拖,拖到特区政府顶不住反对派压力,主动撤诉,他们就不用面对“违心”的难题。

 

国内舆论只注意到香港司法体系中法官的问题,这个自然不必再赘述。国内很少提及的是,香港司法体系中律师和陪审员的问题。相对于法官而言,律师群体更是严重“染黄”(反政府,反中央)。因为法官碍于社会观感和职业习惯,至少表面上还要假装“中立”,而律师则没有这种顾虑,为达目的更是不择手段和言行。在所谓英美“普通法”体系中,律师的作用和影响力是非常大的,不仅比国内大得多,而且比德法意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更大。

 

这是因为在普通法体系中,为了平衡(或制约)法官的权力,采用实权陪审员制度和案例制度。在大多数诉讼中,陪审员并非摆设或辅助,而是直接拥有决定罪名是否成立的权力,而法官只有维持诉讼秩序,引导陪审员(并非引导有罪或无罪推定,主要是解释疑难),及假如定罪后的量刑等权力。陪审员并不需要是法律专业人士,而只是普通公民,由法庭按一定规则抽签,然后经控辩双方和本人都同意即可。一般地,陪审团有9人,罪名成立至少需要其中7人认定。这种定罪条件是相当高的,所以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定罪都不容易,同时,也为律师们左右腾挪,各种表演,影响陪审团和案件判决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在去年对旺角暴乱的判决中,其中某些被告的“煽惑暴动”罪名就不成立。这个罪名与一般暴动罪不同,一般暴动罪只是参与,“煽惑暴动”就是组织了,显然量刑轻重不一样。而作出这个罪名不成立决定的并非法官,而是陪审团。最后整个旺角暴乱事件中并无一人被判“煽惑暴动”罪,而只有若干人被判一般暴动罪,最高刑期也不过六年,还有各种扣减。在去年香港社会气氛还算平和理性的时候,以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尚且如此判决,现在反政府舆论几乎一边倒,反对派各种谎言和歪理大行其道的情形下,还能期望这些陪审团有怎样的觉悟??

 

至于案例制度的影响就更容易理解。由于过去对占中和旺角暴乱的判决大多数很轻甚至无罪,这些已形成的“案例”都会被律师和法官大量引用,深刻和普遍地影响对本次动乱的暴徒和各种犯罪分子的判决和量刑。最终无论被判刑的人数还是所定的刑期,都会大大低于符合公理和正义的水平,根本起不到对暴乱分子的阻吓作用。

 

尽管如此,反对派依然不满足。因为他们要的是100%的无罪保证,甚至“英雄”式的褒奖,与及“造反有理”的自由。取消6.12事件的暴动定性,停止及不再追究参与示威者的刑责,一直是他们叫嚷的“五大诉求”其中两项。为向港府施压,还不惜动员李嘉诚之流的所谓“社会贤达”出来说项。以上说这么多,是为了解释清楚,在没有中央出手强力干预的前提下,即使港府能坚决顶住压力,追究暴乱分子的刑责,最后的结果也将远远不如中央和内地公众的期望,无论短期还是中长期,都只能起到继续纵容暴乱的作用。

 

当然,港府顶不住压力,放弃追究大多数罪责的可能性更大得多,对此要有足够的警惕和准备。以林郑班子一向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在反对派和所谓中间人士的强大压力下,很可能退让的结果是:同意不以暴动和非法集结等罪名起诉任何人,只会象征式追究袭警和刑事毁坏等责任。最终,很可能只有二三十人被判袭警罪,算是对警队的交代;只有十来人被判刑事毁坏罪,算是对社会的交代。所有人的刑期都不超过三四年,并且大多坐几个月就被保释。

 

仅凭香港自己,不要说怎样改造教育,传媒舆论和司法体系,就连恢复到动乱以前的状态也远远不可得。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央不对香港进行强力干预的收益在快速减少,而风险在迅速增加,现在已经达到了关键临界点。何去何从,答案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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